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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章程

东营市胜利第五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学校名称:

东营市胜利第五中学;学校地址:

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388号院-1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

公立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五条办学规模:

随着学校改扩建工作的完成,预期规模学生人数将达到2500人。

第六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构建和谐校园。

办规范加特色学校,育合格加特长学生。

让学生接受完善的教育,为学生的未来成功奠基。

学校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学生;

学校教育目标:

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相处、学会竞争、学会合作;

学校管理目标:

建设一个好班子,培养一支好队伍,创建一个好环境,保证一个高质量。

第七条学校校训:

为了明天的成功我努力。

学校校风:

团结协作,蓬勃向上

学校教风:

爱生善导,诲人不倦

学校学风:

勤学善思,合作探究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校受东营市胜利教育管理中心领导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学校党总支监督、学校工会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全面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聘任制。

第九条学校设校长办公会会议、党总支、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少先队、家长委员会。

设学校办公室、中学教导处、小学教导处、督研室、学生发展部(政教处)、教学物资部(总务处)、安保部等机构。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兼学校党总支书记)1人、副校长2人、工会主席1人(副校长兼)、工会副主席1人(兼)、团委书记1人,少先大队辅导员1人。

各室、处、部各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设年级组、教研组、功能组,各设组长1人。

第十条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机制。

校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校长对校长负责;各处室对分管领导负责,年级组、教研组对处室主任负责,班主任、教师分别对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负责。

第十一条校长职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一)领导和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任务。

(二)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

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二)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校长有下列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岗位安排与调整。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自主招生权。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和指标,保证招生片区内学生入学,并依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五)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实现办学目标。

(六)奖惩权:

校长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中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出现违规等问题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创设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环境。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德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关注学生成长,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个体差异性,尊重学生自身独立的生命价值,满足学生的各种兴趣,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第十四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在上级征求校长意见后,由上级考察任命。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对校长负责,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委托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三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根据上级要求,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设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行政机构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每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每两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审议学校规划、人事、经济、档案、福利、教师晋级等工作。

行政办公会主要工作内容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中层领导。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贯彻执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全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并改进教法与学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二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设组长1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以新课程理念为动力,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搞好教育教学改革,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新鲜经验,获取科学结论。

第二十四条要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的网络,成立课题研究小组,有计划地培训科研骨干。

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科研的各项制度,加强课题研究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保障教科研的成效。

第二十五条要培育学校内的学术氛围,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举行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搞好成果的汇编,充分发挥教科研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对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实行全员、全局、全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八条开展评价改革,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好教学质量评价活动。

第二十九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实行年级组管理,设立年级组长1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和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五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

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三十三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意识。

第三十四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经费开支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严防资产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六章教职员工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职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自觉做到治学严谨,学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每年进行一次竞聘上岗,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做出处理。

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

 

第七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凡符合就学条件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八章家长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设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由三级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家长委员会。

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级、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和委员若干,由家长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由学校发给聘书。

第五十三条家长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任。

学生毕业、转学或特殊情况等离校的家长,其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可由班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审批增补。

第五十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了解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应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四)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五)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课外教育渠道提供帮助。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施行。

第五十七条解释修订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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