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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验收审计实施方案

附件2

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审计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特制定《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审计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原则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环节。

财务审计是牵头组织部门在财政部公布中标的95家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委托其以第三方身份开展的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工作内容为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科技重大专项以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二、财务审计范围

财务审计范围是纳入本次财务验收的全部课题,即已批准列入“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两个专项)“十一五”计划,结题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课题。

两个专项中由地方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其财务审计的组织实施由卫生部负责。

两个专项中由军队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其财务审计的组织实施由总后卫生部负责。

三、财务审计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领导。

卫生部下设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两个专项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工作小组领导下会同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二)组织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审计收费和业务约定书、分配审计任务、下达审计通知、组织财务专家审查报告、监督课题承担单位落实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审计抽查等。

(三)组织方式。

工作小组按照就近原则分配审计任务,向课题承担单位下发审计通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实施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内容负责。

四、财务审计内容

财务审计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

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

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参与单位的资金拨付情况,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垫付支出,其资金垫付及归垫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

主要包括:

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

主要包括:

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课题进展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

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财务审计工作程序

财务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下达审计通知、实施现场审计、交换审计意见、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告审查、出具审计报告、落实整改意见和审计抽查共8个环节:

(一)下达审计通知。

工作小组对课题牵头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同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通知,与课题牵头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须报工作小组备案。

(二)实施现场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和审计要求,对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规合理性进行现场审计。

(三)交换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向工作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前,应当先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报告中所列示的财务数据和披露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无法与会计师事务所达成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予以特别说明。

(四)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会计师事务所在下达审计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在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对课题进行总体评价。

课题总体评价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指标(附件1)对卫生部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审计意见表(以下简称审计意见表,附件2)中各项指标给予量化打分。

会计师事务所须向工作小组提交的材料包括: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回复意见和审计意见表。

(五)报告审查。

工作小组将抽选财务专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建议,供会计师事务所参考。

审查重点主要包括:

报告内容结构是否完整、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披露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引用政策是否准确和整改建议是否可以执行等。

(六)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参考财务专家审查修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并向工作小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与专家审查意见有原则性分歧,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七)落实整改意见。

工作小组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下发整改通知,同时将审计报告(含分项审计报告)批转至课题牵头单位。

课题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参与单位具体落实整改意见,并在1个月内将课题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将组织力量,对课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审计抽查。

工作小组将抽选部分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审计抽查采取现场方式,与课题财务验收同步进行。

财务验收专家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核实认定,抽调凭单、核对数据,审查披露事项是否缺失、问题定性是否准确等。

审计抽查中发现审计报告欠失公允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影响了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工作小组将终止或取消其财务审计资格,并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

六、财务审计具体要求

(一)审计方式。

财务审计采用现场审计方式,审计对象包括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二)审计时限。

下达审计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工作包括:

现场审计、交换审计意见和课题总体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接到审计任务后,应当编制具体的审计计划,并将审计计划的审计组成员报工作小组备案。

工作小组对审计计划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审计计划进度,采取随机方式抽查审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计划和审计组成员发生重大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调整计划和变动审计人员。

(三)审计人员。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计组组长必须由参加过审计培训的人员担任,并且优先考虑具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其他科研专项审计经验的人员。

(四)审计培训。

工作小组将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培训,统一审计要求、细化审计内容、规范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派出有关人员参加审计培训,无故不参加审计培训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取消本次审计资格。

(五)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由工作小组规范内容和格式,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课题牵头单位签订。

业务约定书须报工作小组备案。

业务约定书内容包括:

委托内容和目的、工作时限和要求、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审计人员、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审计纪律和保密承诺、违约责任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六)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以课题为基本单元,向课题牵头单位出具课题总审计报告。

课题有参与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向各参与单位出具分项审计报告。

总审计报告是在汇总和总结各分项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对整个课题出具的审计报告。

总报告是课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审计报告包括正文和附表。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审计报告规范格式和统一表格出具审计报告。

附表详见附件3。

审计报告正文内容主要包括:

1.课题基本情况:

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2.课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包括课题预算安排情况及课题经费到位情况、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等。

3.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4.审计意见(综合评价)。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审计收费标准由工作小组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价,结合实际情况,平衡后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审计计费办法另行下发)。

审计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与课题牵头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后,由课题牵头单位支付30%的预付款。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课题牵头单位支付70%余款。

审计费用由课题牵头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结算,参与单位应分担的审计费用由课题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八)审计沟通。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或被审计单位出现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支出的相关性不能做出正确判断,影响到课题审计结果的,可以向工作小组提出派请技术专家支持。

工作小组也将随时解答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疑问。

(九)答疑义务。

课题财务验收时,财务验收专家对审计报告有疑议或异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到现场解释或答疑的义务。

(十)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以确保审计结果(审计报告)的公允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负责,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欠失公允和真实,影响了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工作小组将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保密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严加保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课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需要,另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

(十二)审计纪律。

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旦发现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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