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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与安全

培训类别  操作技能

培训科目  井下采场岩工

课 题:

采矿方法及安全技术

教学目的:

提高井下凿岩工的岗位操作技能,掌握井下充填采场知识。

教学内容:

第一章采矿方法的分类

第二章空场采矿法安全要求

第三章充填采矿方法安全要求

第四章采场地压及其控制

第五章采矿机械

第六章井下凿岩爆破及炮孔排列形式

教学重点:

1、充填采矿方法安全要求

2、井下凿岩爆破及炮孔排列

教学难点:

教会学员掌握井下充填采矿方法基本凿岩方法,提高其岗位操作技能

教学方法:

以讲授法为主,结合多媒体投影教学。

课时安排:

见教学计划表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第一章采矿方法的分类(90分钟)

第二课时―第二章空场采矿法安全要求    

―第三章充填采矿方法安全要求

―第四章采场地压及其控制(90分钟)

第三课时―第五章采矿机械(90分钟)

―第六章井下凿岩爆破及炮孔排列形式

采矿方法及安全技术

第一章、采矿方法的分类

根据回采时地压的管理方法不同,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采矿方法划分为三大类,即空场采矿法、充填采矿法和崩落采矿法。

(一)空场采矿法将矿块划分为矿房和矿柱,分两步回采,即先采矿房后采矿柱,以围岩本身的强度及矿柱来支撑采空区的顶板。

因此,矿体和围岩稳固是其应用的基本条件。

我矿采用的浅孔留矿采矿法及房柱法是空场采矿法中一种。

空场采矿方法的适用条件和特点:

适用:

一般适用在矿岩稳固的矿体中.

特点:

1、除沿走向布置的极薄及薄矿脉,部分房柱法外,矿块一般分矿房和矿柱两步骤回采。

2、矿房回采过程中留下的空场暂不处理并利用空场进行回采和出矿等作业。

3、矿房开采结束后,允许一段时间进行采空区事后处理;根据开采顺序的要求,在空场条件下进行矿柱回采。

4、根据所用采矿方法和矿岩特性,决定空场内是否留矿柱及其矿柱形式。

浅孔留矿采矿法回采过程:

采用自下而上分层回采,在每一个分层中进行凿岩、崩矿、通风、局部放矿、平场及松石处理等作业。

分层高度2-2.5米,回采工作面多为梯段布置。

放矿分两步骤,即局部放矿和大量放矿。

局部放矿一般放出每次崩落矿石的1/3左右,矿房内暂留矿石,使回采工作面保持2.0-2.5米的作业空间。

局部放矿以后,应立即检查矿房顶板和上下盘,同时处理浮石,平整场地,当矿房回采至顶柱时,即进行大量放矿。

暂留矿石的作用是支撑顶底板围岩。

对采空区进行地压管理。

大量放矿时要均匀放矿。

(二)充填采矿法分两步回采,第一步回采时,随回采工作面的推进,用充填材料填充采空区,防止矿岩冒落。

因此不论矿岩是否稳固,均可以采用。

充填采矿法分为非胶结充填法和胶结充填法。

我矿采用的是非胶结充填法水平向上干式充填法。

非胶结充填法水平向上干式充填法

主要特点:

1、工作面上向分层推进,每层又以采、出、充形式循环作业,工艺环节多。

矿块生产能力随着生产管理水平和机械化程度而异。

2、分层回采、分层充填。

采空区高度较小,两帮维护较容易能适应矿体变化,不容易丢边和超采,还可以进行选别回采,贫损指标容易控制。

3、人在采场内作业,直接对顶板进行木支护。

人工顶子支护主要区域和位置:

1、破碎带;2、裂隙;3、浮石;4、顶板的下凸处;5、暴露面积过大处。

前三条是起支撑作用,后两条是起测控作用的。

(三)崩落采矿法

为一步回采,随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同时崩落围岩并充满采空区,达到控制和管理地压的目的。

围岩不稳固也可以采用。

第二章、空场采矿法安全要求

(1)加强顶板管理:

顶板管理主要是对顶板的监测控制,是应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对井下采矿过程中所形成的空间、围岩、顶板的观察和测定,分析掌握其变形、位移等的变化情况和规律,获得其大冒落前的各种征兆,以便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岩石力学参数以及大量监测数据的规律和经验,选择修正矿块的经构参数、回采顺序、爆破方式等控制地压活动,降低冒落的危害。

(3)根据采场结构、面积大小,结合地质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走向,矿石的品位高低等因素,在矿岩中选留合理形状的矿柱和岩柱,以控制地压活动,保护顶板。

在矿柱中,必须保证矿柱和岩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由采矿技术人员检查和管理。

(4)在矿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严格控制炮孔的方位和深度。

(5)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口扩充成喇叭口形状,并充满矿石。

B、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经妥善处理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C、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放矿时采场严禁作业。

