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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设施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电力设施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力工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电力设施的保护,先后制定颁布了多项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各级政府、经贸委、公安、供电等方面积极努力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得电力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由于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当前全国范围内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特别是盗窃破坏农村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也给徐州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创建和谐稳定的供电环境,徐州市电力行协组织了徐州供电公司的九个县(市、区)供电公司,利用五个月时间,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如何解决树线矛盾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

本调研报告调查分析了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遇到的困难,剖析了原因,并对实现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提出了具体建议。

二、现状调查

徐州市地处江苏省西北部,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地区。

大小发电厂33座,总装机容量651.8万千瓦;500KV变电站3座;220KV变电站13座;110KV变电站62座;35KV变电站92座;500KV线路12条,总长度385公里;220KV线路49条,总长度1320公里;110KV线路130条,总长度1600公里;10KV及以下线路,总长度108909公里。

徐州是“西电东送,北电南供”的重要通道。

保护好电力设施,保证安全供电,徐州电网在江苏电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徐州地区地理环境复杂,设备多,线路长,保护好电力设施的安全难度十分大。

但徐州供电公司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广大电业职工积极学习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采取“打防”结合等手段,在电力设施的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也破获了一些盗窃电力设施的团伙并乘之以法,但破坏电力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农村电力设施被盗现象严重。

主要表现在:

(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之势愈演愈烈

近年来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虽然国务院1998年出台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工作的通知》,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电力企业也高度重视,积极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采取很多有力措施,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当前全省范围内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不断发生,特别在徐州地区还相当突出,给徐州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仅徐州供电公司就发生偷盗电力设施案件325起,同比增长25%。

被盗电力设施小到用户电表、大到50万线路铁塔,主要包括电缆、导线、变压器、铁塔、拉线、接地线、线夹和其他金属配件。

因为盗窃造成倒杆断线事故39起,设备短路烧毁事故123起,造成直接损失(仅计材料费)908万元;被迫停电1245用户,造成缺供电量180万千瓦时,损失电费81万元。

由于电力在经济建设、人民生活中的特殊地位,盗窃电力设施造成的损失不仅仅局限于电力企业,给社会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计算。

更为严重的是,近几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呈现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特点,一些犯罪分子掌握一定的电力知识,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盗窃、销赃网络或犯罪团伙,在盗窃电力设施时都是不择手段,对电力设施的损坏严重,抢修难度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使社会生产和国民经济各项活动陷入瘫痪。

(二)违章建筑和树障清除艰难

清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树障一直是困扰供电企业的头痛问题。

供电企业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

仅2006年以来,徐州供电公司共下发此类隐患通知书13220张,制止违章建设804起,清除违章建筑和危及电网安全的隐患1578起,修剪、清除树障126058棵,清除线下堆物729处。

在清理过程中,供电职工苦口婆心,耐心地宣传《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阻挠施工、殴打职工、砸坏施工车辆、偷走施工设备和材料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农村乡填的经济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

同时,树材不断增值,农民为种植创收,积极发展林业,不考虑线下安全通道问题。

大面积的线下违章建筑和违章种植常清常有,年年如是,更有的是把在线路下栽树作为向供电企业“索赔”的发财渠道,给安全供电带来了严重隐患。

(三)保护区内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屡禁不止

近年来,各乡镇政府都在下大力气招商引资,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于是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或任意蛮干,造成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不断发生。

如挖掘机挖断电缆,推土机撞倒电杆,吊臂碰断高压线等,这些外力破坏事故对电力设施的危害极大,给当地工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则是没有充分考虑对电力设施的影响,擅自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放炮、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汉王和贾汪多次在50万线路旁开山放炮,炸坏50万线路,给国家的重要线路带来安全隐患。

有的在杆塔附近挖土,造成基础埋深不够,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杆塔倾斜,甚至倒杆断线;有的因填土抬高基面,造成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对过往行人车辆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人为过失和“无知”行为破坏农村电力设施事件时有发生

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无心”之过或“无知”之举而造成破坏电力设施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

例如,机动车肇事撞断、撞倒杆塔;高处抛坠物品,砸断架空线路;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玩航模、飘放氢气球、飘挂彩带塑料薄膜等,导致电力线路发生短路;用电不规范,私拉乱接,触及10千伏线路引起停电或烧毁家用电器,并引发火灾。

这些情况在危及、破坏电力设施,使供电企业遭受损失的同时,往往给自身造成重大伤害。

2006年以,仅沛县供电公司就发生此类事件130起,其中5月份,就发生机动车肇事撞断砼杆3起。

三、原因分析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供电企业自保机制有待加强。

1、徐州位于江苏省的西北部,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

特殊的地理环境为犯罪分子、特别是外地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

由于供电设备客观上存在点多、线长、面广,遍及城乡而且暴露在外的特点,一些外地犯罪分子借助现在便利的交通条件,十分猖狂地实施本地区或跨地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然后迅速将赃物转移到外地藏匿或进行销赃。

