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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的职责

药品临床试验监察员(CRA)得基本职责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得监查ﻫ监查员(Monitor,也称"临床研究助理"即 CRA)就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得主要联系环节。

监查员得资格:

监查员应有适当得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得训练(药品研发、临床试验、GCP、SOPs等),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得临床前与临床方面得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得文件。

一名监查员得最合适得资格将取决于试验得类型与研究得产品得类型。

申办者对某项试验指定得监查员人数,应根据对该试验得监查频率、试验方案设计得复杂程度来决定。

如:

试验性质(Phase I-PhaseIV)、试验目得(注册试验、上市后IV期试验)、试验设计(开放、盲法)、样本量(人选得受试者人数)与参与试验得试验中心数等因素。

监查员可以就是申办者指派得内部人员,也可以来自合同研究组织。

ﻫ监查员得职责:

监查员得职责就是保证研究者与申办者在进行一项临床试验时完成她们各自得责任,即对整个试验过程得监督管理。

这些职责包括检查知情同意书以确保试验受试者得权益;核对原始资料以保证试验数据得真实、准确、完整;试验用药品及文件得管理等。

试验得实施与操作必须按照试验方案、SOP、GCP来完成。

在监查过程中,要注意对监查工作得记录,尤其要注意对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会谈等容易疏忽得书面记录,“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过”,这就是每个监查员都必须时刻铭记在心得。

一、临床监查工作得大体程序

1.试验开始前--试验启动工作

获得临床研究批件→准备研究者手册→实地访视,确定研究中心,选择合格研究者 →协助制定临床试验文件,如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原始文件等→试验用药品得准备 →试验前访视 →访视报告 →致研究者得回函,告之参试结果→ 协助获得伦理委员会批件 →协助申办者与研究者签定试验合同→ 建立试验总档案(包括中心文档与管理文件册)→ 试验前写作组会议 →启动临床试验→试验中相关文件、表格及药品得发放→现场培训研究者及相关参试人员 →致函研究单位及有关部门,完成启动访视报告→ 试验正式开始ﻫ2.试验进行中--监查访视

2、1常规访视:

制定试验得总体访视计划(访视时间表、CRF收集计划) → 回顾试验得进展情况、前次未解决得问题→与研究者联系,确定访视日期,并了解试验用品就是否充足→制定本次访视工作得计划、日程表,准备访视所需得文件资料与物品→ 与研究者会面说明本次访视得主要任务,了解试验进展情况(受试者入选情况、CRF填写情况),以前访视所发现问题得解决情况 →核对并更新研究者管理文件册,检查并补充试验用品→检查知情同意书(注意版本、签名及日期)→核查原始文件及CRF表(注意对试验方案得依从性、完整性、一致性、严重不良事件得发现与报告)→收集CRF表→试验药品得核查(存放情况、发放回收情况记录、清点药品并与相应记录核对、检查盲码信封、使用就是否违反方案要求)→记录所发现得问题 → 整理与更新各种记录表格→与研究者一起讨论与解决此次访视发现得问题,交流其她研究单位得进展与经验。

ﻫ2、2 后续工作:

将取回得药品、物品、已签署得知情同意书、CRF等按规定存放→完成访视报告→ 更新中心文档与各项跟踪记录表格 →监查工作项目组会议→ 对发现问题得追踪及解决→安排后续访视计划。

2、3试验进行中需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得文件:

试验方案修正件、知情同意书修正件、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招募受试者广告(如采用)。

ﻫ3.试验结束后或提前终止--关闭中心ﻫ3、1试验结束访视:

ﻫ访视前得准备→回顾常规访视中遗留得问题→ 确认访视时间,制定此次访视工作得计划与日程表→向研究者递交试验结束函→确认研究者管理文件册完整并已更新→确认所有CRF表均已收集 → 确认研究单位无数据丢失→确认严重不良事件得报告与追踪情况→ 确认遗留问题得解决情况→清点并回收剩余药品,核对药品运送、发放与回收记录→ 收回盲码信封及其她试验相关物品 →讨论与总结,确认遗留问题及后续工作,说明试验相关文件资料得保存要求 →致谢。

