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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本业务的审计要点

银行基本业务审计要点一

一现金业务

第一节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运送和保管过程中常常出现以下弊端:

1.损失现金;

2.现金帐目出现错误;

3.没有建立处理现金业务的责任踪迹;

4.收付现金的效率低下;

5.没有建立和实施出纳员个人业绩考评制度;

6.在办理现金业务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规。

二、控制目标

银行应针对上述基本风险,建立现金控制制度的目标:

1.确保现金安全存放;

2.对每天的现金交易进行独立的核对;

3.对各种现金交易建立和保持完整的责任踪迹;

4.消灭出纳差错,杜绝挪用现金,把现金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保证高效率的出纳运作;

6.对每位出纳员和每个出纳部门进行严格的业绩考评;

7.确保现金交易业务按国家的法规处理。

第二节控制特征

银行应根据上述控制目标,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

1.应将出纳职责与其他职责分离开来:

出纳员不能同时负责为客户开立新帐户,也不能同时负责帐户的记帐工作(现金日记帐除外)。

.出纳员接受客户存入的现金时,必须当面将现金点清,向客户开具存款收据时应在收据2.

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出纳员付出现金或承兑和兑现票据的具体程序必须规范和具有强制性。

应确定每个出纳员对处理每笔现金交易和保管每笔现金资金所应担负的责任。

3.现金的存放必须确保安全。

银行的金库、保险柜、报警系统和保安系统在装备水平上必须达到同业最低标准。

对大额现金的存放必须实行双重控制措施。

对每个出纳员和整个出纳系统持有的现金余额必须作出限制,以使其维持在最低余额水准。

对各出纳员上报的现金余额,应经常进行监督性核验。

在每个出纳员度假或离职以前以及突然离岗超过一天之后,应对该出纳员的现金进行监督性清点。

4.现金交易应由出纳员记入日记帐。

出纳员每天经手的各种现金送款单、票据、存款和取款凭单以及其它会计分录凭证应由复核部门独立地进行加总和平衡(即借方发生额应等于贷方发生额)。

出现不平衡的情况,则应向有关出纳监督员报告,以便查找原因和作出更正。

由此产生的现金损失则按有关出纳员记入出纳长短款帐户。

5.出纳员必须经过全面系统的培训以便应付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做到以高效周到的服务满足顾客的需要。

6.应建立衡量出纳员业绩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并据以考评各出纳员。

第三节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对出纳员持有的现金进行突击清点

二、观察和验证出纳员是否遵守了安全和控制制度

三、将出纳员报告的现金总额与现金总帐余额进行试算平衡

四、审查和分析出纳长短款帐户

五、清点备用现金

六、同时清点出纳系统的全部现金

七、审查现金控制制度问卷的答案

八、全面评价现金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及出纳运作的质量

第四节控制问卷

对现金的控制制度,审计师设计的调查问卷中应包括以下问题:

1.在非营业时间里,所有的货币是否都锁进金库或保险柜。

2.金库是否装备有合格的防盗防抢报警等装置。

3.金库的开启是否由定时锁控制。

4.金库是否在每个营业日都最晚打开、最早锁闭。

5.金库备用现金箱是否置于一个由双层锁保护的特别隔间内。

6.金库中备用现金的动用是否由双人监管,共同记录。

7.对备用现金的货币名称和金额是否进行了记录。

8.各出纳员是否持有自己的现金。

9.每位出纳员在金库中是否都拥有属于自己的隔间,以用来隔夜储存自己持有的现金。

10.每位出纳员的工作岗位是否都备有上锁的现金保管设施,以供出纳员离岗时存放现金。

11.每位出纳员的工作岗位是否都装备了防盗报警装置。

12.顾客免下车存取现金的营业网点是否装有防弹玻璃等防弹设施,以确保出纳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13.对首席出纳员、运钞出纳员和大额现金交易网点是否进行了特别的安全防护。

14.对出纳员是否建立和实施了现金限额制度。

15.各分支机构所持有的现金总额是否维持在合理的最低水准。

16.出纳员对其持有的超额周转现金是否进行特别的防护。

17.所有出纳员的现金总额是否每天都与中央复核部门所加总的现金总额核对相符。

.出纳员所持有的现金是否定期由指定专人进行突击核点,对核点情况是否记录保存。

18.