这样,不仅使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自保工作增加了诸多压力,也给公安部门的取证和侦破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

2、从主观上讲,供电企业在农村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上防范措施不够得力,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

个别农电工不能完全遵照巡视制度,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事件缺乏全程监督,不能及时制止、汇报,错过最佳治理时间。

3、有的供电企业在出现盗窃破坏事件时,现场取证意识不强,往往只考虑尽快抢修,而忽视了报案和现场取证。

这种现象反映出供电企业自保意识不强,变相放纵了犯罪分子,同时使企业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应有补偿。

4、供电企业农村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技防、人防、物防措施无法完善。

对农村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不够,许多群众缺乏爱护和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甚至不懂得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是犯罪行为。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修改健全。

近年来,偷窃电力设施的案件屡屡发生,许多重要输变电设施被拆毁、偷窃或非法占有。

面对电力建设频频受阻、电力设施屡遭破坏、电能被盗等违法案件,电力执法凸显尴尬。

1、危害、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标准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

致使这类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

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相关部门在认识上有较大差距,往往使许多农村电力设施破坏者被“从轻发落”,甚至侥幸逃脱打击。

2、电力设施保护存在一些立法的盲区。

例如,就防护区外超高树木的砍伐清理问题没有任何的规定。

供电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这些问题时因拿不出有力依据,使此项工作变得异常艰难。

3、电力设施遭破坏,损失如何评定,也没有任何明确的标准。

有些人盗窃的是线夹、拉线等部件,其价值只在百元左右,但由此引发的抢修和缺控电量往往使供电企业损失上万,甚至到数十万。

也是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很多这样的案件都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一般的小偷小摸往往是抓了放、放了抓,根本起不到威慑、打击犯罪的效力。

还有,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电网调度运行所使用的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和程序设计软件等在电网运行中变得愈发重要,也应考虑将之被列入被保护电力设施范围。

(三)力体制改革后行政执法难度加大。

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实行政企分离电力行政管理权转交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

这就意味着供电企业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取消了村级管电组织。

然而,由于受政府机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经济管理部门人员较少,管辖范围较大,有时顾及不到。

供电企业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对于很多违规现象,也只能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遇到一些我行我素的事主一般只能解释劝阻,无法处罚、无法强制执行。

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也只得束手无策。

(四)个别乡镇重视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个别乡镇政府认为电力设施被盗是电力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不愿意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网管理。

对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事件,只要不伤及自己的利益,损失和影响则推给电力部门,造成了各行其事,步调各异的局面,出现了问题得不到及时和适当的处理。

供电企业依法清理违章建筑和违章种植遭遇群众无理阻挠时,个别乡镇政府总认为是供电企业和群众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案件即没有规范的法律文书,也没有适当的执法行为。

更令人忧虑的是,个别乡镇政府领导在调处解决电力设施矛盾纠纷时,不能秉公办事,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在乡镇招商引资工程中出现破坏农村电力设施时,不是责令投资方赔偿损失,而是要供电企业为其破坏行为“买单”;当“援助”地经济建设达不到要求时,甚至发生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堵供电所的门,不让供电所抢修车辆和职工出行。

(五)加强严打力度扩大监管范围

在农村出现的电力设施盗窃案件中,虽然盗窃的电力设施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大,但是大部分却价值不高,即使报了案,很多情况下也未能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大多数案件往往不了了之。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心存邪念的人便毫无顾忌地打起了农村电力设施的主意。

另一方面,由于对废旧金属收购缺少有效地监管机制,“废旧”收购和盗窃分子狼狈为奸,容易形成犯罪网络。

对这些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仅靠社会治安管理的处罚已经明显打击力度不够,对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无法从根源上有效遏制。

(六)群众对电力设施保护认识不足

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给用户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认识不够,不少群众认为网改后电力资产归供电企业管理,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对窃电者和破坏电力设施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使那些胆大妄为者更加有恃无恐。

还有一些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对用电知识和电力法规所知甚少,往往以一种“无知者无畏”的姿态,擅自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进行私拉乱接、建房取土、焚烧物品、放风筝、钓鱼等危及电力设施和人身安全的行为,而且在供电企业依法制止时,根本不予理睬,甚或态度恶劣,乘机闹事。

四、应对策略

电力设施是一种社会公共设施,保护电力设施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一)和谐电力呼唤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虽然国家已经有力了《电力法》、国务院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等,但这些法律是着眼于全国而立的。

