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
浙财农字〔2006〕18号
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
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现就省政府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以下统称“种禽企业”):
1.2005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祖代种禽场;或列入省畜禽种苗工程核心基地、扩繁基地的种禽场;或列入1983版《浙江省畜禽品种志》的我省地方家禽品种资源场。
2.凡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产蛋种禽15000只以上的种鸡场、10000只以上的种鸭场、5000只以上的种鹅场和3000对以上的种鸽场,并在2005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凡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一批次种蛋孵化能力达到20万只以上,且必须在省内设有种蛋基地的孵化企业,或凭孵化企业与种蛋基地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同(孵化企业与供应种蛋的种禽场,不得同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未列入省扶持范围的种禽企业,由各市、县政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
按存栏产蛋种禽平均每只15元的标准补助,其中,祖代以上(包括省畜禽种苗工程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地方家禽品种)种鸡、种鸭为每只18元,父母代种鸡、种鸭每只12元;每对种鸽15元,种鹅为每只18元,其他种禽每只1元。
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按实际孵化能力,每只种蛋一次性补助0.40元。
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欠发达县(市、区)省财政承担7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补助程序。
符合条件的种禽企业分别填报《种禽生产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相应原始凭证(如经当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签字盖章的产蛋家禽存栏数,原始生产记录、一批次孵化能力证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协议、合同等),向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在组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种禽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4),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于3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对于3月15日前达不到补助标准的种禽企业,6月30日前符合种禽企业的补助要求的,可在7月15日前另行申报,但已享受补助的种禽企业不得再报。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
在抽查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将核定的补助金额下达给各有关市县财政局。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种禽场和孵化企业。
二、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凡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期间存栏肉禽达到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
小于此规模的养殖场(户)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规模养禽场(户),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向银行借贷或自筹资金饲养家禽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具体标准为:
存栏肉鸡、肉鸭给予每只0.5元、肉鹅每只1元、鹌鹑每只0.1元的一次性补助;存栏蛋鸡、蛋鸭给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补助。
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欠发达县(市、区)省财政承担7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补助程序。
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禽场(户),凭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家禽存栏量证明,向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模养禽场(户)上报的申请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规模养禽场(户)申请收购和生产资金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
在抽查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将核定的补助金额下达给各有关市县财政局。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规模养禽场(户)。
三、对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期间,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
小于此规模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
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凡从本省养殖场(户)收购、加工商品禽(指商品活大禽)总数在5万只以上的加工、经销企业,收购鸡或鸭按每只0.25元、鹅0.50元、鹌鹑0.05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收购、加工禽蛋在500吨以上的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按每吨250元给予补助。
(三)补助程序。
加工、经销企业凭向农户收购家禽或禽蛋时经农户签字的收购凭证(见附件1),向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助。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在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规模养禽场(户)申请收购和生产资金贴息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于7月15日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
在抽查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将核定的补助金额下达给各有关市县财政局。
各市县财政局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的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
四、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企业、规模养禽场(户)要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
一旦查实有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将取消所在县的所有财政补贴。
各市县农业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调查核实。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对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规模养禽场(户)的收购和种禽生产企业的补贴要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各市、县(市)财政、农业部门要在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及时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题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里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认真抓好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帮助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尽量收购农户积压的禽产品,做好对养禽场(户)的技术指导和活禽及禽产品的免疫、检疫和市场监管等工作,保证群众吃上“放心禽产品”。
要做好防治禽流感的科普宣传,组织各种形式的家禽及禽产品的促销活动,尽快恢复我省的家禽生产。
附件:
1.加工经销企业家禽收购情况表
2.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规模养禽场(户)申请
收购和生产资金补助汇总表
3.种禽生产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4.种禽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加工经销企业家禽收购情况表
收购企业:
(盖章) 收购日期:
数量:
只、公斤
序号
养殖场名称或养殖户所在乡镇、村名
收购加工的家禽品种和禽蛋及数量
投售人(农户)签名及联系电话
合计
鸡
鸭
鹅
禽蛋
其它
姓 名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名):
收购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2:
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规模养禽场(户)申请
收购和生产资金补助汇总表
编报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
数量:
只,金额:
元
序号
申请企业或规模场户名称
企业实际收购加工或规模场户存栏数量
申请财政补助金额
调查核
实人员
合计
鸡
鸭
鹅
禽蛋
合计
县市财政承担
省财政承 担
单位负责人签名:
编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3:
种禽生产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种禽场
号码、名称、数额
孵化企业
号码、名称、数额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编号: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编号:
2、种禽场饲养品种
名称:
2、2月28日前的一批次年孵化能力
万只
3、2月28日的产蛋种禽数
存栏 只
3、申请省财政补贴金额
元
4、申请财政补贴金额
元
其中:
申请县或市财政补贴
元
其中:
申请县或市财政补贴
元
申请省财政补贴
元
申请省财政补贴
元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
(以上由企业填写)
县或市农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调查人(签名):
附件4:
种禽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编报单位:
编制日期:
种 禽 场
孵化企业
序号
名称
饲养品种
2月28日的产蛋种禽数(只)
申请财政补贴金额(万元)
序号
名称
2月28日前的一批次孵化能力
申请财政补贴金额
(万元)
合计
市县财政
省财政
合计
市县财政
省财政
联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家禽业△扶持政策意见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2006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