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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文档版
绪 言
•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法学
•刑法学即研究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二、刑法学的研究体系
在20世纪90年代初,形成了绪论、犯罪总论、刑事责任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的研究体系的模式。
即教材上所采用的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体系。
•三、刑法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根本方法。
•具体方法:
•1、阶级分析法。
•2、历史研究法。
•3、比较研究法。
4、案例研究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的概念
•所谓刑法,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
(1)从本质上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
(2)从内容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
•(3)从形式上看,刑法的法律文件有三种。
•第一种是刑法典。
这是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二种是单行刑法。
这是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第三种是附属刑法。
这是刑法的辅助形式。
•2、我国刑法的概念
•3、刑法的分类
•
(1)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刑法典
•广义刑法,除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括其阶级本质和法律性质。
•
(一)、刑法的阶级本质
•1、刑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刑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刑法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
•2、刑法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三、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
(一)、刑法的创制
•1、建国初期,颁布单行刑事法律和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刑法规范。
•2、刑法典的起草
•3、刑法典的颁布
•
(二)、刑法的补充
•(三)、刑法的修订
• 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刑法的功能和任务
•一、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又称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与效果。
•
(一)、规范功能
•规范功能是指刑法指导和约束个人、单位和司法机关行为的作用。
具体表现为:
•
(二)、保护功能
•保护功能是指刑法保护社会不受侵害的作用。
•(三)、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指刑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制裁的作用。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即是指刑法承担的打击谁、保护谁的历史和现实使命。
刑法的任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用刑罚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即惩罚方面;二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保护方面。
•
(一)、惩罚方面
•用刑罚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法的直接任务,也是刑法的特有任务。
表现为:
惩罚对象上的特殊性,即惩罚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分子;惩罚方法上的特殊性,即采用刑罚手段。
•
(二)、保护方面
•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刑法的根本任务,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
第三节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按照费尔巴哈的经典表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2、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3、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
(1)排斥习惯法;
•
(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在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
(1)罪刑法定化。
(2)罪刑实定化。
(3)罪刑明确化。
•2、在实质意义上的基本要求:
•
(1)溯及既往的禁止
(2)成文法主义(3)禁止任意解释刑法(4)刑法法规的适当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定罪和量刑。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又称罪责刑相当,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这里,罪、责、刑三者的关系是:
罪行的大小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是罪行与刑罚的中介,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形式,也是罪行的法律后果。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演变历程
•由早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修正为现代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意义
•实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预防犯罪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种。
•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
•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潜在犯罪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1、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对刑罚裁量、执行制度及个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2、司法实践中刑罚裁量,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且要分析整个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个体的各方面因素,力求刑罚的个别化。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
•2、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首先,根据各种犯罪形态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其次,适应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设置了累犯、自首、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
•再次,在刑法分则中,建立了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规定了与不同犯罪相适应的刑罚幅度。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2、强化量刑公正的司法观念
•3、强调司法中的平衡与统一
•四、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
(2)任何人不得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具体意义表现为:
•
(1)是预防犯罪的要求。
•
(2)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
•(3)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
•(4)是刑法本身的要求。
•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1、定罪上的平等。
•定罪上的平等,是指对于相同的犯罪主体,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2、量刑上的平等。
•量刑上的平等,是指犯相同罪的人或单位必须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
•3、行刑上的平等。
•行刑上的平等,是指对于所有服刑的罪犯,应给予相同的待遇。
•总之,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1、我国刑法总则除第4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多个方面。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亦有体现。
•3、刑法所增设罪名亦体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
•(四)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1、刑事司法公正
•刑事司法公正包括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
•2、反对特权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也就是刑法典篇章的构成和刑法范围的表达形式。
•
(二)我国刑法的体系
•我国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其中总则和分则各为一编,在各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1、编、章、节
•2、条、款、项
•在刑法典中,条是最基本的单位。
所有编、章、节的内容均由条构成,各编、章、节的条文统一编号。
•条以下的款没有编号,用另起一行的形式表示。
•款以下为项,用
(一)、
(二)、(三)等基数号码表示。
但各条下并非都存在款和项。
•3、段
•4、但书
•
(1)但书是前段的例外。
•
(2)但书是前段的限制。
•(3)但书是前段的补充
•二、我国刑法的解释
•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
•1、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说明。
•2、刑法解释的意义
•
(1)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规范的含义与精神。
•
(2)有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3)有利于弥补刑法的某些漏洞与缺陷。
•(4)有利于刑法的发展与完善。
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根据立法意图,通过刑法的解释,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正式的刑法解释
•
(1)正式的刑法解释
•正式的刑法解释是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又称有权解释。
•
(2)正式解释的种类
•①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②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
(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是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乃至公民个人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因此又称无权解释。
•
(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的种类
•①学理解释
•②任意解释。
•(三)刑法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从刑法条文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
