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五大职工互助保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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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五大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北京市五大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
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上述所列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
如会员所受伤残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②、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③、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性伤残,按伤残等级领取第一款规定的①、②、③项互助金(详见附表),最多不超过相应档次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疾病;
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
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和放射性物质泄漏;
4、其他非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益人
第四条1中规定的前三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第四条2中规定的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的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4、本计划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
元)
互助费标准
互助金领取标准
26/32
50/62
74/93
100/124
伤残互助金
最高6,000
最高12,000
最高18,000
最高24,000
生活补助互助金(每日)
20
30
40
50
住院补助互助金(每日)
15
30
45
60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15,000
20,000
30,000
60,000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21,300
30,800
45,300
79,800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6类女性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6类:
1、子宫颈癌:
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输卵管恶性肿瘤:
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平滑肌瘤,脂肪瘤;
3、卵巢癌;
4、子宫内膜癌:
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
5、绒毛膜癌:
恶性葡萄胎;
6、乳腺癌:
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女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l、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保障责任期满后不能再次参加本计划。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实行30天免责期,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在减责期内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1000元的慰问金,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疾病时(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可以领取10000元的互助金。
2、会员患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金。
3、会员患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26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注:
以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保障责任终止。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
4、由其它疾病转移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益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益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会员,应在10日内由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首次诊断患本计划范围内六类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会员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3、提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所需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6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4、本计划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
元)
互助金领取标准
互助费标准
慰问金
治疗费用
互助金
康复休养
互助金
生活补助
互助金
(每日)
最高互助金
领取待遇
36
1000
10000
2000
26
16680
72
2000
20000
4000
52
33360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9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9类
1、急性心肌梗塞:
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不含支架手术)。
3、恶性肿瘤: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但以下疾病除外:
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
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
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
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
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90元。
4、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二份本计划。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实行30天免责期,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
在减责期内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慰问金500元,领取互助金后,保障责任终止。
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
二、对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三、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患病会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每份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休养超过1个月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助金。
在为期三年的互助期内,不论患同类疾病多次发病还是患有不同类疾病只能领取一次休养康复互助金;
患病后病情反复发作断续休养的,不累计计算休养时间。
3、因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份每日2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注:
以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会员由于下列原因不得享受领取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在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9类同类重大疾病的;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因从事放射性工作患上述9类重大疾病的;
4、医院误诊或医疗事故的;
5、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的。
第七条互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互助金受益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的会员“患重大疾病”,其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患病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医疗机构)。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3、本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
元)
互助金领取标准
互助费标准
慰问金
治疗费用
互助金
康复休养
互助金
生活补助
互助金
(每日)
最高互助金
领取金额
90
500
5000
1500
20
10100
180
1000
10000
3000
40
20200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投保对象
第一条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并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单位)的职工,由本级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
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二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投保单位基层工会公章及本单位本月或者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十三》的复印件;
2、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四条首次参加本计划实行30天免责期。
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免责期的限制。
第三章互助保障费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交纳互助费为50元。
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
为与基本医疗保险接轨,从2008年1月1日起,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期(1月1日至12月31日),投续保不满一年的按月交费(每月4.2元)不足月的以半月(2.1元)计算互助保障费。
第六条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只能参加一份本计划。
第四章保障责任
第七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是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以下4种情况治疗时发生的费用:
1.住院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自付㈠部分的费用,本计划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互助金。
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按照首次给付比例依次递减10%,最低按50%给付医疗互助金,单病种仍扣除起付线;
2.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个人自付㈠部分的费用,本计划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互助金;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个人自付㈠部分的费用,本计划按照该费用的50%给付医疗互助金;
4.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之内,由被保障人个人自付㈠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本计划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八条特殊情况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
1、医疗机构结算费用的期间跨免责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是指被保障人上一保障期限届满,在15日内未及时续保及新参保会员在免责期和责任期中发生住院。
依照本计划规定不承担对免责期内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互助金。
本计划按照实际治疗天数减去免责期内治疗天数占整个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㈠部分的费用,按照本计划第七条的规定给付医疗互助金。
2、医疗机构结算费用的期间跨保障期限。
是指被保障人在互助期满未续保,按照会员在保障期限内治疗天数占整个治疗期的比例乘以被保障人个人自付㈠部分的费用,按照本计划第七条的规定给付医疗互助金。
3、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计划按照本计划第七条的规定给付医疗互助金。
保障期满后不得再参加本计划。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九条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的责任:
1、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数据,被保障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障期限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及自付㈡医疗的费用;
5、被保障人的欺诈行为;
第十条会员有本计划第九条第5款所指的行为,将终止对其保障责任,并不退还互助费。
第六章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规定
第十一条发生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后,被保障人应于知道发生保障责任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否则,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被保障人承担。
第十二条申请给付医疗互助金应向办事处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计划书(正本);
2.会员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经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4.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区县医疗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5.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家庭病床建床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给付医疗互助金必须由参保单位代替被保障人向办事处统一办理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会员在北京市范围内变更工作单位,到有承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本计划继续有效。
如果承续单位投保本计划,保障期满可以在新单位投保。
如果承续单位未投保本计划,保障期满不再接受其投保。
第十五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被保障人在北京市范围内变更工作单位,到没有承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被保障人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逾期不通知,不退还互助费,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会员变更工作单位到北京市范围外的单位,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180天内不提出给付医疗互助金申请的,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第十八条在本计划保障期内,被保障人身故,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参加本计划时,如本计划有调整,则按新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本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