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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一、伤亡事故问责

1.矿井、工程处、安拆公司、控股子公司(煤矿)。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记大过处分。

(2)发生致命性重伤事故,给予分管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协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发生1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发生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同一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2.地面单位、非煤子公司: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现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协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致命性重伤,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3)发生1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3.矿(处)带班领导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瓦斯超限、误报及“六项指标”考核问责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月度工作会议上作检查,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矿井季度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评先资格。

2.发生瓦斯高值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月度工作会议上作检查,给予分管副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罚款5万元,其他责任领导罚款按比例执行。

3.1个月内发生第2起瓦斯超限的,给予同一分管责任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安监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4.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1次的,给予责任领导通报批评;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2次及以上的,给予总工程师、分管责任领导、安监处长诫勉谈话。

5.“六项指标”单项指标连续2个月未完成或1个月有两项未完成的,分别给予党政正职、分管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单项指标连续3个月完不成的或1个月有三项及以上未完成的,分别给

2予党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责任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三、防治水考核问责

重点防治水工程未按计划完成的、落差10m以上断层因探查不清圈入工作面的,给予责任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四、矿井供电问责

1.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提高一个档次问责(行政降级处分)。

2.因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造成矿井停(掉)电事故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

五、技术管理问责

1.擅自调整采场、更改“治灾规划”、“一面一策”计划等,造成“一通三防”、防治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

2.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3.设计、方案、措施未按“三个模式”编制和执行的,且问题多次出现仍不改正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六、公司机关处室问责

1.发生重大涉险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诫勉谈话。

2.发生一起死亡3人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分管负

3责人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3.公司机关安全生产业务处室人员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七、其他问责及规定

1.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按1人重伤事故、重大涉险责任事故按1人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2.公司内部井下劳务输出,输出人员关系必须调入输入方,安全管理责任由输入方负责;公司内部地面劳务输出(人员未迁调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实行双向责任追究;工程处、安拆公司在矿区施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实行双向责任追究。

3.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重大涉险事故的,对采购单位、使用单位、职能部门等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性质进行严肃追究。

4.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挂安全警告牌;对事故科区、班队停产整顿并办学习班。

5.严格工伤汇报、申报管理,对隐瞒工伤事故的,对责任领导、责任人提高一个档次进行问责。

6.公司内部责任追究与上级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追究责任。

47.矿井、工程处、控股子公司(煤矿)、地面生产单位(包括非煤子公司)制定本单位实施意见及责任追究办法,必须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纪委、安监局(监管局)审核并备案。

第二篇:

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思南县侯家坡小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当事人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

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全校教职工给予:

全校通报批评、罚款20——100元、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晋职、不晋职、职称缓聘、报上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对有以下行为,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

罚款20——50元、全片区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他人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程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体育课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心理、身体伤害,值班人员或教职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班人员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

班主任或值班人员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

食堂管理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制度的。

(7)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

(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关安全隐患的班级、班主任、教师寝室,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园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教班级纪律混乱,使所任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群架斗殴(3人以上认定为群架)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的。

(12)学生旷课逃学,任课教师或教职工发现后,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值班通报情况,班主任知道后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1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的。

(14)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者。

违章操作者、不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无故脱岗但不履行职责者、任凭外来人员随便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损坏者、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15)对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态度不积极、认识不到位。

不能按时传达和进行学生安全教育而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出现违纪事件者。

(16)对自己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出现突发时间处理不当者。

(17)学校内消防器材、电力、楼房等设施设备保管、

修缮、维护不及时,而造成学生身体伤害、学校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

(18)兼职电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保险丝、控制开关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等有安全隐患更换不及时者。

(19)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者。

(20)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危险药品记录不详者。

第四条:

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

罚款50——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内评先选优资格。

(1)有第三条第一项,造成学生或学生家长上访(包括信访、电话访),或学生伤害事件者。

(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残疾,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或教职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违犯第三条第三款,而引发教学安全事故者。

(4)有第三条第四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值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者。

(6)有第三条第六款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食物中毒责任人。

(7)有第三条第七款行为,引发家长上访事件2次者。

(8)有第三条第八款行为,责任人知晓后未整改治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

(9)有第三条第九款行为,造成不良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0)有第三条第十款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财产受到损失的。

(11)违犯第三条第十一款,对班级管理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3次以上的。

(12)违犯第三条第十二款,处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或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个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的。

(14)对外来人员出入校门管理不当,进入学校扰乱教学秩序,寻畔滋事。

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

(15)违犯第三条第十五款规定,使学生出现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16)不遵守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造成事态扩大的。

(17)违犯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18)不执行第三条第十八款,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学

生人身伤害的。

(19)在校园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引发火灾,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学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

将追究主要责任人:

暂缓晋职、不晋职、职称缓聘、不聘、追缴经济损失。

并给予分管领导:

通报批评。

第五条:

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学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

将追究主要责任人:

暂缓晋级、不晋级、职称还聘、不聘、追缴经济损失处分。

并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20)对上级或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要求和布置的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21)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管理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制度,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食物中毒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2)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善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3人以上认定为群架)等恶性事件3次以上者。

(23)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不进行教育者、不按操作规程违章操作者、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

未脱岗但不履行职责、任凭外来人员随便进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学生家长出现上访3次的。

(24)值班人员、因脱岗或不按规定值班给学校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25)班主任、值班人员在学校安排的晚查、午查、安全检查等检查中、不能按时到岗,不执行学校安全会议精神,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26)任课教师每节课发现缺课学生,要及时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任课教师没有及时向班主任反映,学生出现问题由任课教师承担;如果任课教师及时向班主任反映情况,而班主任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造成学生出走或死亡的。

(27)各年级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清扫卫生、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应急预案,而发生学生伤害者。

(28)班级、教师办公室、宿舍、食堂、体育课等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求立即整顿,拒不改正的,或效果不明显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第三篇:

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市西中心小学1、为严格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学校因校舍倒塌、火灾、食物中毒及电力设施、避雷设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不善引起伤亡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发生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3、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学校校舍及消防安全设施、用电设备、避雷设施安全状况的检查鉴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将检查结果于检查后及时公布。

不按时组织检查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有安全隐患未查出的;对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安全领导小组应对校舍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好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加强校产设施及电力设施维护与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各类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新学期开学前,应对学校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保证安全信息畅通。

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维护及瞒报、迟报、漏报学校安全状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实行校舍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具有工程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设计,依法建设,依法施工,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篇: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基层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定位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安全违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的相关规定、制度结合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有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对人身事故予以严肃处理”的原则。

处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公司及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和基建项目单位。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

第四条。

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聘。

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工资总额的相关比例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六条:

公司有权对不适当的处罚予以纠正,有权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予以处罚。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罚

第七条。

一次事故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2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解聘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2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解聘处分。

第八条。

一次事故达到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解聘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撤职处分。

第九条。

一次事故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5%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解聘处分。

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一次事故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3%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降职以上处分。

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3%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未达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级别,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0.1至1%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及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0.1至1%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及三级公司)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谎报、瞒报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再处于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第三章: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0.5-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如违规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或四级公司,除对违规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其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三级及二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2万元罚款;给予其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三级及二级公司)相关责任人按照罚款数额的0.5-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的;

2、制定或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0.5-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或产品的;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7、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8、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

9、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10、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1、与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出具虚假报告等和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或知情不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1-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致使违章作业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及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和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1-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在事故和事故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1-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时上报的;

2、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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