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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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细则
安全监理细则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特点
(一)工程名称:
阳光100大湖第二期、三期工程
(二)工程地点:
武汉市江夏区栗庙村
(三)工程规模:
本工程分为高层、多层、别墅,总建筑面积184323m2。
第二章监理工作范围
按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阳光100大湖第二期、三期工程的土建、安装、装修工程、外总体(市政、园林景观、道路等)、附属建筑等全部工程施工和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以及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三章:
工程安全特点
由于工程项目流动性大,施工环境较差,手工作业多等因素,容易出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人、机、环境三者安全品质匹配上的缺陷,称为事故直接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机制与生产经营机制匹配上的缺陷,称为事故间接隐患。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隐患是指直接隐患。
在事故直接隐患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
1.在狭窄的场所作业;
2.以不安全的速度作业;
3.除去安全装置;
4.使用不安全的工具或不安全地使用工具;
5.不安全的装载、配置结合等;
6.在不安全处停留;
7.使用运转中的危险装置;
8.说笑与打闹;
9.不使用防护用品。
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不良;
2.无防护装置;
3.缺陷、突起、易滑动等;
4.设计了不安全的装置;
5.布置与管理不良;
6.照明不良;
7.通风不良;
8.不安全的防护用品;
9.不安全的工程。
第四章:
项目安全工作目标
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
施,督促承包人在安全文明方面达到控制目标要求。
第五章:
监理安全工程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工程内容: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六章:
安全监理职责
一、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方面和环节,监理工作的每一个方面
均可能涉及安全问题。
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所有在岗的现场监理人员。
其工作责任包括:
审查施工方面与专项施工技术措施中的安全内容;在施工现场开展日常监理工作的同时,注重发现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同时做到以人为本,在“质量、进度、成本”中落实安全。
(一)总监理工程师及代表的有关职责
1.组织安全工作形势评估,制定有关安全工作的监理措施;
2.定期组织阶段性的安全形势分析,确定应监控的重大危险源;
3.最终审查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要求;
4.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与报告;
5.参与对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二)安全工作的专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负责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日常工作;
2.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安全方面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3.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4.提出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建议与要求,尤其要提出重大危
险源监控建议;
5.负责一般性安全隐患的处理;
6.定期向项目监理机构汇报有关本工程的安全情况;
7.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知识学习;
8.负责有关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资料记录与整理工作。
(三)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
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时,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安全可靠性
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涉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时与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查;
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现场巡视时,应运用其所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
注重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处理。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控制要点:
1.审查承包单位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
2.审核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3.审核承包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建立的安全责任制。
4.审核施厂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其中包含安全方面内容。
大型、重点工程应有专门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5.查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情况。
6.场区内交通与安全标志。
第七章:
施工阶段监理控制要点
(一)基础工程
1.施工方案;
2.排水措施;
3.坑壁支护;
4.坑边荷载;
5.临边防护;
6.基坑变形监测与邻近建筑物沉降观测;
7.上下通道;
8.土方开挖;
9.作业环境。
(二)脚手架工程
1.施工方案;
2.脚手架基础;
3.立杆间距、剪力撑、拉结点;
4.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5.密目网封闭和安全平网设置;
6.卸料平台。
(三)“三宝”“四口”
1.安全帽;
2.安全网;
3.安全带;
4.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
5.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6.通道口防护;
7.阳台、屋面临边防护。
(四)模板工程
1.立柱稳定;
2.支撑系统;
3.施工荷载;
4.模板安、拆。
(五)施工用电
1.三相五线制(TN-S系统);
2.三级配电两级防护;
3.外电防护;
4.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现场配电线与照明。
(六)施工机械设备
1.塔吊、物料提升机和室外电梯的合格证、安全防护措施;
2.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机械设备的安、拆。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与管理
(八)市政工程参考以上适用部分
第八章:
安全监理依据和方法
(一)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第九篇“施工安全”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方法
1.审核方案、手续、合格证、上岗证。
2.巡查:
根据“安全监理工作依据”,重点巡查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发现问题:
(1)、一般问题:
口头提出,立即纠偏;
(2)、严重问题:
同旁站方案。
3.逢会必抓安全;专题会:
针对安全严重隐患,安全检查。
4.协查:
协助安全部门安全监督员进行安全检查;如有问题,协助落实整改。
第九章:
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在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各项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施工作业活动,实施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以及作业后的安全监理工作,其重点仍然是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做好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督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将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危害所采取的技术
以及工程情况,向作业人员作出说明。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施工承包单位预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杜绝伤亡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很多重大安全事故的教训证明,忽视安全交底工作,往往是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监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逐级交底包括:
1.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交底;
2.总包和分包单位的技术人员向各自的施工班组长交底;
3.施工班组长向操作人员交底。
安全监理人员发现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即行施工作业的现象,应立即通知施工
单位进行整改。
(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危险源进行全过程和全面的安全交底
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源施工作业的不同施工阶段、不同时间段、不同季节进行交底;还应包括各个不同作业工种、不同分项工程进行交底。
对那种只图省事,施工全过程只交一次底的简单做法,应下达指令,要求整改。
(三)督促安全交底做到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安全交底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2.工程施工危险源;