19.在每个出纳员度假之前或突然离岗超过一天以后,是否对该出纳员的现金进行清点。

20.出纳员是否在其经手的交易凭证和现金封条上签字或盖章。

21.收到顾客现金时,出纳员是否向顾客提供收据。

22.是否对出纳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以指导其经办各种现金交易业务。

23.在出纳员的聘用条件上是否要求应聘者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一定的工作经验及良好的道德水准。

24.出纳员在工作上是否受到严格监督,是否得到大力帮助以及是否有机会参加专业培训。

25.是否实行出纳岗位轮换制度。

26.是否禁止出纳员办理自己私人支票的收付业务。

27.是否允许出纳员接收非本国货币作为其现金的一部分。

28.是否禁止出纳员接触会计部门的帐簿。

29.出纳员的职责是否限制在办理出纳交易的范围内。

30.处理现金交易的效率是否较高。

31.出纳长短款项是否按日结清。

32.出纳长短款项是否记入按出纳员设置的出纳长短款帐户,以反映各出纳员累计发生的出纳长短款总金额。

33.出纳经理是否审核现金出纳长短款项帐户。

二、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

第一节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银行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业务中常常出现以下风险:

1.挪用存放同业资金,并导致存放同业帐户出现透支情况。

2.帐务上漏记存放同业资金或同业存放资金。

3.备付金准备不足。

4.存放同业帐户上资金闲置过多。

5.没有为顾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6.从同业存放帐户或存放同业帐户中错误付款或重复付款,且款项无法追回,导致资金损失。

二、控制目标

针对上述基本风险,银行应确立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控制制度的目标:

1.正确记录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收付金额,确保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安全。

2.做好与代理行的对帐工作,确保本行帐务余额与代理行帐务余额相符。

3.对各项有关交易均以正式的单证授权,以便分清责任。

4.在存放同业帐户中保留必要的余额,并定期将余额情况向主管帐户头寸的官员进行汇报,以便将多余的头寸进行投资,或对不足的头寸进行拆借补足。

5.做好帐户头寸分析,确保本行从代理行帐户中所获利益大于本行存放代理行资金的机会成本和本行的服务费用。

6.提高办理代理行业务及进行有关帐务处理的工作效率。

第二节控制特征

根据上述控制目标,银行应建立以下控制制度:

1.对办理帐户头寸调拨的业务人员做到慎重聘用。

2.把资金调拨职责、授权职责和帐户调节职责分离开来,不得一人二职。

.建立日常的帐户调节制度。

3.

4.保持完整的帐户调节记录,并由监督人员进行审核。

5.对本行的银行汇票进行编号控制。

6.对签字盖印机的使用进行控制,防止滥用。

7.对空白汇票实行共同保管(即由两人同时保管,互相牵制)。

8.由高级经理人员对本行头寸表进行审核。

以上八个方面的控制制度是针对存放同业而言的。

针对同业存放的控制制度有:

9.在同业存放帐户项下发生借记(即付款)事项时,向有关代理行(即在本行存入款项的其他银行)编发正式的借记通知书(即付款通知书)。

10.定期向代理行寄发对帐单,将对帐单直接寄给代理行的对帐部门。

11.向代理行提供贷记通知书(即收款通知书),可以作为一项追加的控制。

第三节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分析和描述控制制度

二、确认存放同业帐户与同业存放帐户余额

三、调节存放同业帐户余额

四、审查汇票的签发和清算

五、审核存放同业帐户和同业存放帐户的活期余额,查证活期余额是否合乎要求

六、验证存放同业帐户定期余额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同业存放帐户定期余额产生的利息支出