根据徐州地区电力设施被盗现象越来越严重和电力企业管电职能移交政府后,电力执法急需相应的打击力度的实际,为了徐州电力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必要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结合徐州市的具体实际制定出台“徐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意见”等。

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电力企业和用户的职责,便于相互配合,形成拳头,给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沉重打击。

据了解,为了加快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打击窃电犯罪,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和云南、贵州、西藏、四川、陕西等中西部地区的不少省份都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构建和谐电力呼唤法律保驾护航已迫在眉捷。

(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在电力体制改革后,面对工作难度加大、行政权利取消、义务范围增加、保卫机构精简的新问题,供电企业应该调整工作重心和策略,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1、转变行政思维,树立民法意识,增强依法维权能力。

供电企业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农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法律工作,熟悉掌握各种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

电力设施保护在法律层面上涉及很广,除了《刑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列》之外,还涉及到《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法规。

供电企业应当针对危害电力设施各种行为的性质、情节、行为人主管态度、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比如农村常见的在电力线路附近挖沙取土,最后使杆塔成为一座孤岛,随时有倒杆断线的危险。

供电企业可以不通过请求行政执法,而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处侵权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对沙坑进行回填。

对造成倒杆等运行事故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对于一些可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多年遗留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以运用民法原理,行使物上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特别是在当前"以人为本"的政策环境下,在强调行政许可合法化的法律环境下,在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取消了行政职权的情况下,电力企业应当尽快转变行政思维,树立民事法律意识,更多的依靠民事法律,协调各种关系,保护自身的权益。

2、健全制度,狠抓管理,落实内部责任制。

供电企业要坚持立足自我、练好内功,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自防自卫能力,这是在当前社会治安和技术条件下,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基础。

一是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人防工作。

应及时认真地与单位和个人签订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责任书,实行企业内部风险目标责任制。

进一步加强对专业巡线队伍的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巡线员巡视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电力设施运行中发生的天灾与人为等不利因素。

方法上应采用白天与夜间巡视,平时与突击巡视相结合。

二是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物防和技防的投入力度。

要按照要求保质保量悬挂好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各单位在电力设施技术防范上要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技术措施和手段的科技含量。

新建的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要按规定配置防盗技术装置,对老线路和变电站也要根据资金状况,列出计划,逐年进行技防改造。

三是供电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现行财务制度,在预算中落实电力设施专项经费。

3、抓住重点,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首先要加大保护农村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力度。

形式上灵活多样讲求实效,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标语、横幅等手段;内容上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要向广大群众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

特别要抓住正反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注重引导舆论。

褒扬先进,要重点宣传模范人物和奖励办法,提高群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惩治违法违规,要突出惩罚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三)积极沟通,多方协调,切实发挥领导小组作用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力量,供电企业应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工作。

一是要多沟通、多汇报,应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及时将农村电力设施保护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给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争取支持,方便工作。

例如,供电企业应将辖区内主要电力设施的分布地点与失盗程度等信息资料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并及时与公安机关交换沟通电力设施运行情况。

二是要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对相关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及时给予奖励。

三是能否通过请求县政府将农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实行“谁的辖区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做到领导、机构、制度、责任“四落实”。

若完成年度任务,供电企业可以进行奖励。

(四)充实电力警务室力量,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随着体制改革和市场不断变化,供电企业已不再拥有原先的行政管电职权。

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必须充分依靠各地执法部门,形成多拳出击,重点打击。

根据公安部、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徐州市9个县(市、区)都建立了警务室,而且有1名公安人员常驻供电企业,随时帮助电力企业处理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和用电纠纷,给安全稳定供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但由于电力机构改革、保卫人员缩减,电力设施的增加和被盗现象越来越多的现实,有执法权的警务力量明显不足,为此建议各警务市是否可以再增加一定的警务力量。

从而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有效打击和震慑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

(五)发动群众,建立群防群治护电网络

供电企业要多给人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保护好电力设施就是确保自己可靠用电,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最好实行有偿管护。

依靠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户三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形成乡(镇)包线、村包台区、人包杆的管理模式,层层签订协议。

对于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到位,对于保护电力设施有功者,要奖励到位,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赏罚分明,形成电力设施保护的奖惩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群众护线员的积极性,真正使群众护线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结束语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必须依靠全社会的综合治理,群防群治。

我们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将政府护电、电力企业护电及群众护电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及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源头上斩断不法分子伸向电力设施的黑手,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动脉畅通无阻。

由于我们获取信息不够全面,调研的深度还不够,难免有不妥当的地方,请有关方面多给谅解和批评指正。

此调研报告谨提供给有关方面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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