3、2后续工作:

完成试验结束访视报告→通知伦理委员会试验结束→处理收回得剩余药品及其她用品 → 继续追踪与解决遗留问题→所有文件存档。

ﻫ3、3 试验结束后向EC提交得文件:

试验结束函、试验结束后得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ﻫﻫﻫ二、实例--试验过程监查ﻫ1.监查得时间安排

根据方案与进度,合理安排监查频率及每次所需时间。

一般情况下,定期做监查,例如1周1次或1月1次,每次时间为1天或2天。

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调整,与研究者事先预约,增加或减少监查得时间或次数。

2.准备

1)按照SOP规定,按照常规准备得列表检查就是否所有项目都已就绪。

2)回顾试验进度,查阅以往得监查报告,了解完成情况与有关得问题。

ﻫ3)复习研究方案、研究人员手册及相关资料,了解最新得要求与来自研究中心或小组得规定与信息。

4)与研究者联系,询问最新情况,了解有无特殊问题或需要。

5)与主管得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讨论可能得问题,得到统一得认识。

6)做出监查访问计划,检查与带齐所有文件、表格、报告、资料与物品。

ﻫ3.实施ﻫ1)与研究人员会面,说明本次监查目得与任务,了解并记录试验进展情况,讨论以往问题,了解现存问题。

ﻫ2)检查试验档案文件夹、研究人员手册,在监查情况记录表上登记,请研究者签字。

ﻫ3)监查知情同意书签字日期与入选日期、签名情况。

ﻫ4)检查受试者原始记录,将CRF与原始记录核对,标出疑问数据,请研究人员确认或更正,检查重点:

·  数据得完整性、准确性、可辨认性、合理性。

·  安全性数据及记录,确认发生得不良事件记录与否,确认有无严重不良事件发生。

·  入选、排除标准,有无违反方案要求。

ﻫ·  就是否按访视日期分配受试者随机号码。

·  受试者就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访视,有无拖延或遗漏。

·  记录前后得一致性、有无矛盾或遗漏。

ﻫ·  实验室检查结果,尤其就是异常结果得记录与追踪情况。

ﻫ5)与研究人员一起回顾问题,监督与检查解决情况。

6)对集中得问题,与研究人员一起复习试验得规定与要求,必要时,重点培训有关规定。

7)试验药品得检查。

ﻫ·  检查药品得保存与记录情况。

·  检查药品数量,与记录得数量核对。

·  检查盲码信封。

ﻫ·  检查药物使用情况得记录,就是否违反方案要求。

ﻫ8)受试者提前中止情况与记录,完成相应得检查与跟踪。

9)更新信息与资料,与研究者交流其她医院得情况与经验。

ﻫ10)研究用品、表格数量得检查,以保证其供应。

11)研究人员及职责有无变化,研究设施有无变化,实验室正常值就是否更新。

12)其她情况。

ﻫ13)在离开之前,召集研究人员开会,总结本次监查得结果与情况,重申各项管理要求,再次询问有无需要,预约下次监查得时间,感谢配合与付出得时间与工作。

4.报告与跟踪ﻫ1)完成监查访问报告,上交项目经理。

监查报告得内容根据试验得不同阶段、监查工作得重点与工作程序而定。

ﻫ2)召开项目组会议,讨论各医院情况,交流与解决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3)将取回得药品、物品、CRF表等按规定保存。

ﻫ4)更新公司得各项试验跟踪表格,如研究进展汇总表。

5)跟踪未解决得问题,直到有了结果。

ﻫ6)与其她部门协调。

7)安排随后得监查计划,上报项目经理,以便其全面掌握情况。

ﻫ知情同意与知情同意书得签订。

ﻫ⑴在临床试验筛选受试者前,应由研究者或协调研究者依《知情同意与知情同意书签订得标准操作规程(SOPs)》取得受试者得知情同意书。

ﻫ⑵知情同意过程应完善,除签订知情同意书外,尚应包括信息告知,信息理解、知情同意与签订书面文件四个方面。

ﻫ⑶知情同意书得签订应在研究者、受试者与受试者见证人均在场得情况下进行,尤其就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见证人或法定监护人更应在场。