七、对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及后续经营的质量作出结论

第四节控制问卷

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支用存放同业帐款。

2.在采用签字盖印机签署汇票的情况下,是否对签字机进行特别控制,以防止滥用。

3.在存放同业帐户中是否只存有有限的资金,以供代理行对盖印签字的汇票进行付款。

4.所有汇票是否都进行事先编号,且根据不同的帐户行(即汇票的付款行)而编制不同序列的号码。

5.签发后六个月未清偿的汇票是否置于特别控制之中。

6.是否按存款帐户的控制制度来控制同业存放帐户。

7.是否还对同业存放帐户进行特别的控制。

8.是否根据向代理行提供的服务范围对同业存放余额进行具体分析。

9.存放同业帐户的收付款通知书、已付汇票和对帐单是否直接寄给本行独立的帐户调节部门(或岗位)。

10.帐户调节人员是否被禁止拥有支取存放同业帐款的权利。

11.是否禁止调节人员处理现金、现金项目或有价证券,是否禁止其进行帐务处理。

12.是否根据既定的频率计划,对存放同业帐户定期进行调节。

13.对本行的每一开户行是否都设有一个明细存放同业帐户与之对应。

14.是否根据对帐单定期对差异项目进行逐个调节,以列出每个差异项目的发生日期和金额。

15.是否对对帐单的更改进行审核,是否将已付汇票逐一或按总额与对帐单进行比较核对。

16.调节记录是否保存完整。

17.在调节记录中各调节项目是否按发生日期记录清楚。

18.本行关于存放同业事项的政策是否由董事会制定和批准执行。

19.本行的开户行是否经董事会批准指定。

20.是否制定了帐户平均余额方针,用以指导确定在每个开户行中存放的平均余额。

21.对各受权人员的身份及权限范围是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是否指定了一名职员或监督员负责定期正确地调节帐户。

22.

23.是否制定了有关核销老调节项目的方针。

24.对本行有关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的政策是否每年审议一次。

三、投资和相关收入

第一节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银行在办理投资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如下:

1.投资不能回收。

即银行购入的有价证券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兑现,或者是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倒挂,发生损失。

2.对购入的有价证券保管不善,发生票券丢失或被盗的情况。

3.对投资业务不按银行监理机构或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造成会计核算混乱不堪。

4.挪用或侵吞用来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的资金、证券到期收回的资金以及应收的证券利息。

二、控制目标

银行应针对上述基本风险,确立有关投资业务的控制目标:

1.确保各项投资交易(如购买、出售或到期兑付)均由专人提出,并经董事会批准。

2.对投资证券进行安全保管。

3.建立完善的责任追踪制度,实施和健全双人控制管理。

4.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做到正确、完整、及时和前后一致。

5.加强对到期证券本息的回收和运用。

第二节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对有关的总帐与所属的明细帐进行试算平衡

二、核实已入帐的投资证券的实际拥有情况

三、详细分析投资业务的处理过程

四、审查投资交易是否由指定人员发起,是否经董事会审批

五、审查投资证券是否以成本价入帐

六、审查到期收回的和售出的投资证券价款是否正确入帐

七、审查证券利得和损失是否正确入帐

八、审查应收利息、累计折价摊销和累计溢价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九、审查利息收益、折价摊销和溢价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十、审查双重控制是否有效,有关凭证是否健全

十一、查证有关信息的准确性

十二、对投资证券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进行总结性评价

第三节控制问卷

审计师对投资证券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本行的总体投资战略和投资政策是否正式成文,并经董事会批准执行。

2.董事会或其下属的投资委员会是否对投资证券的购买、出售和调换进行了正式授权。

3.是否只有经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才有权发起投资交易。

4.在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是否记录了对投资交易的批准决定。

5.本行投资业务的经纪人是否经董事会慎重选择和正式批准。

6.对持有的投资证券,是否定期审查其信用级别和市场价值。

7.对投资证券是否进行了明细帐记录,投资明细帐是否按月与投资总帐进行试算平衡。

8.负责上述试算平衡的职员是否与投资证券的交易授权、收发保管、帐务记录等职责没有直接关联。

9.投资会计系统所记录的数据是否能满足合理确定应计利息收益和证券利得或损失的需要。

10.上述数据是否有来自独立渠道的充分证据(如经纪人开具的发票、代理行的通知等)进行证实。

11.投资明细帐的记帐职责是否与投资业务的实际执行职责相分离,亦即,负责记帐的职员是否被禁止发起投资交易或被禁止接触投资证券。

12.投资会计报告的编报人员是否被禁止拥有投资权限;报告的内容是否经过监督人员的复核和审查。

13.每笔投资交易的原始凭证是否由不负责发起投资的职员进行审核。

14.购入的各种投资证券在可能的情况下是否都由代理行(或代保管机构)进行保管。

15.在证券由代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情况下,本行是否持有代保管收据。

16.存放在本行内的证券是否由双重锁锁存,并实行共同保管制度。

17.对双重锁钥匙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达到任何一人都不可能同时拿到两把钥匙的安全程度。

18.归本行拥有的证券是否与不归本行拥有但由本行持有的证券分开存放。

19.对投资证券的移动是否实行了双重控制,如对证券的入库或出库是否有两人签字等。

20.是否对投资收益作出预算。

21.投资收益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和明细记帐这两项职责的职员负责收取和存放。

