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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法制史考点合辑第4页法硕doc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

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

《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

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对此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

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

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

(1)《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

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

(3)《章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法律。

(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

(5)《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

(6)《朝律》,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

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

刑法志》: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

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

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

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

历代封建法律也都规定了这项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

《秦律》:

“贼杀伤人为公室”,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

《秦律》: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

4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4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4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4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4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

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4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

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4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

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4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5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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