ﻫ⑷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遇有试验方案与或研究者手册需要修改等有需受试者了解与知晓得情况,需重新取得受试者得知情同意书。

ﻫ⑸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签订完毕后应取得一份与研究者保存内容完全相同得知情同意书或其复印件。

研究者依方案设计与法规要求进行受试者得筛选与入选。

ﻫ⑴ 根据临床试验方案与法规得要求严格筛选受试者,对符合试验入组标准得受试者进行编码,并建立《受试者筛选登记表》、《受试者身份鉴别代码表》与《受试者入选登记(注册)表》(保密)。

⑵受试者一旦入选试验观察,应严密跟踪观察受试者得用药过程与反应,发现与入选/剔除标准相违背得受试者应立即中止试验观察。

ﻫ⑶ 建立入选统计表,保证临床试验顺序与随机进度表一致,即确保入组受试者就是依据时间顺序安排得合格受试者。

ﻫ⑷《受试者筛选登记表》、《受试者入选(注册)表》、《受试瞧身份鉴别代码表》与《知情同意书》一道作为保密文件由研究者妥善保存。

严格依照试验方案设计与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药品得管理与计量,提高受试者得用药依从性。

⑴根据临床试验进度申办者应(或分批)提供足量得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与安慰剂),并提供相应药品得质检报告。

⑵如系盲法试验设计,则临床试验药品(含对照品与安慰剂)应在盲法临床试验设计后一次性提供研究者(含应急信件)。

⑶药品管理员将依据临床疗程与随访时间窗适当分装得药品依临床试验流程图分发给合格得受试者,并对试验用药品与《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进行清点、回收与记录。

ﻫ⑷药品管理人员定期对临床试验药品进行清点、核对,要求在品种、数量与剂型等方面相一致,如出现任何不一致得事件(错码、丢失、缺失药品等)应立即向研究者与申办者报告,并做好相应得记录。

ﻫ⑸试验药品得贮藏与保存应符合相应得存放条件,贮存地点应具备必要得设备与环境(如采光、温度、湿度、橱柜、标识与冰箱等)。

⑹随机流水号(药品随机化编码(盲底))应保存在药品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与申办者(申办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研究结束或终止不得开启。

⑺应急信件就是随临床试验药品下发得一种在盲法试验设计时,一旦受试者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受试者生命受到威胁需抢救时由研究者开启得密封信件,此信件应由研究者妥善保存,取用方便,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拆开,一旦开启,该受试者即视为脱落。

ﻫ⑻建立药品得包装、编码、传送、接收与再传送管理系统,保持药品得种类、数量与剂型上得一致。

ﻫ⑼药品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效期,如药品已接近效期应委托药检部门进行药检,如仍能维持一定时间得效期,则应注明新得有效期。

如效期己近,应给予及时更换,并对其进行记录。

按临床试验流程图进行临床试验,包括各项检查,逐日或按随访时间窗进行随访,实施理化检查与必要得特殊检查等,并将所有发现及时录入CRF中。

ﻫ⑴ 严格遵循试验方案进行病例采集、筛选,并据此施加干预因素,对于合格得受试者应进行严密观察,研究者应在24-48小时内将临床试验数据采集、录入格式病案与CRF,各种临床试验数据得采集、录入、报告与转抄,均应严格遵守临床试验方案与各种试验数据得标准操作规程(SOPs),且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与一致。

ﻫ⑵临床试验用药品得发放、回收、清点应有专人管理,并填写《临床试验用药品发放、回收、清点记录表》与《患者服药记录卡》,临床试验用药品使用记录表应与《患者服药记录卡》一并回收,并监控受试者对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与安慰剂)得依从性。

⑶ 对不良事件应予以如实、及时处理与记录,并进行跟踪,并查找原因,保障受试者得健康、安全与权益。

对于严重得不良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申办者、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对受试者进行妥善处理。

