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H002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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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H002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版)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注册地址++邮编

主要营业场所(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贷款人++银行电话

主要营业场所(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说明:

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为√,不选者为×。

第1条借款金额

1.1币种:

美元。

1.2金额(大写):

(小写)++。

第2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分次提款的,最后提款日不迟于年月日。

第3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

第4条贷款利率

4.1贷款利率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年利率为6月期LIBOR加3%,每6个月浮动/调整一次(以下简称“浮动期”)。

LIBOR是指在借款实际提款日前1个工作日或利率调整之日前1个工作日上午11:

00[伦敦时间],德励[TELRATE]等金融电讯终端提供的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公布的与借款币种相同货币的上述期限的同业拆放利率;

(2)年利率为/的固定借款利率;

(3)其他方式确定的利率/。

4.2罚息利率:

4.2.1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30%;×140%;√150%;×其他。

4.2.2挤占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的

×150%;×180%;√200%;×其他。

4.2.3逾期和挤占挪用双重违约的,罚息利率按规定择其重处。

第5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5.1账户开立与管理

5.1.1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处已开立以下贷款账户,该账户√是×不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贷款专用账户。

开户行:

++

户名:

账号:

开立贷款专用账户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结算。

5.1.2贷款账户用于核算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申请的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应将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所提取的贷款资金划入贷款账户内。

5.1.3自本协议生效后,贷款人有权对贷款账户实施监控和管理,以监督贷款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5.2提款申请

5.2.1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至少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申请办理相关提款手续,并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选定一种)。

5.2.2提款申请一经提交,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回。

5.3借款人同意,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单笔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   万元;

√其他条件:

本笔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5.4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收款人)。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结算业务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明确提款金额及收款人和付款金额,提款金额应与付款总额相等。

借款人申请的支付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正确的信息或相关材料,并自行承担损失。

5.5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收款人)。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自主支付计划书》、《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须于贷款发放后每隔/日(不长于30日)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实际支付资金划付对象、金额及用途等与原用款计划不一致时应及时提出经贷款人认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

5.6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文件;

(2)借款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务合同或真实反映借款人支付义务的书面文件;

(3)相应发票或收据,如支付的同时无法取得,则借款人应在支付完成后及时补交对应的用款发票或收据;

(4)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

(5)贷款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7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以及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5.8《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第6条提款条件

6.1借款人首次提款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6.1.1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应均已生效,担保手续已办妥;

6.1.2在本合同第12.1条款所作的声明真实有效,能切实履行第13.1条款所作承诺,并且未出现第14.1条款所列违约情形;

6.1.3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出现不利于贷款人权益的重大变化;

6.1.4提交借款人和担保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除外)经年审通过的贷款卡(号);

6.1.5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6.1.6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指定资金回笼账户。

6.2借款人后续每次提款,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6.2.1资金回笼账户中的资金回笼情况正常;

6.2.2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况;

6.3借款人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本金:

√借款人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取全部贷款本金;

×借款人须按照下述约定提取贷款本金:

①年月日万元;②年月日万元;

③年月日万元;④年月日万元;

⑤年月日万元;⑥年月日万元;

⑦年月日万元;⑧年月日万元;

⑨年月日万元;⑩年月日万元。

6.4提款条件其他约定/

第7条贷款偿还

7.1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贷款。

7.2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指定下列资金回笼账户:

开户行:

++

户名:

**++股

账号:

7.3资金回笼账户为本合同项下的收入账户,借款人相应收入现金流应进入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当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贷款人有权查明原因并可采取要求借款人提前还贷、追加担保等措施。

7.4借款人开立/指定下列贷款专用账户用于贷款还贷、贷款资金划转费用等核算处理。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第8条利息费用

8.1借款利息自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用款日数计息,用款日数以银行会计部门在借、还款凭证上加盖的业务印戳日期计算。

8.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借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

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延长的天数,应计收利息:

(1)自首次提款日起算的每个浮动期届满日结息;

(2)公历每季末月的第20日结息;

(3)利随本清。

8.3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挤占挪用贷款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对违约部分的金额按日计收罚息。

8.4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下述规定计收复利:

8.4.1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利率√按季×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4.2对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罚息利率√按季×按月计收复利。

8.5贷款归还时,利随本清。

8.6截至最后提款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6.3之约定提取贷款本金的,双方就是否保留未提用部分的贷款额度达成一致:

×借款人申请保留尚未提用的贷款额度,并在最后提款日之前按未提款金额的%一次性支付额度承诺费至以下账户: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无须保留尚未提用的贷款额度,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第9条担保事项

本合同由:

√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提供担保。

×本合同为信用贷款,有关担保约定内容均不适用。

第10条保险事项

10.1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借款涉及的财产投保商业保险,保险期应当连续,总有效期不得短于本合同借款期限。

在债务清偿之前,借款人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10.2保险合同正本上应注明贷款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10.3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承担。

10.4借款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贷款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

借款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11条公证事项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款人办妥本合同的公证(包括强制执行公证),相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承担。

第12条双方声明

12.1借款人声明:

12.1.1借款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1.2按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经营;

12.1.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12.1.4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有效存续的贷款卡(号);

12.1.5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与已经订立的其他合同均无抵触;

