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僵尸条款复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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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僵尸条款复活

学习解读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僵尸条款复活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给劳动法律人的冲击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根据《民法典》制定,《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民法典》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

前者倾斜保护,后面平等保护、意思自治。

二方面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的一些规定,在新法出来之后已经不适用了,但这次司法解释并未对前司法解释进行清理,而是简单的聚合。

一些是僵尸条款,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的,又照搬照抄了。

一些是有些部分不合时宜的,也照抄照搬。

僵尸条款中,最有争议的条款莫过于《解释》第三十四条,原文如下: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条是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是将劳动法第二十条改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为什么搬该规定会产生混乱,主要在于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冲突。

为了将冲突更清晰地展现出来,这次解读就围绕争议问题来。

1、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订,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这个问题并不是空穴来风。

而是有相应的判决,比如(2020)陕04民终764号:

就2018年度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节,2017年度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表示异议,原告仍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被告亦继续以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双方均以原合同条款履行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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