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再认识doc10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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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再认识doc101doc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再认识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被炒得相当热。

如果你用有关搜索引擎来搜一下,相关的文章或报道数量已突破百万条。

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四周年了,许多人都在回顾四年来所发生的事情,也在预计今后将发生的事情。

在此,仅将我个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再认识与大家分享。

    我国凡事必讲究追根溯源。

大家在谈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也必谈到其定义,其翻译,即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是贸易的技术壁垒还是技术壁垒。

但我个人认为,将英文“TechnicalBarriertoTrade”翻译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较为恰当的,因为它是利用一些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性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形成限制效果。

这些措施即大家所公认的三类: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WTO的TBT协定并没有明确给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但其在前言中指出: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从TBT协定的发展史可以看出,该协定是旨在通过各种原则和相关规定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那么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

    我个人认为,这里出现了两个词,一个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另一个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WTO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我个人认为,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一个中性词,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应是具有贬义的词。

从范围来看,前者大于后者,后者只是前者中的一部分。

虽然在我向WTO负责TBT事务的官员咨询,他们表示并无意把TBT协定所提及的措施或壁垒从积极或消极的层面来划分。

但在实践中,各国都在努力通过交涉、谈判或磋商消除贸易壁垒,壁垒应不是大家所提倡的。

而且在中文中,壁垒,如同障碍,一般意义上是贬义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从逻辑上这样描述,“一国基于某种WTO允许的理由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由于其违反了WTO的相关原则或规定,对进口产品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碍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妨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就变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国内一些学者的文章中,也是基于这一理解来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货物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此类定义将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视为保护国内产业、限制国外产品的手段。

  

现在,我们经常可以从报纸上、互联网上接触到关于我出口某国的某些产品遭遇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报道,消息之多,仿佛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泛滥成灾,对我出口产品如同洪水猛兽。

基于技术性贸易措施属于中性词,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其一部分的理解,应首先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作必要分解。

    我个人认为,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以下三类:

第一类,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第二类,国外要求合理,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达到国外要求的生产水平;第三类,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有歧视性,或违反了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可能对我相关出口产品造成损失、形成负面影响,但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我认为,对于由第一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关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应负全责。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对相关产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

俗话讲“入乡随俗”。

企业应积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

企业因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损失,实属可惜,这些措施不应被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由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又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外要求超前,没有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另外一种是我国企业的生产水平确实落后于大多数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论如何都应首先向这种先进的要求看齐,然后从企业自身寻找差距,提出问题,寻找对策。

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一方面,企业应及时了解进口国(或地区)对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落实“以质取胜”战略,变被动受限为主动调整,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求助于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在符合这些先进的技术性要求方面的差距和具体问题、难点,请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方式,与措施实施国政府进行沟通,寻求合理的过渡期,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的发生。

    由于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对我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不能笼统地将之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区别对待。

无论如何,绝对不能简单以“多年来我一直生产、销售、出口这样的产品也没有出现问题”,或者“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要求”等理由与措施实施国辩解。

这样就等于对外宣称,我们国家的产品一直不合格,我们的消费者就是一直使用这些不合格产品等等,反而引起他国对我出口产品更多的关注和设限。

    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就与上述两类有质的区别。

由于这类措施的内容、实施方法等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如果是WTO成员的话)、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未遵守双边协定,从而造成对我国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可以将其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企业,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十分关注。

    实践中,使我出口企业受损的大多数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属于上述前两类。

这也可以从科技部的一项调查中加以佐证。

2003年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对天津、山东、江苏三省市26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81%的出口企业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造成的影响来看,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合理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8.7%,而34.7%和25.9%的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造成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那些实施后,“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产生影响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不妥当的。

    当前,信息技术非常发达,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秘密地制定某个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而突然实施,除非我们漠视。

而且中国已加入WTO四年了,随着对外贸易量的增加,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也日渐提高,还没有哪个国家明目张胆地对我实施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

所以应尽力避免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炒作,不可泛壁垒化。

    加入WTO后,有两个较著名的案例被众人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欧盟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进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机CR标准。

