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制度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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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制度可编辑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制度(可编辑)

萍乡市潘家冲煤矿新峰井职业病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年精选资料可修改编辑可修改编辑目录第部份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二部份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三部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部份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五部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六部份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第七部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第部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九部份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部份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第部份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二部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第部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可修改编辑可修改编辑第一部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本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矿长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人事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矿长)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每年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技术部门的职责编制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部门负责人职责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组织对本部门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定期组织本部门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对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第二部分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本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本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本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本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本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部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本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第五部分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本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本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部分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为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本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本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七部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六、本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本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本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本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六)目职业病危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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