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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雇佣条例

∙香港劳工法

∙第57章-雇佣条例

o-详题-30/06/1997

o第1条-简称-30/06/1997

o第2条-释义-25/01/2006

o第3条-连续性合约的涵义及举证责任-30/06/1997

o第4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01/07/1997

o第4A条-对公职人员的授权-30/06/1997

o第4B条-行政长官可发出指示-01/07/1997

o第5条-雇佣合约的持续期-30/06/1997

o第6条-以通知终止合约的情况-12/04/2001

o第7条-以代通知金终止合约的情况-12/04/2001

o第8条-权利的保留-30/06/1997

o第8A条-不当地终止合约的损害赔偿-30/06/1997

o第9条-雇主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的情况-07/07/2000

o第10条-雇员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的情况-30/06/1997

o第10A条-当作根据第7条终止合约的情况-30/06/1997

o第11条-在若干情况下的暂停雇用-30/06/1997

o第11A条-释义-30/06/1997

o第11AA条-推定-30/06/1997

o第11B条-第IIA部的适用范围-30/06/1997

o第11C条-酬金期-30/06/1997

o第11D条-年终酬金款额-30/06/1997

o第11E条-年终酬金的支付日期-30/06/1997

o第11F条-部分年终酬金-12/04/2001

o第12条-产假-30/06/1997

o第12A条-释义-30/06/1997

o第12AA条-产假的开始日期-30/06/1997

o第13条-签发医生证明书的权力-30/06/1997

o第14条-产假薪酬-30/06/1997

o第15条-对终止雇佣的禁止-12/04/2001

o第15A条-罪行-30/06/1997

o第15AA条-禁止指派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30/06/1997

o第15B条-纪录-30/06/1997

o第15C条-付给代产假金的限制-30/06/1997

o第16条-(废除)-30/06/1997

o第17条-休息日的给予-30/06/1997

o第18条-休息日的指定-30/06/1997

o第19条-强制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30/06/1997

o第20条-自愿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30/06/1997

o第21条-无效条件-30/06/1997

o第21A条-第ⅣA部的适用范围-30/06/1997

o第21B条-雇员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的权利-31/10/1997

o第21C条-以受要约人并非职工会会员作为雇佣要约的条件-30/06/1997

o第21D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31/10/1997

o第21E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31/10/1997

o第21F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31/10/1997

o第21G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31/10/1997

o第21H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31/10/1997

o第21I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31/10/1997

o第21J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31/10/1997

o第22条-工资期-30/06/1997

o第23条-工资的支付日期-30/06/1997

o第24条-雇佣合约完成时的工资支付-30/06/1997

o第25条-雇佣合约终止时的工资支付-12/04/2001

o第25A条-因过期支付工资而须缴付的利息-01/07/1997

o第26条-支付工资的方式及地点-30/06/1997

o第27条-不得在某些地点支付工资的规定-01/09/2006

o第28条-工资以外的报酬-01/09/2006

o第29条-禁止就使用工资方式订立协议-30/06/1997

o第30条-雇主开设商店等将商品售卖给雇员的情况-30/06/1997

o第31条-雇主在无合理理由自信可付给工资的情况下不得订立雇佣合约-30/06/1997

o第31A条-(废除)-30/06/1997

o第31B条-关于领取遣散费权利的一般条文-30/06/1997