D、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一般应控制在2米左右。

(6)及时回采矿柱和处理采空区。

(7)采场凿岩时要适当控制炮孔距离,以避免爆破后产生大块,输出矿石块度不得超过250毫米。

第三章、充填采矿方法安全要求

(1)采场必须保证两个安全出口,并设有照明设备。

采场两端人道、集矿井和下渣井都应保持畅通。

(2)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

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

(3)每一分层回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

充填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00毫米。

充填后,充填面至顶板高度不得小于1.6-1.8米。

(电动铲车出矿不得小于2.0米)

(4)禁止人员在下渣井下方停留和通行。

充填时,下渣人员应与采场作业人员建立信息联系。

(5)采场内的集矿溜井口必须设盖板或格筛,防止作业人员坠井。

(6)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7)分层回采后,爆破后充填面至顶板不得超过3米。

(电动铲车出矿不得超过4.0米)

第四章、采场地压及其控制

(一)采场地压的特点

采场地压是指在地下开采过程中,原岩对采场或采空区围岩及矿柱所加的载荷。

这是由于地下矿体采出后所形成的采掘空间破坏了原岩的自然平衡状态,致使岩体应力重新分布,引起采场围岩变形、移动或破坏等一系列地压现象。

这些地压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过程称为采场地压显现。

由于采场空间的形状、体积、分布状况、形成及存留时间等方面的特殊性,归纳起来采场地压具有暴露空间大、复杂性、多变性、显现形式的多样性、控制采场地压的难度大等特点。

局部地压显现表现为采场矿体、围岩或矿柱的变形、断裂、片帮、冒顶等现象;大规模的地压显现表现为采空区上方大面积覆盖岩层急剧冒落,与冒落区相邻的采场压力剧增,出现矿柱压裂、采准巷道开裂及冒顶现象。

(二)采场地压的控制

采场地压控制的主要方法如下:

(1)合理确定采场断面形状及矿房、矿柱参数

利用矿柱控制回采矿房的跨度、形状、并支撑上覆岩层的压力;利用围岩与矿柱的支承能力维护回采矿房的稳定是地压控制的基本方法。

为此合理选择矿房、矿柱参数及矿房断面形状与布置方向,以使矿房周围应力分布尽可能地合理,便于充分发挥围岩支承能力维护自身和稳定,又能做到充分采出矿石。

(2)支撑与岩体加固

回采不稳固矿体时,常利用人工支护回采工作空间,防止冒落。

传统的支护方法是用立柱进行支护。

近代又发展了岩体加固法,用锚杆、长锚索、注浆等加固不稳定矿体,增强其稳定。

若对待采的不稳固矿体预先进行加固,则可收到预控的效果,使回采更接近于在稳固矿体中进行回采。

(3)利用免压拱解除采场地压

在高压力区进行回采时,可利用形成免压拱的方法使待采矿块处于卸压区内,借以解除原有的高压力状态,使应力释放,并使来自原岩体的载荷转移到该区域之外,从而改善待采矿块的回采条件。

(4)合理的回采顺序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应先回采高应力块段;自断层下盘后退式回采;回采空间的长轴方向尽可能与矿体最大主力方向平行。

(5)充填

在回采期间利用充填处理空区来改善围岩及矿柱的受力状态,增强采场围岩的稳定性和矿柱的强度,以及利用充填处理采空区,借以阻挡围岩冒落,缓和地压显现,减少地表下沉,是一种常用的地压控制方法。

充填体对围岩的支撑作用:

A限制围岩的变形与位移。

充填体对围岩所提供的限制变形与位移发展的被动压力,取决于充填体的力学性质。

充填方式不同充填体下沉系数相差较大。

因此为提高充填体向围岩或矿柱提供的被动压力,必须提高充填体的刚性。

B提高矿柱强度。

矿柱在充填体包围下,改变了矿柱的受力状态,从单向受压改变成三向受压。

C减少能量释放速度。

由于回采空间被充填后,蓄积于围岩中能量释放速度降低,从而提高了地下结构抵抗动载荷的能力。

(6)崩落

利用崩落围岩的方法消除采空区,控制地压显现以及使承压带卸载,改善相邻采场的回采条件。

第五章采矿机械

(一)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良好的照明;

2、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3、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4、绞车开动前,操作人员应发出启动信号;

5、电耙运行时,人员严禁跨越钢丝绳;

6、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二)采用电动铲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铲运前,检查工作场地照明是否充足。

2、铲运机的工作巷道、采场其高度应高出铲车最高尺寸20㎝。

3、铲运机严禁无灯、无喇叭行驶,避免在斜坡道上熄火(电机停止运转)

