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122014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防火防尘部分.docx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防火防尘部分

第十一节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75条防灭火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群防群治,董事长是公司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经理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总经理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相应管理责任。

(一)通风处负责自燃火灾防治和矿井火灾处理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二)机电处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预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三)生产处负责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然火灾和外源火灾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四)安监局负责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五)救护消防中心负责灭火救灾和火区启封等工作。

(六)物资装备公司负责防灭火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

(七)人力资源中心负责防灭火所需人员的配备。

(八)财务中心负责防灭火所需资金的筹划。

(九)其他处室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灭火工作的落实。

第176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在矿井防灭火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机构、投入和防灭火规划、计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落实到位。

矿井通风部门牵头负责防灭火工作,具体负责自燃火灾的防治和矿井火灾的处理,并设立防灭火分(兼)管副职,并建立防灭火机构。

第188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负责取样鉴定,鉴定结果对矿井或煤层负责,且报集团公司(子公司)、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凡已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存在自燃煤层的矿井称为自然发火矿井。

第182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防灭火系统,制定防治自然发火专门措施,设计(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开采容易自燃或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以预防性灌浆为主,注氮气、充填、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等为辅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自燃煤层矿井必须采取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第189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一)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二)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他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一)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二)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三)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四)风流中含氧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190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一)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二)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第191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192条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193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工作面尺寸。

回采工作面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94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应考虑防火的要求,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不允许掘进巷道。

第195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6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已经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

第197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实现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超过200Pa;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层中。

第198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每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

第199条封闭采空区位置应选在采场压力稳定,留出密闭加固空间,密闭前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要求。

第177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水量不少于0.6m3/min。

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必须能够满足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胶带输送机巷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盘区及以上(或固定)胶带输送机巷道支管阀门应加装不少于25m的软胶管。

第178条各矿井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储放足够数量封闭材料。

第179条矿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第180条矿井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和井底车场、机电硐室、加油硐室、抽采泵站、火药库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灭火规范》等规定,并在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各地点消防材料的品种和数量。

第181条矿井必须建立反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反风操作必须在10min中内完成。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184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185条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带明火下井。

(二)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

(四)井口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五)井下烧焊作业必须按《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8】602号)》。

(六)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七)打钻防火执行《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补充规定(晋煤集通字【2010】38号)》。

(八)摄影、摄像器材入井执行《晋城煤业集团煤矿井下摄影、摄像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12】249号)》

第186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一)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二)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井下存放油脂的管理应执行《关于强化井下现场油脂、备品备件管理的规定(晋煤集机字【2009】748号)》。

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废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三)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四)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性支护材料。

(五)井下胶带运输机应采用阻燃、抗静电胶带。

(六)各矿应制定专门的无轨胶轮车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87条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每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反风设施、防火门、防火墙、消防材料库及灭火器具进行一次检查。

第200条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采取人工检测和人工取样分析等综合方法开展火灾监测和预报工作。

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及分析仪器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第183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气体分析实验室,并配备如下仪器:

(一)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氮气、乙炔、乙烯、乙烷、氢气的气相色谱仪。

(二)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三)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四)测定矿井水酸度的装置。

第201条自然发火矿井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执行《晋城煤业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规范(晋煤集通字【2008】419号)》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对生产作业区域设点进行监测分析,束管管路系统每周全面检查维护一次,保证系统畅通、运行正常、监测准确,无堵塞和漏气现象。

自然发火矿井应在开采设计中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

观测地点:

采空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等可能发火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温度、密闭内外压差等;观测次数:

已封闭的采空区每周至少观测1次、工作面及上隅角每班至少观测1次、其他地点每天至少观测1次。

发现异常地点,应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自燃发火矿井的采空区密闭墙,应按规定设置检测口,每周安排防灭火工对密闭墙内气体成分、温度及密闭内外压差等内容观测预报一次,并填写记录牌板。

第203条自然发火矿井的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测一次矿井总回风巷、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

第204条通过统计自然发火临界值,确定适合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指标。

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并通知通风、调度及相关生产区队,同时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

第205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火灾情况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205条采用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且必须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有关规定。

第206条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编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第207条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

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

第208条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09条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210条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211条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第212条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213条回风巷、硐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

第214条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

第十二节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191条各矿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明确各部门(采、掘、机、运、通)的职责和范围。

通风区(科)要有专门防尘队伍,采掘队要指定专人负责综合防尘工作。

第192条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必须符合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安监煤字[2006]62号文件)要求,鉴定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各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93条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设计中应含有粉尘灾害防治设计,要有明确的供水系统及供水参数、综合防尘措施等具体内容。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要有用水量计算,要选择合理的防尘管径,保证采掘面供水压力符合要求。

第194条矿井必备的防尘资料:

1、防尘系统图;2、防尘设施管理牌板;3、煤层注水台帐;4、煤层注水钻孔台帐;5、防尘管路管理台帐;6、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7、隔爆设施管理台帐;8、测尘台帐;9、防尘设施管理台帐;10、巷道冲洗清扫记录;11、隔爆设施检查记录;12、井巷刷白记录;13、粉尘测定记录;14、采掘工作面开工防尘设施验收记录(或采掘工作面开工验收记录中包含防尘设施验收内容);15、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16、煤层注水可注性鉴定报告。

第195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符合《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技术标准》(QJMJ1.0028-2013)的规定。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开拓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第196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净化水幕的设置符合《风流净化水幕设置标准》(QJMJ1.0032-2013)的规定。

第198条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采煤机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喷雾、破碎机喷雾、转载点喷雾、风流净化、清扫冲洗、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且满足《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标准》(QJMJ1.0029-2013)的规定。

第197条采煤工作面应有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对可注水的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注水系统必须设置压力表,流量表,逐日统计注水量,每月测定一次煤体水分。

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符合《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技术标准》(QJMJ1.0030-2013)。

第199条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机组内外喷雾、湿式钻眼、冲洗巷道、水炮泥、爆破自动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且满足《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标准》(QJMJ1.0031-2013)的规定。

第200条破碎机、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且符合《破碎机、转载点、煤仓放煤口等地点综合防尘要求》(QJMJ1.0041-2013)的规定,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200条锚喷作业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喷浆机,采用潮料喷射工艺、喷射前冲洗岩帮、安装净化水幕、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符合《锚喷作业防尘技术标准》(QJMJ1.0039-2013)的规定。

第202条在煤岩层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符合《打眼作业防尘技术标准》(QJMJ1.0030-2013)。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和其它采取湿式打眼有困难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采取干式钻孔,且必须在孔口附近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203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煤巷炮掘工作面应安设被动式辅助隔爆水棚;煤巷机掘工作面可安装被动式辅助隔爆水棚或自动抑爆装置。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区域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设隔(抑)爆设施。

每组隔爆设施必须悬挂隔爆设施管理牌,牌板格式符合集团公司统一规定。

矿井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自动抑爆装置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合格产品,并符合《煤矿用自动抑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4条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符合《隔爆水棚技术标准》(QJMJ1.0038-2013)。

第205条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白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清扫、冲洗、刷白,符合《煤矿井下沉积粉尘防治标准》(QJMJ1.0037-2013)。

第206条各种喷雾洒水设施齐全,安设就位,使用正常。

防尘设施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得开工。

要加强防尘设施维护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推广应用自动喷雾,加强职工教育,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208条矿井必须开展粉尘测定工作,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

第210条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测点每月测定一次。

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周期、样品数量符合《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J1.0036-2013)。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4.粉尘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地点设置标准》(QJMJ1.0033-2013)、《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J1.0034-2013)、《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J1.0035-2013)、《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技术标准》(QJMJ1.0036-2013)等规定执行。

第211条各矿井应建立粉尘实验室,制定粉尘测定制度,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并按规定上报粉尘浓度测定报表。

测尘人员按每50个测尘点配一个测尘员进行配备。

第十三节矿井烧焊管理制度

第212条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烧焊作业。

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13条每次烧焊作业前必须由矿井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对口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经上一级管理机构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进行会审后,再由该管理机构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对口业务部门备案。

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不得使用通用措施。

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第213条

第214条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编制烧焊报告,烧焊报告必须一式五份,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负责人等。

安检、机电、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矿长必须在看到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审批烧焊报告。

煤仓附近烧焊时必须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烧焊。

烧焊报告审批完毕后,必须及时送安检、机电、通风、调度各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贯彻学习。

所有烧焊报告(措施)必须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215条烧焊工作按零星作业进行管理,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

烧焊作业现场必须有一名矿领导跟班,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指挥和协调。

第215条烧焊作业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明确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加强烧焊作业过程管理,及时汇报烧焊作业情况,同时现场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救护队员等至始至终在现场检查与监督。

第215条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216条烧焊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217条烧焊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第218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第219条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220条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烧焊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第221条煤仓上下口(包括井上煤仓)、卸煤坑附近等地点如果必须进行烧焊时,必须将煤仓放空,烧焊现场周围20米范围内用水冲洗干净积尘,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用加长管深入煤仓内及烧焊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所有空间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烧焊。

第222条皮带巷、地面皮带走廊进行烧焊、皮带硫化等作业时,皮带上不得有存煤并停止运转。

第223条抽采管路、抽采设备烧焊前必须对管路、设备内的瓦斯进行排放,烧焊现场周围20米范围内及抽采管路、设备内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进行烧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