o第31C条-因解雇而获得遣散费权利的一般免除-07/07/2000

o第31D条-遭雇主解雇的情况-30/06/1997

o第31E条-停工-30/06/1997

o第31F条-各类属例外的雇员-30/06/1997

o第31G条-遣散费的款额-30/06/1997

o第31H条-(由2000年第51号第4条废除)-07/07/2000

o第31I条-在某些情况下须从遣散费中扣除酬金及利益或权益的款额-25/05/2001

o第31IA条-在某些情况下须从酬金或利益或权益中扣除遣散费的款额-01/12/2000

o第31J条-业务拥有权的变更-30/06/1997

o第31K条-相联公司-30/06/1997

o第31L条-合约的隐含终止或法律构定终止-30/06/1997

o第31M条-雇主或雇员的死亡-30/06/1997

o第31N条-遣散费的申索-30/06/1997

o第31O条-遣散费的支付-09/06/2000

o第31P条-遣散费详情说明书-30/06/1997

o第31Q条-推定-30/06/1997

o第31R条-雇员领取长期服务金权利的一般条文-27/06/1998

o第31RA条-雇员的死亡-27/06/1998

o第31RB条-对家庭佣工的适用范围-30/06/1997

o第31S条-因解雇而领取长期服务金权利的一般免除-07/07/2000

o第31T条-遭雇主解雇的情况-30/06/1997

o第31U条-各类属例外的雇员-30/06/1997

o第31V条-长期服务金的款额-27/06/1998

o第31W条-雇佣期的计算法-30/06/1997

o第31X条-(由2000年第51号第4条废除)-07/07/2000

o第31Y条-在某些情况下须从长期服务金中扣除酬金及利益或权益的款额-25/05/2001

o第31YA条-于雇员死亡时从长期服务金及其他款额中作出扣除-06/07/2001

o第31YAA条-在某些情况下须从酬金或利益或权益中扣除长期服务金的款额-01/12/2000

o第31Z条-业务拥有权的变更-30/06/1997

o第31ZA条-相联公司-30/06/1997

o第31ZB条-合约的隐含终止或法律构定终止-30/06/1997

o第31ZC条-雇主的死亡-30/06/1997

o第31ZD条-长期服务金的支付-30/06/1997

o第31ZE条-长期服务金详情说明书-30/06/1997

o第31ZF条-在指明年龄退休后重新雇用的规定-27/06/1998

o第31ZG条-过渡性条文-27/06/1998

o第32条-扣除工资的限制-03/04/1998

o第32A条-雇员享有雇佣保障的权利-30/06/1997

o第32B条-遭雇主解雇-30/06/1997

o第32C条-得到补救的权利的一般免除-30/06/1997

o第32D条-业务拥有权的变更-30/06/1997

o第32E条-相联公司-30/06/1997

o第32F条-有关日期-30/06/1997

o第32G条-雇主或雇员的死亡-30/06/1997

o第32H条-(由2000年第51号第4条废除)-07/07/2000

o第32I条-为要求得到补救而提出的申索-30/06/1997

o第32J条-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01/07/1997

o第32K条-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理由-30/06/1997

o第32L条-申索的裁定-30/06/1997

o第32M条-雇佣保障的补救-30/06/1997

o第32N条-复职及再次聘用的命令-30/06/1997

o第32O条-终止雇佣金的判给-30/06/1997

o第32P条-补偿的判给-11/09/1998

o第32Q条-例外情况-12/04/2001

o第33条-疾病津贴-12/04/2001

o第34条-认可医疗计划-30/06/1997

o第35条-疾病津贴额-30/06/1997

o第35A条-过渡性条文-30/06/1997

o第36条-疾病津贴的支付日期-30/06/1997

o第37条-雇主备存病假日纪录的规定-30/06/1997

o第38条-向处长出示病假纪录的规定-30/06/1997

o第39条-假日的给予-12/04/2001

o第40条-假日薪酬的支付-30/06/1997

o第40A条-以薪酬代替假日的限制-12/12/1997

o第41条-假日薪酬额-30/06/1997

o第41A条-定义(第ⅧA部)-30/06/1997

o第41AA条-年假-12/12/1997

o第41AB条-共同假期年的选择-30/06/1997

o第41B条-年假薪酬的支付-30/06/1997

o第41C条-年假薪酬额-30/06/1997

o第41D条-雇佣停止时年假薪酬的支付-30/06/1997

o第41E条-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30/06/1997

o第41EA条-禁止将某些条文列入雇佣合约的规定-30/06/1997

o第41F条-年假歇业-30/06/1997

o第41G条-雇主备存年假纪录的规定-30/06/1997

o第42条-正常工资代替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或疾病津贴-30/06/1997