这里篇幅有限,不再赘述案件过程,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两个案件的话,信息的不及时传递、分享以及之后的应到工作缺乏互动,是最后对我造成损失或形成负面影响或造成被动局面的关键因素。

也就是说,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如果相关的信息能够及时获得、分送相关部门和企业,与欧盟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有效的互动,就有可能避免对我相关出口产品的限制。

当然,上述两案例的结果也是不相同的,经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努力交涉,欧盟的CR标准到目前为止暂时尚未对我输欧打火机形成限制,但仍是一个悬在中国打火机出口企业头的利剑,随时可能引发。

而动物源性产品禁令虽然目前大多数产品已解禁,但已对我许多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实实在在地造成了数亿美元的损失,教训相当深刻。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或由于其他的原因(如降低成本,提高竞争优势)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从而造成了企业的损失。

我个人一直认为,这种损失,不应归咎于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而应是企业的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是企业合理范围之内的损失,而且对于这些损失,只要企业稍加注意就完全可以避免。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壁垒如同门槛,就是市场准入条件,其存在是客观现象,其结果是保护了一部分企业和利益,其代价是损害了另一部分企业的利益。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通过提高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包括安全、环境以及社会等诸方面)来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事实,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即第二类中的一部分,有的是不合理的,即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

众所周知,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这三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相互作用,使国外进口产品的成本提高,竞争力下降。

简单来讲,技术法规中提出了对产品的一项新强制性要求,如何实施这一要求,措施实施国又列出相关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供企业作参考,即按这些标准生产或通过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将被推定为符合了该新强制性要求的产品。

新要求的提出,意味着企业需要更新生产设备、采取新的生产技术。

按新标准生产的企业,如果自己有能力证明产品已符合要求则可,如果自身技术能力不行,或有的国家还强制要求形成某种认证,企业只有委托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如果将合格评定者只限在某个地域的某些机构时,会对进口产品造成很大的成本压力和诸多不便。

目前,各国对产品的相关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迥异且缺乏相互认可协定的约束正是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原因。

如果一个企业出口市场分散,其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各个不同目的地国的需要,按不同的标准生产,进行不同的合格评定,那些无法负担这些重复发生的费用的企业就必然被阻止在市场之外。

    那么,技术性贸易壁垒将哪些企业阻挡在国门之外呢?

一般是中小企业。

    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是对我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一个挑战,但它又是一个企业整合市场的绝好机会,那些先知先觉的企业,具有前瞻眼光的企业,具有国际竞争战略的企业虽然呼吁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它们又往往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倡导者,一直非常珍视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

因为壁垒客观上必然使一些企业(有时是大部分竞争者)不能通过,从而导致竞争者的减少、利润的增加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

事实上,目前所面临的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在我国所设立的三资企业负面影响非常小。

而那些不重视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和科研投入,生产工艺和水平低下,国际竞争力弱的小型企业则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束手无策。

    我个人通常用三分法来看待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们的影响。

一部分企业是不怕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它们早有预见,有所准备;一部分企业存在技术上、资金上、人力上的各种困难,但重视存在的问题,积极化解,通过一个阶段的努力,可以克服;余下的部分企业将无法有效解脱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其的限制,有时这种限制是致命的。

欧盟自2003年初颁布的《电子电气产品报废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曾在国内相关企业中引起很大的轰动,现在两年过去了,两指令实施在即,企业的应对情况如何呢?

通过几次实地调查,我再一次证实了上述分法的合理性。

    我们日常所谈及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工作是由第二类企业的反应所决定的。

第一类企业没有困难,无从谈及应对。

第三类企业确实有困难,但它们一般并不能代表某个产业的主流。

所以,如果通过工作,第二类企业能最终化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其可能产生的负作用的话,应该就算成功了。

事实上,我国出口贸易额近几年大幅增加也证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并没有对我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要正视和客观评价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的限制作用,不能轻易用“封杀”一词来形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的限制作用。

尽管许多新闻工作者喜欢用这一个词来吸引读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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