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共5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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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共5篇doc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_共5篇
1。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闯黄、红灯。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
3.骑自行车时不带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骑车。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5.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在校内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7.在校外,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学途中,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如行驶路线中无机动车道,应当靠行道的右侧行驶。
9.坚持不乘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黑车”上下学,不擅自包车上下学。
10.上下学时要随身携带交通安全联系卡。
天津市第八十九中学
2。
小学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1、外来车辆若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2、外来办事车辆需到大门传达室登记,待与有关人员联系证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3、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转弯时要注意慢行观察;禁止鸣高音喇叭;如刚好遇学生下课或课外活动时要有专人引路。
5、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按线路限速行驶。
6、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随意停放,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应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点。
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8、停放在校门口的教师车辆必须按规范停车;禁止在校门口的网状线内停放车辆。
严禁乱停乱放,堵塞校门;在必要情况下可请求交警或公安部门派人协助。
9、做到驾驶员定期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禁止车辆超载;小学车辆进出校门要登记。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校门口道路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
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作业期间让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
11、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应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传授相关知识,培养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自觉意识。
12、小学应利用广播、社团活动、集会、标语、手抄报、图片、影像等各种形式、手段,加强对全校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
13、各年级坚持错时放学、及分流进出教学楼的制度,防止人群拥挤,减轻道路拥挤的压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学时,上下教学楼、食堂楼梯都应有人带领,防止拥挤。
3。
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一、汽车:
指在公路及市区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二、客车:
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汽车。
三、货车:
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客货两用车:
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代用客车:
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幼童专用车:
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特种车:
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连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尹銗l车辆。
八、曳引车:
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拖车:
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
十、全拖车:
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十一、半拖车:
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十二、拖架:
指专供装运10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十三、联结车:
指汽车与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四、全联结车:
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五、半联结车:
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六、车重:
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十七、载重:
指车辆容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十八、总重3~:
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总联结重量:
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轮载重量:
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下列各类:
一、客车:
(一)大客车:
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车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专用车。
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
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
(二)小客车:
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
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货车:
(一)大货车:
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货车。
(二)小货车:
总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客货两用车:
(一)大客货两用车:
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小客货两用车:
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之汽车。
四、代用客车:
(一)代用大客车:
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车:
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特种车:
(一)大型特种车:
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种车。
(二)小型特种车:
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机器脚踏车:
(一)重型机器脚踏车:
汽缸总排气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轻型机器脚踏车:
汽缸总排气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四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下列二类:
一、自用:
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营业:
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五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人:
指以驾驶汽车为直业者。
二、普通驾驶人:
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六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人力行驶车辆:
指脚踏车、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兽力行驶车辆:
指牛车、马车。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为规定者,依违警罚法、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八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年度标识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合格后发给之。
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九条
汽车号牌及年度标识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
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者,不得使用行驶。
第十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十一条
汽车号牌应依左列规定位置悬挂固定:
一、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其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4。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达央中心学校2011年关于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规章制度为学校全体师生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彻底消除影响学校和学生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制度如下:
1、学校务必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的教育工作中,并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校长为第一负责人,亲自主管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学校交通安全守法工作常抓不懈。
2、对学生教育要注重长期性和实效性。
班主任要加强自身责任心,充分利用一切时机向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与学生家长取得沟通,增强学生与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要定期向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检查。
少先队要在队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或实践活动内容。
3、学校要聘请民警担任交通安全宣传员,用事故案例向学生讲解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自觉遵守交通法的自觉性。
4、寒暑假及五一和十一长假来临之际,学校都要召开遵章守法、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为主题的全体大会,学校要制定交通安全保证书,并务必有家长签字。
5、每学期,每位学生与学校签订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
6、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园周围的交通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务必采取有效措施预以解决。
达央中心学校
2011年3月15日
5。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保障厂外员工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卫科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机修车间等各使用单位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工艺车辆)的常规管理,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务车辆的常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第七条保卫科对公司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条综合行政部负责通勤车辆的各项管理,保卫、安全部门协助定期核查通勤车辆的检验、安全设施、驾驶员资质等,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九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十一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卫科报告,公司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行政部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由调度室统一调配,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五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八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