o第43条-在破产等情况下假日薪酬等的支付-30/06/1997

o第43A条-释义-30/06/1997

o第43B条-适用范围-30/06/1997

o第43C条-总承判商与前判次承判商支付次承判商雇员工资的法律责任-30/06/1997

o第43D条-雇员向总承判商发出通知的规定-30/06/1997

o第43E条-雇主应雇员要求提供资料的规定-30/06/1997

o第43F条-总承判商或前判次承判商对已付工资的追讨-30/06/1997

o第43G条-前判指定次承判商支付指定次承判商雇员工资的法律责任-30/06/1997

o第43H条-雇员向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发出通知的规定-30/06/1997

o第43I条-雇主应雇员要求提供资料的规定-30/06/1997

o第43J条-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对已付工资的追讨-30/06/1997

o第43K条-由总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支付工资后雇主的法律责任即告终止的规定-30/06/1997

o第43L条-通知书的送达-30/06/1997

o第43M条-雇员向雇主追讨工资的权利不受影响的规定-30/06/1997

o第44条-向行将就职雇员提供资料的规定-30/06/1997

o第45条-向雇员提供的资料-30/06/1997

o第46条-条件细则及工资详情-30/06/1997

o第47条-由雇主备存纪录的规定-30/06/1997

o第48条-向处长递交申报表的规定-30/06/1997

o第49条-通知书、纪录等的格式-30/06/1997

o第49A条-须备存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规定-30/06/1997

o第50条-本部的释义及适用范围-28/02/2003

o第51条-有关经办职业介绍所的禁制-30/06/1997

o第52条-申请牌照及发牌规定-30/06/1997

o第53条-拒绝发牌或撤销牌照的情况-30/06/1997

o第54条-处长给予豁免的权力-30/06/1997

o第55条-豁免的撤回-30/06/1997

o第56条-订明的纪录及申报表的保存及提交处长的规定-30/06/1997

o第57条-与职业介绍所有关的违禁行为-30/06/1997

o第58条-对持牌或获豁免的职业介绍所的营业地点的视察-30/06/1997

o第59条-调查怀疑发生的罪行-30/06/1997

o第60条-罪行-30/06/1997

o第61条-第52(2A)、(2B)及(2C)、56、57、58及59条对豁免证明书持有人及获豁免的职业介绍所的适用范围-30/06/1997

o第62条-订立规例的权力-01/07/1997

o第63条-罪行及罚则-30/06/1997

o第63A条-与第31、72A及72B条有关的罪行及罚则-30/06/1997

o第63B条-与第32及72

(1)(a)、(b)及(c)条有关的罪行-30/06/1997

o第63C条-与时间及支付工资有关的罪行-30/03/2006

o第63CA条-关于因过期支付工资而须缴付的利息的罪行-30/06/1997

o第63D条-轻微罪行-30/06/1997

o第64条-罪行的检控-01/07/1997

o第64A条-传票的送达-30/06/1997

o第64B条-董事、合伙人等的法律责任-30/06/1997

o第65条-清付欠薪的法律责任-30/06/1997

o第66条-不得扣押工资的规定-01/07/1997

o第67条-拘捕潜逃雇主的申请-01/07/1997

o第67A条-对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施加的限制的修订-01/07/1997

o第68条-表格的修订-01/07/1997

o第69条-有关现行雇用合约的保留条文-30/06/1997

o第70条-订立本条例不适用的合约条款-30/06/1997

o第71条-有关根据已废除的《工业雇佣(有薪假期与疾病津贴)条例》+而进行的医疗计划的保留条文-30/06/1997

o第72条-有关人员的权力-12/04/2001

o第72A条-公职人员有责任不披露申诉来源等-30/06/1997

o第72B条-不得以雇员曾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作供等理由而终止雇用及其他情况-30/06/1997

o第72C条-推定-12/04/2001

o第73条-规例-12/04/2001

o第74条-违反规例的罚则-30/06/1997

o附表1-连续性雇佣-30/06/1997

o附表2-拘捕潜逃雇主的程序-09/06/2000

o附表3-雇主或雇员的死亡-30/06/1997

o附表4-指明条例-01/07/1997

o附表5-(由1997年第74号第18条废除)-27/06/1998

o附表6-雇主的死亡─长期服务金-30/06/1997

o附表7--30/06/1997

o附表8-雇佣保障-30/06/1997

第57章:

雇佣条例

版本日期

30/06/1997

 

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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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雇员工资的保障订定条文,对雇佣及职业介绍所的一般情况作出规管,并就相关事