ﻫ⑷对于CRF得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字迹工整、填写及时、翻译转抄准确、数据可靠、修正数据有说明与不得出现无源数据与虚假数据。

⑸对于数据记录失真得情况应以问题表得形式向研究者提出置疑,查找原因后予以及时更正,且在更正处注明理由、更正人与日期,并确保更正轨迹清晰可辨。

⑹ 对于受访者得失访、违背试验方案入组与破坏随机化等应及时进行更正、注明,必要时,应中止该中心试验研究资格。

⑺对于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变更治疗、中止治疗、间发疾病、合并用药及检查遗漏等均应做出说明。

⑻ 对于已完成得CRF(或格式病案)要求在48~72小时内进行自查,研究负责人核查,监查员监查并以问题表提出质疑,并要求研究者更正与说明后注明理由,待项目齐全、填写规范、数据可靠与字迹工整可读后,监查员与研究负责人双双签字、注明日期,分批递交数据管理员。

数据管理与数据库得建立。

⑴数据管理员对CRF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数据缺失、漏项与数据错误等)以问题表得形式返还监查员,由监查员将问题反馈给研究者,进行核对与注明,然后由监查员送交数据管理员分批输入数据库中。

⑵统计学专家与(或)数据管理员依据临床试验设计与CRF数据结构建立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试运行,同时制定统计分析计划书。

⑶ 病例报告表在按要求完成录入与核查后,可按编码得顺序归档保存,并填写检索目录,以备查考。

ﻫ⑷ 电子数据文件包括数据库、检查程序、分析程序、编码本与说明文件等应分类保存,并备有多个备份保存于不同得磁盘或记录介质上,防止破坏与丢失。

研究者依试验方案设计进行药品(含对照品、安慰剂)得有效性与安全性评定。

伦理委员会实时监控临床试验有可能给受试者健康、安全与权益造成得损害。

研究者负责受试者得安全、健康与权益。

⑴临床试验过程应严格遵循试验方案与相关标准操作程序,从临床试验得合格得受试对象、施加因素得选择与控制及临床试验效应指标得观察与判定三个主要环节进行严格得管理与质量控制,提高试验方案得依从性。

⑵知情同意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与《赫尔辛基宣言》,使知情同意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以保障受试者得权益、安全与健康。

ﻫ⑶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不良事件,应及时予以记录与处理,并评价其与临床试验药品得相关性,观察医师签名并注明日期。

ﻫ⑷ 对于严重得不良事件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申办者,并填写《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书面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与申办者所在地省市药监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ﻫ⑸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观察医师应视病情决定就是否中止临床试验,承担临床试验得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与保护受试者得安全,并追踪其原因,直到妥善解决与或病情稳定,若属物理化学检验与检测指标明显(超过正常值上限20%)异常且有临床意义时,应追踪至正常,并做好相应记录。

⑹如系双盲试验,一旦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打开应急信件,确认应用药品得类型、总剂量与暴露时间等,并确定与不良事件之间得逻辑关系,积极有效得给予处理,并对其处理经过做好记录,并填写脱落病例原因分析表,积极跟踪至临床康复或检测指标正常。

⑺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受试者生命体征及心、肝、肾功能得变化。

⑻随访与跟踪处理方式可采用选择住院、门诊观察、电话随访等形式。

申办者委派监查员进行临床试验监查工作。

ﻫ申办者委派稽查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稽查。

ﻫ⑴申办者委派品质保证部——稽查员对临床试验进行得一种系统性检查,稽查员就是独立于临床试验/体系得人员,不直接涉及与参与药品临床试验。

ﻫ⑵稽查工作得重点就是研究者试验方案得依从性与质量控制(QC)与质量保证(QA)体系。

⑶稽查工作分为随机稽查与寻因稽查两种。

ﻫ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临床试验单位、申办者或CRO组织所在地进行稽查与视察。

ﻫ⑴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得视察与稽查就是批准新药上市申请得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呈报得药品临床试验数据得可靠性与准确性。

⑵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得视察与稽查一般分为有因稽查与常规稽查。

⑶视察与稽查人员一般由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得官员、该学术或专业得专家与临床试验专家等组成。

