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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广州市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标准化工作的实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对《广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质监函〔2006〕52号)进行修订,调整资金为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并扩大部分资助内容和范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依据《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9-2012年)》、《广州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实施细则》(穗字〔2010〕

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用于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项目研究、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及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和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项目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的经费。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

—2—

 

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

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鼓励先进标准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绩效的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市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四)有利于率先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劳工等标准。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及广州市技术规范(含联盟标准)的制修订。

(二)标准化研究项目。

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三)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获批负责承担市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工作。

(四)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

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

—3—

 

示范区(试点)建设。

(五)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证书。

(六)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证书。

(七)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

(八)开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

(九)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组织、评审、验收、管理等经费。

第七条资助额度: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50万元,国家标准不超过25万元,行业标准不超过10万元,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技术规范(含联盟标准)不超过5万元。

(二)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项目研究,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三)获批负责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委会工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获批负责承担国家和省、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承担工作组一次性不超过10万

元。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一次性给予

不超过20万元,省、市级标准示范区(试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

—4—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并获得AAAA级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AA级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

(六)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每项给予不超过

1000元。

(七)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每年经费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度的5%。

(八)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工作。

每项标准不超过300元。

(九)项目的组织、评审、验收、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和划拨

第八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广州市技术规范和联盟标准的单位:

(一)唯一的起草单位;

(二)排序处于前三位内的起草单位;

—5—

 

(三)排序不在前三位,但有充分材料证明企业主导标准制修

订的单位。

第十条各区(县级市)质监局负责受理本辖区“标准制修订”、“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他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项目”、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资助项目申报应在项目完成(批准承担)两年内提出申报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助项目申报应在获得采标证书当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标准制修订”资助项目申报每年截止日期为9月

30日。

其他资助项目申报每年分两次进行,每批项目应分别在当年5月31日,9月30前报送。

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广州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项目,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可依据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资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6—

 

1、广州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承担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其他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材料。

(二)根据具体申报项目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

(1)标准发布正式文本;

(2)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及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

2、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

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3、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申报: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4、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申报:

(1)示范区(试点)建设批准立项文件;

(2)示范区(试点)建设方案。

5、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资助申报:

(1)“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批准文件;

(2)“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证书。

6、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资助申报: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7—

 

7、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资助申报:

(1)培训人员名单资料;

(2)培训方案以及工作情况总结。

8、开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资助申报:

(1)监督企业标准文本目录汇总表;

(2)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资助项目申报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度,提出各类资助项目的分配额度,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予以审批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实行专家评审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初审,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资助方案和额度,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人员应由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和评审项目相关专业领域标准化专家组成,评审人员应不少于9名。

其中标准化专家原则上应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家库成员,标准化专家库成员以外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相关领域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项目”等单一项目超过3万元以上(不包括3万元)的资助应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资助方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审批同意后,按财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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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划拨资金。

其他资助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根据该类项目资金分配额度,提出资助方案,报标准化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财务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第十七条获资助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已获得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资助范围;

(四)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单项资助总金额不得高于该项目总额度的7%,多个单位同时符合并申报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范围。

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

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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