22.投资证券利得和损失是否在实现时进行计算和确认。

23.对不能赎回的投资证券进行核销,是否经过董事会批准。

24.本行的投资业绩与其他投资机构相比,是否在证券的信用等级、到期期限和实际收益率上具有优势。

银行基本业务审计要点二

一、商业贷款和抵押品

一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银行商业贷款部门的工作任务有以下七项:

1.受理贷款申请,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2.办理贷款支付,建立会计记录;

3.负责收贷收息;

4.负责贷款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

5.监控贷款的执行情况;

6.建立和审查贷款档案;

7.负责抵押品的收入、保管和发还工作。

一、基本风险

银行在办理商业贷款活动中的基本风险是:

1.无贷款政策可依(包括贷款政策不适合),有贷款政策不依,信贷过于集中,贷款信息不准确和不完整,致使银行遭受较大的信贷损失。

2.工作出现差错,致使贷款利息收益发生流失,以及银行信誉受到损害。

3.不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办事,而受到法律或法规的处分、罚款或其他制裁。

4.对来自外部的欺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而致使银行蒙受损失。

来自银行外部的欺诈行为主要有:

借款人编制虚假的财务信息,以伪造的证券作为抵押品,以及对抵押品进行挪用或转换等。

.对来自内部的欺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而致使银行蒙受损失。

来自内部的欺诈行5.

为主要有:

内部人员截留和挪用借款人归还的本息金额,侵吞抵押品,捏造虚假贷款,以及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收受回扣等。

6.擅自更改与贷款帐户有关的信息,如更改借款人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等),以及贷款历史信息(包括贷款所属种类、抵押品、偿还金额、拖欠时间、展期期限、到期日期、分期还款计划等)。

7.隐瞒逾期贷款信息。

8.将偿还的贷款金额记错贷款帐户。

9.对偿还的贷款金额不分本息,笼统入帐。

以上第6、7、8、9项风险是采用计算机进行贷款业务会计处理情况下的基本风险;在手工处理情况下,则不常发生。

二、控制目标

各银行应针对商业贷款活动中的上述基本风险,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1.制订适当的贷款政策,防止信贷过于集中,确保贷款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把有关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消灭工作差错,保护银行收益,维护银行信誉。

3.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做到依法经营贷款业务

4.保护银行免遭内外欺诈,确保贷款安全运营

二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审查商业贷款控制制度,评价其充分性

二、对贷款余额进行试算平衡

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贷款样本

四、直接与借款人确认抽样贷款余额

五、审查所有的非正常贷款

非正常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利息未按期收回的贷款、重整贷款以及商业贷款部门认定的有问题的贷款

六、审查贷款项下的票据

七、审核贷款抵押品

八、审查贷款的运作程序和贷款部门对贷款的监控情况

九、审查信贷档案

十、审查贷款是否合乎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十一、对本行商业贷款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作出审计结论

三控制问卷

审计师对有关商业贷款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董事会是否正式制订和批准了本行的总体贷款政策。

2.贷款政策是否规定了各级信贷官员和贷款与贴现委员会的贷款限额。

3.商业贷款部门是否在贷款方针中明确规定了以下问题:

(1)各类贷款的信贷规模;

(2)贷款的主要投放地区;

(3)贷款利率和费率;

(4)各类贷款的期限范围;

(5)拖欠贷款的划分、报告和催收。

4.是否具有独立于信贷职能的贷款检查职能。

.对信贷的集中情况,是否进行定期报告。

5.

6.商业贷款政策每年是否至少审查一次。

7.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票据是否进行连续编号,并记入票据登记簿。

8.在营业时间内,对票据是否进行安全保护;在非营业时间内,是否将票据存入保管库中,妥为保管。

9.所有的票据是否经贷款官员签署(即在票据上签上贷款官员的词首字母)。

10.是否禁止本行职员持有借款人已签字的空白票据。

11.贷款是否采用本票或采取转存借款人帐户的方式进行支付。

12.对所发放的每笔贷款,是否都相应地保存有经借款人签字的借款申请书。

13.是否为每个借款人建立了信贷档案。

14.对信贷档案中有关信息的现时性(如借款人应提交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是否有一定的控制程序予以保证。

15.信贷档案中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贷款目的的说明;

(2)关于贷款支付的说明;

(3)贷款偿还计划;

(4)贷款调查报告;

