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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章程.docx

1、五中章程东营市胜利第五中学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营市胜利第五中学;学校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388号院1号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立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五条 办学规模:随着学校改扩建工作的完成,预期规模学生人数将达到250

2、0人。第六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构建和谐校园。办规范加特色学校,育合格加特长学生。让学生接受完善的教育,为学生的未来成功奠基。学校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学生;学校教育目标: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相处、学会竞争、学会合作;学校管理目标:建设一个好班子,培养一支好队伍,创建一个好环境,保证一个高质量。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了明天的成功我努力。学校校风:团结协作,蓬勃向上学校教风:爱生善导,诲人不倦学校学风:勤学善思,合作探究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学校受东营市胜利教育管理中心领导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

3、全面工作,学校党总支监督、学校工会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聘任制。第九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会会议、党总支、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少先队、家长委员会。设学校办公室、中学教导处、小学教导处、督研室、学生发展部(政教处)、教学物资部(总务处)、安保部等机构。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兼学校党总支书记)1人、副校长2人、工会主席1人(副校长兼)、工会副主席1人(兼)、团委书记1人,少先大队辅导员1人。各室、处、部各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设年级组、教研组、功能组,各设组长1人。第十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机制。校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校长对校长负责;各处室对分管领导负责

4、,年级组、教研组对处室主任负责,班主任、教师分别对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负责。第十一条 校长职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一)领导和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任务。(二)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二)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三)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第十二条 校长有下列权利: ( 一 )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

5、权。 ( 二 ) 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岗位安排与调整。 ( 三 ) 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 四 ) 自主招生权。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和指标,保证招生片区内学生入学,并依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 五 )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实现办学目标。(六)奖惩权:校长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中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出现违规等问题的,有权按

6、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 二 )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 三 )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 四 )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 五 )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 六 )

7、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创设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环境。 ( 七 ) 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 八 )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 九 ) 领导组织德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 十 ) 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关注学生成长,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个体差异性,尊重学生自身独立的生命价值,满足学生的各种兴趣,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

8、全体学生,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第十四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在上级征求校长意见后,由上级考察任命。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对校长负责,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委托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

9、积极性。(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

10、分、免职。根据上级要求,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二、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认真搞好自身建设, 配合 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11、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设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机构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每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每两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审议学校规划、人事、经济、档案、福利、教师晋级等工作。行政办公会主要工作内容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中层领导。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

12、族的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全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并改进教法与学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

13、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二条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设组长 1 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以新课程理念为动力,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搞好教育教学改革,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新鲜经验,获取科学结论。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的网络,成立课题研究小组,有计划地培训科研骨干。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科研的各项制度,加强课题研究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保障教科研的成效。 第二十五条 要培育学

14、校内的学术氛围,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举行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搞好成果的汇编,充分发挥教科研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对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实行全员、全局、全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八条 开展评价改革,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好教学质量评价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

15、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实行年级组管理,设立年级组长1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和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三十三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意识。第三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

16、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严防资产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六章 教职员工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

17、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治学严谨,学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每年进行一次竞聘上岗,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

18、待遇,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做出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就学条件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

19、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

20、思想品德。(三)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八章 家长委员会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三级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级、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和委员若干,由家长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由学校发给聘书。第五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任。学生毕业、转学或特殊情况等离校的家长

21、,其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可由班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审批增补。第五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了解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三)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应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四)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五)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课外教育渠道提供帮助。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施行。第五十七条 解释修订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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