3.针对危险源施工作业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4.施工作业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急救措施。
安全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
承包单位按上述内容进行详细交底,防止走过场。
(四)检查安全交底记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安全交底应在施工
前进行,交底应详细,交底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因此,施工安全交底除口头形式外,还必须书面交底,交底双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安全监理人员通过安全交底记录的检查,着重注意以下环节:
1.施工安全交底的时间是否后;
2.交底的双方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交底记录是否签字确认。
安全监理人员应将安全交底记录的检查结果,记载在安全监理资料内。
二、危险源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督检查
(一)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
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要求,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是否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具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签署;
2.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将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施工要求想班组作业人员交代清楚,并签署书面交底手续;
3.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区监控人员是否已对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了施工方的自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均已整改,有无记录资料;
4.上述三项检查均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监理人员才能同意开始进行危险源施工作业,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开展巡视监督检查等现场监理工作。
(二)监理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理可采用日常巡视检查、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组织施工现场安全会议、旁站跟踪监督、平行检验等工作方式,实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理的日常巡视检查次数可根据危险源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关键工序,安全监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
安全监理组织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联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这是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通过联合检查,可以发现和排除施工安全隐患,各方主体协同配合、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联合检查的参加人员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也可根据检查活动的类型具体确定参加人选。
检查活动类型除定期安全检查活动以外,还有危险源专项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防汛、防台等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具体确定。
安全监理除上述工作方式外,还可结合工程例会或组织召开现场安全专题会议,定期分析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解决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监理现场监督检查的注意事项
1.注意摆正安全监理与施工方安全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管理的,施工安全管理要靠施工
承包单位自己加强管理,才能取得实效。
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督方,只是对施工方的安全管理起到监督、警示和促进作用。
前者是主体、是内因,后者是辅助的,是外因。
因此,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每一项监督检查,都应该围绕提高施工方自检系统作用这一目标而进行。
安全监理人员不可能代替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
施工承包单位应对危险源的施工安全设施实施自检并确认合格的前提下,再向监理方申请报验核查。
施工方没有自检,或虽已自检但安全隐患未得到整改,那就不能向监理方申报安全核验。
安全监理人员对任何危险源施工作业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程序,都应从检查施工方自我检查行为开始,达到促进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根本目的。
2.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因此,安全监理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就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对施工承包单位贯彻执行涉及工程实物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并具体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各项要求。
因此,安全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理安全责任,及时认真地处理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
1.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规规定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事安全的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2.发现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作业,迅速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类似情况有: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监理提出后施工方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但不符合要求,存在险情的;
(2)已发生事故却未能有效处理,仍继续施工作业的;
(3)施工安全措施未经自检,擅自实施,劝阻无效的;
(4)分包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经审查,擅自进场作业,阻止无效的。
安全隐患消除后,安全监理人员应进行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后监理机构才能下达复工令。
3.项目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指令以后,施工承包单位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章: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一)首次安全监理交底会议制度(可与工程项目第一次工地会议合并进行)
1.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施工总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邀请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召开首次安全监理交底会议。
2.会议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委托合同约定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法规规定。
(2)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
及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及其分工。
(3)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共同分析识别和评价本项目施工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研究确定安全监控的主要措施。
(4)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要求。
包括:
编制和提交符合项目实际的施工重大危险源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配合安全监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施工安全资料管理制度以及贯彻执行这些制度的保证措施。
(5)共同组建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其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
(二)安全监理例会制度(可与工程项目工地例会合并进行)
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会同建设、施工等单位召开安全监理例会。
2.安全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
(1)检查分析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原因;
(2)针对安全生产及其管理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及其管理的
改进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
(3)坚持分析和研究文明施工的现状,提出下一阶段文明施工的改进措施;
(4)通过会议、总结表扬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好经验,讲评、批评违规
施工作业和放松安全管理的存在问题,落实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三)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编制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