4、电动机未停,铲车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岗位。

5、从最后一个炮响算起,井下2小时之内不得进入工作面。

6、工作完毕后,必须将铲运机开到安全地带,切断电源放平铲斗。

7、工作面要保持平整,作业面不得大于10度。

第六章、井下凿岩爆破及炮孔排列形式

1、凿岩

当矿石较稳固时,采用上向炮孔;矿石稳固星较差时,可采用水平炮孔。

打上向炮孔时,可采用梯段工作面或不分梯段整层一次打完。

梯段工作面长度为10-15米。

长梯段或不分梯段的工作面,可减少撬顶和平场的时间,并便于回采工作组织,目前使用比较广泛。

打水平炮孔时,不分梯段整层一次打完,分层高度为2米,炮孔间距0.8-1米。

2、炮孔排列形式

根据矿脉厚度和矿岩分离的难易程度确定,目前常用的排列形式有下列几种:

(1)一字形排列这种排列方式适用于矿石爆破性较好,矿石与围岩容易分离,矿脉厚度不大于0.7米的情况;

(2)之字形排列这种排列方式适用于矿石爆破性较好,矿脉厚度为0.7-1.2米的情况。

这种炮孔布置,能较好地控制采幅宽度;

(3)平行排列适用于矿石坚硬,矿体与围岩接触界线不明显或难于分离的厚度较大的矿脉;

(4)交错布置用于矿石坚硬,厚度大的矿体。

用这种布置方法崩下的矿石块度均匀,在生产中使用非常广泛。

爆破安全规程

第一章学习爆破安全规程的重要性

一、爆破材料:

炸药在我矿的作用就是崩落矿石和崩落岩石。

矿山的掘进、巷道、井筒工程、采场崩落矿石都用爆破完成。

二、我矿常用的爆破材料:

名称

结构、性能、作用

导火线

火雷管

非电导爆管

2#岩石炸药

三、爆破材料利用好了可以为我矿采出矿石带来效益,反之,如果利用不良管理不善也可以给我们制造灾难,轻了伤人,重了致命。

如果我们使用者能够掌握爆破材料的性能,准确无误的按规程操作,即能保证安全又能顺利使用好爆破材料完成任务获得效益。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一、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体检合格;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三、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四、火药运输与作业点的临时堆放

1往爆破地点运输

(1)、在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事先通知卷扬操作和信号人员,严禁在上下班人员集中时间运输,不在井口和井下调车场停留。

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2)、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电机车前后挂“危险”标志,用未装爆破器材的矿车把装有爆破器材的矿车与电机车及装雷管的矿车隔开。

电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3)、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聚的地方停留,禁止乱丢乱放;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4)、一人一次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不得超过10㎏,拆箱(袋)搬运炸药不得超过20㎏,背运原包装炸药来得超过两箱(袋)

2、作业地点临时堆放

运到作业面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标以醒目的标志(井下应挂红灯)。

炸药、雷管不得混放,起爆体不得和炸药混放,堆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第三章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

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

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9、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表1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名称

符号

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

CO

0.00240

30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

0.00025

5

二氧化硫

SO2

0.00050

15

硫化氢

H2S

0.00066

10

NH3

0.00400

30

1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二、爆破警戒与信号

 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三、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四、盲炮处理

 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第四章地下爆破

 一、一般规定

 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2、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准爆破。

 二、井巷、隧道掘进爆破

 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

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

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2、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3、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4、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的畅通。

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5、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方准起爆。

 6、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7、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

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

禁止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8、往井筒掘进工作面的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司泵工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装药时,禁止在两个吊盘上进行其他作业。

 9、井筒掘进时,必须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雷管脚线的长度应比炮眼深度长1m以上;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覆并高出水面。

 10、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的井盖门。

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11、用钻井法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用冻结法凿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得用爆破方法开凿表土冻结段。

如果必须爆破,则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12、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的布置必须与前一批炮孔的位置互相错开。

  三、地下采场爆破

 1、地下深孔或硐室大爆破时,起爆之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

危险区范围

由设计确定。

 2、通向二次爆破(破大块)地点的每一个入口,都必须设置警戒标志。

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无人的情况下,方准起爆。

第五章:

几个方法易发生事故及事故案例

案例1、雷管与火药混放事故案例

我矿曾出现过岩工(爆破工)领回火药到掌子头后没有分开存放导致雷管爆后引爆火药作业人员距爆区十几米冲击波冲挤肺内出血死亡。

案例2、火药材料不轻拿轻放管理不当,板石矿曾出现露天二次破碎上平盘(中段)给下平盘扔加工好后的雷管导火线时雷管磕到石块上爆破,没有伤人。

案例3、作业人员出现时间误觉,没有及时撤离掌子面炮响了,黑松电站当场崩了三人。

同类型我矿东风、东部各崩伤两人。

案例4、我矿小栗子车间在90年代初曾有一名员工上衣工作服兜里揣一个雷管开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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