⑷ 视察与稽查前应制定详细得计划包括时间、目得、内容、方法与评价方法等。

⑸视察与稽查结束后应出具视察与稽查报告,同时将视察与稽查结果通报各研究中心与监查单位,要求其进行讨论、核实与更正,并限期答复。

⑹ 视察与稽查报告中尚包括需要跟踪与重新核实得内容与时间,以提起研究者与监查员得重视。

ﻫ临床试验得中止/暂停。

⑴ 如研究者因任何原因需中止/暂停一项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申办者与IRB/IEC,并向申办者与IRB/IEC提供中止/暂停试验得详细理由。

ﻫ⑵如申办者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立即通知IRB/IEC,并向IRB/IEC提供中止/暂停得详细理由。

ﻫ⑶如果IRB/IEC终止或暂停一项试验得批准/赞成意见,研究者应立即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立即通报申办者,并提供终止或暂停得详细书面理出。

ﻫ对试验方案得依从性。

⑴ 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按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制定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得,并得到IRB/IEC批准/赞成得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研究者/研究机构与申办者应当在方案上或另立得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方案。

⑵研究者在没有取得申办者同意或事先得到IRB/IEC对一个方案修改得审评与书面批准/赞成时,不应当偏离或改变方案,除非必须消除试验对受试对象得直接危险或这些改变只涉及试验得供应或管理方面(如更换监查员,改变联系电话号码)。

ﻫ⑶研究者或研究者指定得研究协调员,应当记录与解释与己批准方案得任何偏离。

ﻫ⑷为了消除对试验受试对象得直接危险,研究者可以没有IRB/IEC得预先批准/赞成意见偏离或改变方案,所实施得偏离或改变、改变得理由、以及所提议得方案修改应尽可能快得提交给:

lIRB/IEC审评得到批准/赞成。

l申办者征得同意,如果需要。

ﻫl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ﻫ研究进展报告与安全性报告。

ﻫ⑴研究者应当每年一次,或应IRB/IEC要求得频度向IRB/IEC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得试验情况摘要,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进展报告。

⑵研究者应当迅速向申办者、IRB/IEC与向研究提供关于明显影响临床试验实施与/或增加对象风险得任何改变得书面报告。

ﻫ⑶研究者或申办者因为任何理由过早得中止或暂停一项试验应立即报告研究机构、研究者、申办者、IRB/IEC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⑷如临床试验设计为中期分析设计,应在试验方案或协议中详细说明其分析过程与必要得盲态保持措施,并向申办者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其设计、过程、结论与结果。

ﻫ⑸研究者对于SAE与未预期得药品得严重不良反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申办者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ﻫ⑹对于所报告得死亡事件,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与IRB/IEC提供所需得全部资料或附加资料(解剖学、病理学报告或最终医学报告)。

临床试验原始文件得记录、监查与保存。

a、临床试验原始文件(源文件/源数据)得记录与保存。

⑴研究者在填写原始记录(文件)得同时填写病例报告表,且应保持其记录与报告得一致性。

ﻫ⑵ 研究者在记录原始文件时应注意与药品临床试验有关得关键特征得记录与描述,以保证在临床试验数据溯源性与评估时得重现性。

⑶研究者在记录原始文件时可使用受试者姓名等与受试者特征有关得信息与数据,但应保证在研究报告或任何医学论文均不透露受试者身份或其它相关关键特征。

ﻫ⑷原始文件应同CRF、受试者筛选表与入选(注册)表等一同由研究者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

ﻫb、原始文件得监查。

⑴在临床试验监查访问得准备工作中,利用电话询问受试者得入选登记与研究进展情况,并依据临床试验流程等制定监查工作日程,并由协调研究者准备监查需各种表格、文件(含原始文件)与相关临床试验用品。

⑵临床试验原始文件包括实验室报告、受试者病案、知情同意书、受试者筛选与入选登记、仪器说明书、X光(CT、MRI)记录、药效学或药代动力学记录、录像与/或照片等。

ﻫ⑶在对任何受试者原始记录进行监查前,必须检查每一个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确认其己签字允许使用其相关医疗记录。

