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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电子版教材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新版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

大纲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掌握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以及监管监察的内容和要求。

本讲要点:

1、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责

3、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与内容

内容讲解: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都以不同形式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其他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也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作用,大大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

目前,全国共有2800多名煤矿安全监察员。

同时,考虑到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大,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有些煤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目前,各省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即地方监管机构不尽相同,大部分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些省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专门成立了煤炭工业部门。

煤矿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还有其他情况,如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

一方面由交通部海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垂直与分级相结合。

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但是,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除政府监督外,其他方面的监督也十分重要。

其他监督是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尤其需要发挥其他方面的监督,如新闻媒体的监督。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

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四)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

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

3、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老同志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5、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6、建立举报制度

7、制定有关奖励制度

8、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

9、事故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0、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11、组织事故调查

12、事故发布

1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等。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包括: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标准的情况。

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合隋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等。

3.作业现场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

检查完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

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一般程序包括:

1.申请。

申请人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文件、资料。

2.受理。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征求意见。

对有些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些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4.审查和调查。

经同意后,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5.作出决定。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6.送达。

对决定颁发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召开有关会议,安全大检查,许可证管理,专项整治等等,综合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3种。

事前(证)事中(行为、技术)事后(救援、调查处理)

1.事前的监督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2.事中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安全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

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两种:

(1)行为监察。

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

(2)技术监察。

即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

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

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人手。

3.事后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和技术

是否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贯彻执行;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

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

特别是矿山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对“三同时”各负其责。

特种设备的制造生产、使用、检测检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生产工艺、工作场所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是

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单位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培训合格后上岗。

3.隐患治理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登记;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毒物危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非电离辐射危害;体力劳动强度、高温和低温作业、冷水作业等。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分级、建档,将分级结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治理。

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

7、行政许可

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加强监督检查。

小结:

本讲要求大家重点学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第三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大纲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掌握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以及监管监察的内容和要求。

本讲要点:

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职责

3、煤矿安全监察方式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职责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式

内容讲解: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

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1、实行垂直管理。

2、监察和管理分开

3、分区监察

4、国家监察;

(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国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5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两个安全监察分局。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

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2)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6)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7)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

(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3)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的情况。

(5)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情况。

(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7)监督检查煤矿设备的安全认证和运行情况。

(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煤矿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9)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或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停产通知书,责令停止作业,撤除人员,事后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10)对事关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1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

(13)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14)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1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方式和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煤矿生产建设过程进行的系统、全面监察工作。

在安全监察中,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工作地点的移动性,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1)日常监察。

一般监察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常规监察。

(2)重点监察。

重点监察是对重点事项的监察。

(3)专项监察。

针对某一时期的煤矿工作重点,组织专项监察。

(4)定期监察。

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时期,定期组织的监察。

(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以概括为:

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和查事故处理,看被监察的煤矿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其重点监察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负责人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3)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对各类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职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生产性建设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7)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包括下列隐患的预防措施: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冲击地压、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灾与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与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危害;其他危害。

(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是否设置安全标志、井下避险路线等。

(9)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0)是否具备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其抗灾能力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

(11)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安全认证。

(12)是否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

(13)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者水体下开采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煤矿安全监

察部门备案。

(14)在停工、或者恢复采煤作业时,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15)是否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煤矿工作;是否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

(16)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17)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8)是否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第三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2003年2月19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它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法律保障.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工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

各地建立压力容器检验所和特种设备检验所。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一行政法规一部门规章一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5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

其中,法律层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和《商品检验法》;行政法规层次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规章主要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技术法规主要由各类安全监察规程、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检验规则构成;相关标准则是指技术法规中引用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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