12.1.6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向贷款人提供的包括其自身、担保人的全部材料、文件、信息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或遗漏;

12.1.7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且符合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自申请借款以来,财务资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2.1.8未故意隐瞒借款人所涉及调解、仲裁、诉讼、索赔、强制执行和可能危及贷款人权益的违纪、违法事件;

12.1.9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12.2贷款人声明:

12.2.1贷款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2.2贷款人有权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账户实施监控。

第13条双方承诺

13.1借款人承诺:

13.1.1按照约定的日期、金额提款,并按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资金,不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单笔贷款资金支付应不超过合同约定限额。

13.1.2本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13.1.3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13.1.4在未获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股权转让、对外投资活动,包括收购兼并、重组解散等;也不得出售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或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

13.1.5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尽职调查,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借款资金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贷后检查,借款人有义务积极配合贷款人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13.1.6向贷款人及时提供以下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

(1)每季末次月15日前提交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非上市公司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市公司应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如发生增资扩股、分红等重大事项时,还须按规定于8月底前提交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真实情况与材料;

(3)提供所有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上月末存、贷款余额对账单;

(4)提供贷款人需要的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材料。

13.1.7配合贷款人做好贷款担保的核实工作,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配合贷款人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13.1.8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各项防污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3.1.9未还清贷款本息前,未经贷款人允许,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抵押资产;不得从事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13.1.10发生兼并、合并、联营、合作、合资、分立、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停业、歇业、解散、申请破产和项目关、停、并、转等重大事项,应提前30日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贷款人,提供落实偿还本合同债务的方案,并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13.1.11企业名称、公章、章程、住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主要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最迟应于变更的次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13.1.12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主要资产、贷款项目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发生其他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事件的,最迟应于事件发生的次日书面通知贷款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配合贷款人采取有效的贷款保全措施。

13.1.13发现担保人发生可能对其履行担保义务产生不利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贷款人采取有效的贷款保全措施。

13.1.14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借款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等。

13.1.15由√借款人×贷款人承担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或设定抵(质)押担保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评估、保险、公证、仓储、保管、监管、拍卖、变卖、保全、执行、律师费等。

13.1.1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必须持续保持各项财务指标:

(1)/

(2)

(3)

13.2贷款人承诺:

13.2.1按照约定的提款条件、程序、期限、金额提供贷款。

13.2.2按照本合同约定计收贷款利息。

13.2.3不预先在贷款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

13.2.4对借款人的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将借款人信息和资料向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的;

(5)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第14条违约情形

14.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即构成违约:

14.1.1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一项声明不真实;

14.1.2违反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一项承诺;

14.1.3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使用银行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14.1.4未按约定擅自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14.1.5未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贷资料;

14.1.6违反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财务指标;

14.1.7被责令歇业、解散,撤销、关闭、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营业;

14.1.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匿、失踪、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4.1.9借款人或担保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14.1.10发生未履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订立的借款等融资或担保合同义务等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情形;

14.1.1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无效、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抵质押财产发生变化,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又不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

14.1.12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14.1.1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

14.1.14通过关联交易,故意逃废银行债务;

14.1.15发生其他丧失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事件或行为。

14.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即构成违约:

14.2.1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不真实;

14.2.2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一项承诺。

第15条违约责任

15.1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14条违约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5.1.1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15.1.2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

15.1.3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要求借款人变更支付方式;

15.1.4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不利于贷款人权益的重大变化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15.1.5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本息;

15.1.6按违约日数、金额计收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

15.1.7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须按提前还款金额的/%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15.2因贷款人原因,出现下列情形(第16条特别约定情形除外)并给借款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2.1不能按约定的日期、金额提供贷款;

15.2.2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且未纠正并退还多收的利息;

15.2.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且未补足本金并退还扣收的利息。

第16条特别约定

16.1国务院及其部委、省级(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文件及其主办的报刊或网站等新闻媒体报道国家对有关行业或系列企业禁止或限制投资等产业政策时,贷款人对有关行业或系列企业的借款人可以暂缓、中止、终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并从借款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16.2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使用、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6.3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或贷款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17条划收款项

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或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

贷款人自借款人账户扣收款项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承诺费、违约金、罚息、利息(含复利)、本金。

贷款人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第18条贷款人权利行使

贷款人除书面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未行使、迟延行使或对借款人放松、放宽贷款条件或程序的,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第19条合同组成

本合同项下的《提款申请/受托支付委托书》、《提款申请/自主支付计划书》、《借款凭证》、《还款凭证》、《结付息单据》、《还本付息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20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1对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

20.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可在借款到期日提前至少七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20.3贷款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应经贷款人和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21条争议解决

21.1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21.2本合同凡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或因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可依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22条协商补充

第23条通知方式

23.1合同双方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列明的主要营业场所(通讯地址)送达对方;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最迟于变更次日通知对方。

23.2按上述地址发送时,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

邮寄送达的,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23.3若借款人变更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则贷款人按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借款人,借款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24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金融政策执行。

第25条合同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偿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终止。

第26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借款人执壹份、贷款人执壹份,登记、公证等机关执/份。

副本份数按需确定。

第27条提示说明

在签署本合同时,贷款人就本合同的条款已向借款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已特别提示借款人注意本合同中有关黑体字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贷款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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