(5)借款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6)与借款人会谈的备忘录。

16.商业贷款明细帐的建帐和过帐工作,是否由不接触现金或无权签发本票和汇票的职员负责进行。

17.商业贷款明细帐是否按日过帐,是否按日与贷款总帐进行核对调节。

18.贷款明细帐与总帐之间的调节事项是否由不接触现金的职员进行查询。

19.贷款明细帐与总帐之间的试算平衡是否经常进行,进行这项工作的职员是否不负责办理商业贷款业务和记录商业贷款明细帐。

20.对贷款余额进行查询的职员是否不接触现金。

21.调整贷款的文件是否由不接触现金的职员进行核验。

22.是否将商业贷款分录记入了日记帐,是否将日记帐每天与总帐进行核对调节。

23.是否将已清偿贷款项下的票据或有关文件及时退给借款人;是否在退回的票据上或有关文件上加盖了“已清偿”戳记,表示票据或文件已经注销。

24.在贷款发生逾期时,是否向借款人编发逾期通知书;负责这项工作的职员是否不接触现金。

25.在收到借款人交来的抵押品时,是否开具一式多联和预编号码的抵押品记录单;记录单是否至少包括三联:

一联作客户的收据;一联作为抵押品的明细帐记录;一联作为抵押品登记副本。

26.对可流通抵押品,是否由双人共同保管;两位保管员在抵押品的收发环节是否都在抵押品记录单上同时签字。

27.是否把作为抵押品的股票与这种股票的授权转让书分开保存。

28.从保管库里临时提取用来抵押的证券,是否采用了预编号码的出库单进行控制。

29.对所有抵押品的价值和状况,是否采取了充分的程序进行监控。

30.对作为抵押品的证券所产生的利息,是否采取了充分的程序进行保护和使之完整无损。

31.是否采取了充分的程序,以确保本行在必要时能立即对抵押品进行清算变现。

32.对逾期贷款,是否采取了有系统的和不断强化的程序进行跟踪催收。

33.对逾期贷款、有问题贷款和未清贷款承诺总额,是否采取了系统的程序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34.本行在办理商业贷款业务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情况是否有凭有据,是否经过检查。

二、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建筑贷款

不动产抵押贷款,是以不动产作抵押的贷款,亦即是以抵押契据、信托契约、土地契约和不动产的其他置留权契约进行担保的贷款。

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部门的工作任务有以下六项:

1.受理贷款申请,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及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据以作出贷款决策;

2.办理贷款资金的支付,建立会计记录;

3.办妥和保存与贷款有关的各种文件;

4.负责贷款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

5.监控贷款的执行情况。

一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在不动产抵押贷款活动中,银行常常出现或遇到的风险有以下方面:

1.无贷款政策可依(包括贷款政策不适当),有贷款政策不依,信贷过于集中,以及贷款信息不准确和不完整,致使银行遭受较大的信贷损失。

2.工作出现差错,致使贷款利息收益发出流失,以及银行信誉受到损害。

3.不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办事,而受到法律和法规的处分、罚款和其他制裁。

4.对抵押财产的价值评审不严(通常发生在贷款需求较旺的情况下),而对分期偿贷计划或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又考虑不周,从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而抵押财产价值又不够抵补贷款本息的局面,而使银行遭受损失。

5.借款人不能按规定的成本和工期完成建筑工程,致使贷款失去安全性。

6.对来自外部的欺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而致使银行蒙受损失。

来自银行外部的欺诈行为主要有:

借款人编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对贷款资金进行挪用等。

7.对来自内部的期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而致使银行蒙受损失。

来自银行内部的欺诈行为主要有:

内部人员截留和挪用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息,捏造虚假贷款,以及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收受回扣等。

8.抵押契约出现错误,抵押财产的投保不当,抵押财产置留权税赋由银行负担,以及抵押财产的产权不完整(即除银行外还有其他人也对抵押财产享有优选置留权或权益),由此使银行蒙受与抵押财产有关的损失。

9.擅自更改与贷款帐户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更改借款人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地址等),以及贷款历史信息(包括贷款所属种类、抵押财产、已偿金额、拖欠时间、展期期限、到期日期、分期还款计划等)。

10.隐瞒逾期贷款信息。

11.将借款人偿还的款项记借贷款户头。

12.对借款人偿还的金额不分本息,笼统入帐。

二、控制目标

各银行应针对不动产抵押贷款活动中的上述基本风险,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1.制订适当的贷款政策,防止信贷过于集中,确保贷款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把有关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避免缴纳抵押财产置留权税赋,防范抵押财产灾害保险中途终止。

3.尽量消灭工作差错,以保护银行收益和维护银行信誉

.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做到依法经营。

4.

5.防范借款人伪造财务信息,防止贷款资金被借款人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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