宜订定条文。

(由1970年第5号第2条修订)

[1968年9月27日]

(本为1968年第38号)

条文编号:

1

版本日期

30/06/1997

条文标题

简称

返回单条条文格式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雇佣条例》。

 

条文编号:

2

版本日期

25/01/2006

条文标题

释义

返回单条条文格式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1984年第48号第

2条修订)

“小费及服务费”(tipsandservicecharges),就工资而言,指

雇员在受雇期间及在与其雇佣有关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

(a)乃由雇主以外的其他人士付给,或得自该等人士的付款;及

(b)获雇主承认为雇员工资的一部分;(由1984年第48号第

2条增补)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MinorEmploymentClaims

AdjudicationBoard)指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

453章)第3条设立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由1994年第61号第49条增补)

“工资”(wages),除第

(2)及(3)款另有规定外,指付给雇员作为该雇员根据其雇

佣合约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钱形式表示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及勤工

津贴、勤工花红、佣金及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式,但不包括

─(由1984年第48号第2条修订;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修订;由

1997年第74号第3条修订)

(a)由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灯火、医疗或用水的价值;

(b)雇主自行负责为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由1990年第41号

第2条修订)

(c)属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付给的任何佣金;(由1997年第

74号第3条代替)

(ca)属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付给的任何勤工津贴或勤工花红;

(由1997年第74号第3条增补)

(cb)属非经常出现的性质的任何交通津贴;(由1997年第

74号第3条增补)

(cc)支付因该工作的性质而由雇员招致的实际开销而须付给该雇员的任何

交通津贴;(由1997年第74号第3条增补)

(cd)任何交通特惠的价值;(由1997年第74号第3条增补)

(d)雇员支付因其工作性质所招致的特别开销而须付给该雇员的款项;

(da)根据第ⅡA部付给的年终酬金或其部分;(由1984年第

48号第2条增补)

(e)于雇佣合约完成或终止时付给的酬金;或

(f)属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付给的每年花红或其部分;

“工资期”(wageperiod)指根据雇佣合约或根据第22条有工资付给的期间;

“分娩”(confinement)指产下婴儿;(由1970年第5号第3条增补)

“另定假日”(alternativeholiday)指根据第39

(2)及

(2A)条给予或将给予的假日;(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由1997年第

137号第2条修订)

“外发工”(outworker)指由他人发给物品或物料而在自己家中或在其他不受该人

控制或管理的处所进行工序以获得付款或报酬的人,而工序是将该物品或物料装配、清理、洗

涤、改换、装饰、精加工或修理或为出售而改装;(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代替假日”(substitutedholiday)指根据第39(3)条给予或将

给予的假日;(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由1997年第137号第2条修订)

“休息日”(restday)指雇员根据第IV部有权无须为雇主工作的一段不少于

24小时的连续期间;(由1970年第23号第2条增补。

由1976年第71号第

2条修订)

“年假”(annualleave)指第VIIIA部所规定的年假;(由

1977年第53号第2条增补)

“年假薪酬”(annualleavepay)指由本条例规定就一段年假而付给的年

假薪酬,以及根据第41D条的规定而付给的任何款项;(由1977年第53号第2条增

补)

“危险药物”(dangerousdrug)具有《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给予

该词的涵义;

“有薪病假日”(paidsicknessday)指雇员有权获付给疾病津贴的病假

日;(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有关日期”(relevantdate)就终止雇用雇员而言─

(a)凡雇员的雇佣合约是按照第6条发出通知而终止的,则指通知期届满的

日期;

(b)凡雇员的雇佣合约是按照第7条付给代通知金而终止的,则指有关工资

计至该日为止的日期;

(c)凡雇员按照第10条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其雇佣合约,则指合

约终止生效的日期;

(d)凡雇员根据合约受雇一段固定时期,则指该时期届满的日期;

(e)凡连续性雇佣合约内指明退休年龄,而雇员于该年龄退休,则指退休的

日期;

(f)凡雇员死亡,则指死亡的日期;及

(g)凡雇员的雇佣合约并非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而终止的,则指合约终止的日

期;(由1988年第52号第2条代替)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权益”(rel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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