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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起事故通报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近期5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2011)新矿安便字204号

各矿(公司):

现将山东煤炭工业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5起煤矿事故的通报》(鲁煤安管[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隐患排查主体责任,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进一步加大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附:

鲁煤安管[2011]92号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

安全事故转发通报

发:

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总经理助理、分管副总师、安监局、技术处、机电处、通防处、地质处、办公室,存档。

(共印8份)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印

打字:

牛娟校对:

王宝岭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吉林贵州两起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24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6人受伤。

该矿属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

初步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混乱,随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积聚,带电维修开关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该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3月22日地方有关部门发现违规组织生产后责令其停止生产,但该矿无视政府监管,继续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违规采用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三是工人入井未带自救器;四是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事故工作面曾出现过2次瓦斯超限,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3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罗多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

该矿属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11007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该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井下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未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传感器;三是部分矿级管理人员没有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3月21日召开的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为抓手,不断强化各项工作措施,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非法生产、违章作业、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

二、突出抓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1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煤矿复产验收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要逐矿落实复产验收时间安排,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

严把复产验收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煤矿复产验收,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切实保障工作质量,严防走过场;要加大对尚未复产验收矿井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通过复产验收、违法组织生产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特别是与工人同上同下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监察;对证照即将过期和被整合重组、即将关闭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防止突击生产追逐最后利益而忽视安全、酿成事故。

三、切实加强煤矿通风管理。

全面落实2010年11月2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以安全管理为基础、科技投入为支撑、政策扶持为保障、结构调整为根本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优化采掘布置,禁止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

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稳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和瓦斯检查,严禁超限作业。

要加强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严禁带电作业、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落后老化的机电设备。

四、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力度。

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编制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强力推进先抽后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尽可能开采保护层,落实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对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煤矿,要立即启动矿井防突能力评估,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采取停产整顿、限期改正直至关闭等措施。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吉林、贵州两省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追究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要认真总结教训,查找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地方各级安委会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两起中央企业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1〕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中央企业所属煤矿连续发生2起较大以上事故:

4月2日,宝钢集团所属新疆焦煤集团艾维尔沟焦煤公司2130煤矿主斜井延伸项目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死亡10人。

根据2009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该矿井属高瓦斯矿井,同年,该矿1号煤层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新疆焦煤集团将该矿作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2006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批准立项,该矿进行改扩建,生产能力由30万吨/年增加到90万吨/年,安全专篇未经批准。

事故发生在改扩建延伸的主斜井筒,由中煤三建76工程处负责施工。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

在安全专篇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工作面处于应力集中区,造成巷道顶部严重变形,在处理顶部变形时引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4月5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核桃峪煤矿在施工措施立井时发生较大运输事故,死亡6人。

该矿为基建矿井,相关证件和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设计生产能力800万吨/年,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投资建设。

措施立井由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

在未获得相关证件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因提升吊桶未扶稳,即送信号提升,致使吊桶在井筒内摇摆,并在提升至井口固定盘时与盘口碰撞,造成断绳坠入井下。

这2起事故都发生在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暴露出涉煤中央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未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为赶进度,在相关审批手续未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方违法违规施工;二是瓦斯治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严格,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三是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以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要求,切实加大煤矿安全工作力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立即组织开展所属煤矿安全检查

各涉煤中央企业要立即进行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检查,并重点做好“三查”:

一查基建、整合、改扩建矿井的合法性,特别是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对未获得相关手续的矿井严禁违法违规施工建设;二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机构、制度是否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三查煤矿现场管理是否严格,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规章和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等。

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将自检情况于5月底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加强在建矿井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要加强对在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监督,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强化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建设单位通报。

四、加强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严格执法。

对存在边设计、边报批、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在建矿井,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2130煤矿“4·2”重大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核桃峪煤矿“4·5”较大事故的查处由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

新疆、甘肃两省(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协助新疆、甘肃煤矿安监局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有关中央企业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所属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曲靖市

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4·15”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1〕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4月15日14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该矿转移4名遇难矿工遗体,并伪造入井检身记录,谎报事故真相。

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整合临近的海东煤矿(已实施关闭),整合后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

该矿为高瓦斯矿井,事故发生时未经复工验收,所安装的瓦斯抽放系统未运行、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矿井停电停风后,井下部分巷道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界限,恢复供电后K7运输巷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发生后,该矿矿主及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隐瞒事故真相,伪造入井记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抓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责任制,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要逐矿落实复产复工验收责任,确保严格有序恢复生产建设。

要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切实保障工作质量,严防走过场。

要加大对尚未复产复工验收矿井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复产复工前必须制定送电、恢复通风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矿井复产复工验收前瓦斯排放必须由专业救护队伍实施,严禁盲目下井查看情况或作业。

二、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设备管理。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和维护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并保持完好无损,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要认真组织落实“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瓦斯防治根本措施,并加大瓦斯抽采力度,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瓦斯应抽尽抽、不抽不采的要求,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和瓦斯检查,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并按期调校,确保运行可靠,能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要加强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杜绝设备失爆,并及时淘汰落后老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

三、依法严厉打击瞒报和谎报事故行为。

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当事人和参与者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监督、媒体监督,认真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举报信息。

四、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力度。

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实施挂牌督办,要求有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各地区要深入分析辖区内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总结教训、查找漏洞,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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