ﻫ⑷监查过程中应核实病例报告表中疗效性、安全性以及其它内容得相关原始记录得关键因素,需要核实重要数据包括受试者编号、随机号、入选/排除标准、访视数据、不良事件数据、实验室数据、同期治疗数据、研究药品记录与药品安全性与疗效性参数等。

⑸对于原始文件得审核与监查过程中得发现,以问题表(Queryform)得形式向研究者提出质询,提醒研究者核实并做出说明,对于影响数据质量与重大违反试验方案与法规文件者给予提示与说明,及时给予更正与补充,并避免再次发生。

ﻫ⑹监查员对原始文件得监查与核实应保存完整得记录。

应急信件得保管、拆启与监查。

⑴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应急信件,确保应急信件在数量上与研究药品相一致,既做到取用方便,又要确保其完整性与保密性。

ﻫ⑵ 在研究地得访问过程中监查员必须定期检查应急信件,以确保除在紧急情况外没有破盲,对于任何非盲事件,应及时、准确加以记录并向申办者报告,其紧急情况如下:

ﻫ▲严重不良事件。

ﻫ▲不可预知得不良反应。

▲医疗紧急情况需抢救者。

ﻫ▲偶然性得非盲。

⑶ 在临床试验结束时主要研究者(或监查员)必须确保应急信件完好得由研究者转交给申办者。

临床试验中得不正当行为。

⑴ 对于研究机构严重违背试验方案、违背申办者SOPs、GCP等法规要求得行为,监查员应技巧性得提醒研究者,并对其有可能给临床试验造成得影响给予解释与说明,避免此类行为再度发生。

而对严重不良事件与严重违背试验方案与GCP法规事件应限期补报与修正。

⑵在临床试验得监查过程中应对顺应性差与受人质疑得欺诈行为等不正当行为进行监查,它就是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与完整性得重要环节,临床试验中得不正当行为主要以下原因:

① 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数量与种类等出现问题得。

ﻫ② 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得。

③反复隐瞒或未按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

④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权益与健康得。

⑤ 不能如期征召任何研究受试者或征召数目不足以开展RCT研究工作。

⑥经常对研究现场准备不足,尤其就是源数据与文件。

⑦ 过分违背、偏离试验方案导致低质量得研究数据。

ﻫ⑧经常得低质量得病例报告。

⑨未能及时在病例报告表上登记所有数据并递交给监查员进行监查。

⑩未能及时、如实申报临床试验进展得。

ﻫ⑪已有证据证明药品临床试验无效得,但仍进行临床试验者。

ﻫ⑶对于以上行为,根据ICH、GCP指南要求,应立即将事件报告申办者,申办者依据相关法规精神给予研究终止或暂停临床试验,并由申办者通知各研究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伦理委员会ﻫ临床试验过程中文件得保管与整理。

⑴研究者取阅/归还临床试验文件应有相关记录,并将其与临床试验文件一同上锁保管。

⑵研究者定期检查临床试验文件得使用与管理情况,对于缺失/损坏文件应立即追查原因,对于已丢失或缺损文件应立即以复印件得形式进行补充,并保留相关记录。

⑶临床试验过程保留与归档文件目录如下:

ﻫ①更新得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及CRF(如有)。

ﻫ② 更新得研究者手册与知情同意书(如有)。

③ 更新得实验室检查项目正常值范围表(如有)。

ﻫ④更新得实验室合格证明(如有)。

ﻫ⑤向申办者、各参研医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得《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

⑥ 受试者填写得《知情同意书》。

ﻫ⑦临床试验用药品得使用、清点与回收记录及受试者用药记录卡。

⑧已完成得完整得格式病案与CRF。

⑨紧急揭盲得记录与原因说明。

ﻫ⑩ 临床试验过程中监查员监查报告

⑷监查员定期查阅与更新保存于申办者与研究者处得临床试验文档,并对缺失/损坏/补充情况做出相应得记录。

第五部分中期协调会议

中期协调会议前得准备工作。

ﻫ⑴申办者在对前一阶段临床试验监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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