并提交监理审查。
对于规定应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论证审查后,在向监理报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经过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签署、审批,是否已盖施工企业印章;方案是否符合本工程项目具体条件并具有针对性。
3.重大危险源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
施工具体情况确定。
4.凡因施工工艺和施工设施、施工机械等变更,需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应重
新办理方案审批手续。
(四)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列入
施工组织设计中,并应经监理审批。
2.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单独编制重大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
危险源施工的监理措施和监理检查要求。
3.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针对重大施工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办理监理审批手续。
4.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源的施工作业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
理人员应检查交底的书面记录,对于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允许擅自施工作业。
5.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后,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承包
方对危险源施工作业前的各项安全自检工作是否落实,自检人员是否到位,自检工作是否完成,自检责任制是否落实。
施工承包方自检工作不落实的,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作业监理报验的申报,以及禁止不经监理报验擅自施工作业。
(五)安全监理巡视制度
1.重大施工危险源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针对性的巡视监理方案,明确本工程巡视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及要求。
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排安全监理人员进
行安全监理的巡视监督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3.安全巡视监理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应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安全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旁站监理情况填写巡视旁站监理记录表。
4.各专业工程的安全巡视、旁站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项
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六)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活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该计划应取得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的同意。
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类型有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节假日
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根据法规和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安全检查活动的目
的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包括现场安全和安全资料等方面。
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先制定检查标准和检查办法,明确检查参与人员。
4.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证施工安全。
5.安全监理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程例会等形式向建设工程
各方主体通报。
(七)施工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核查制度
1.施工现场的重要施工安全措施和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应在运行前经监理核查。
2.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搭设安装后,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及时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再报监理核验。
3.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核查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和
符合规定,该设施和机械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核查无误方能签署意见,同意投入使用。
(八)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1.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监理
下达的暂停施工令,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两小
时以内向监理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签发工程暂停令。
3.项目监理部机构与监理公司之间,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员
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
4.安全监理的各项口头报告均应追加书面记录。
(九)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安全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可能发生的概率预计,分为很可能发生事故、可能会发生事故、暂时不会立即发生事故三种情况加以区别处理。
重大隐患且为很可能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消除,否则签发隐患影响区域的停工指令,重大隐患且可能会发生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在4~8小时内消除隐患,否则签发隐患影响区域内的停工指令等。
上述两种情况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立即通过业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工程危险源的管理措施:
1.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是否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具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签署;
2.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将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施工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交代清楚,并签署书面交底手续;
3.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区监控人员是否已对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了施工方的自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均已整改,有无记录资料;
4.上述三项检查均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监理人员才能同意开始进行危险源施工作业,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开展巡视监督检查等现场监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作业/设施
危险源
监理监控点
监督措施
强制性条文依据
落地式脚手架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
脚手架材质
(1)钢管严禁打孔
(2)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滑丝等质量问题
核查钢管和扣件的合格证明文件
JGJ—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
(1)强制性
条文3.1.3条
(2)8.1.3条
脚手架搭设
(1)搭设人员持证上岗
(2)脚手架步距、立杆间距、连墙杆间距
(3)连墙杆、剪刀撑设置
(4)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构造、横向斜撑、搭设高度
(5)四排一隔离
(6)独立设置(严禁混搭)
(1)检查搭设
人员上岗证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检查搭设
区域是否设置警戒线
(3)督促施工
方报审《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核查《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表》,抽查部分项目的验收结果和与实际搭设的相符性以及和施工方案的相符性
JGJ—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
(1)9.0.1条
(2)5.3.5条
(3)(4)6.2.2,6.3.2,6.3.5,6.4.2,6.4.4,6.4.5,6.6.2,6.6.3,7.3.1,7.3.8条
脚手架使用
(1)施工荷载
(2)悬挂、固定其他设施
(3)易燃物品堆放
(4)使用期间违章拆除连墙杆、扫地杆、水平杆和四排一隔离措施
(1)巡视检查
有否施工荷载超载或堆放不均匀现象
(2)巡视检查
是否将模板支架、缆风绳、输送泵、起重设备等固定、悬挂在脚手架上
(3)巡视检查
有否拆除连墙杆、扫地杆、水平杆和四排一隔离现象(重点是装饰阶段)
(4)抽查施工
方的例保维修记录
JGJ—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
(1)9.0.4条
(2)9.0.4条
(4)9.0.7条
脚手架拆除
(1)连墙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