•2、论理解释
•
(1)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有关事项,对刑法规范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
(2)论理解释的种类
•①当然解释②历史解释
•③扩张解释④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也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二为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刑法适用范围的最重要方面之一,指的是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二)刑事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三)刑事管辖体制
•到了近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形成了一种刑事管辖体制。
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一定范围内的普遍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也就是说,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也采用这种刑事管辖体制。
具体讲:
刑法第6条的规定属于属地原则,第7条的规定属于属人原则,第8条的规定属于保护原则,第9条的规定则是普遍管辖原则。
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是与刑事管辖权相关的两条重要内容。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一)“领域”的含义
•1、领域的含义
•领域,又称领土,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2、领域的范围
• 领陆
• 领土领水――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 领空
•领域
• 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 拟制领土
• 我国驻外使、领馆
•
(二)关于犯罪地的标准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这表明,我国刑法从维护我国主权出发,采用的是“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择一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只要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三)不适用本法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中国刑法不适用)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解决办法:
•
(1)将其犯罪情况通报派遣国,要求将其召回。
•
(2)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
•(3)对于情节严重的,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部分条文不适用)
•
(1)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仅仅是排除与少数民族特殊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刑法条文的适用。
•
(2)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部分条文不适用)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大陆刑法不适用)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
(一)我国刑法对普通公民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所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属人原则,我国刑法对所有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一切犯罪,均享有刑事管辖权。
•2、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所规定之罪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时,不是一律不予追究,到底是否予以追究由我国司法机关斟酌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
(二)我国刑法对特殊主体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刑法对特殊主体的属人管辖权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在国外,只要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不论法定的刑种、刑度为何,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这是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所必须的。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承认的问题
•一是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可以阻止重新追诉;
•二是对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均进行再次审判;
•三是把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处罚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即在法律上否认外国法院有既判力,而在事实上加以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第三种做法。
•第一,我国在法律上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第二,我国在事实上考虑了外国法院的既判力。
•3、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一个当时在其国家境内的人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依该国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制度。
引渡制度的原则,一般认为应包括: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行特定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等。
•途径:
•
(1)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
•
(2)对等原则
•(3)一国自愿向另一国引渡罪犯完全是出于一种礼让和友善的表示。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限制:
•1、犯罪行为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的犯罪的审判与处罚,刑法第10条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世界上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国际犯罪实行刑事管辖。
•2、国际犯罪的主要类型
•主要为:
空中劫持、毒品犯罪、灭绝种族、侵害应受保护的外交代表等犯罪。
•3、管辖的方式
•普遍管辖原则要求每个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对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实行“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4、普遍管辖权的特点
•5、普遍管辖原则的例外
•第二节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这种方式通常为单行刑法施行的采用。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
•三、刑法的失效时间
•通常存在两种规定方式: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四、刑法的溯及力
(一)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
(二)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
•我国刑法在有关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立法例:
各个国家都制定刑法,但在刑法上是否以及如何规定犯罪的定义,则有不同的立法例,归纳起来共有四种立法例。
•第一种立法例是不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
•第二种立法例从形式上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
•第三种立法例规定犯罪的实质定义。
•第四种立法例规定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理论上不同的犯罪定义。
•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对犯罪仅从法律特征上给予定义,而未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主要有这样几种:
•第一,依据犯罪的法律后果给犯罪下定义。
•第二,按照犯罪的成立条件给犯罪下定义。
•第三,结合犯罪引起的诉讼程序给犯罪下定义。
•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 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角度对犯罪进行界定。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将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结合起来给犯罪下了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三、犯罪的基本特征
•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3、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表现
•4、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
•
(1)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
(2)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时间、地点或其他相关情节。
•(3)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的大小或者是否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行为人本身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
(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1、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2、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3、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4、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应受刑罚惩罚性,又称刑罚当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2、应受刑罚惩罚性与“犯罪必须受到刑罚惩罚”,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概念。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上的分类
•
(一)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道德,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而是违反行政法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刑法(广义刑法)所规定的现代型犯罪。
•
(二)行为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
•结果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三)实害犯和危险犯
•实害犯,是指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四)隔隙犯和非隔隙犯
•隔隙犯,又称间隔犯、隔离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非隔隙犯,又称非间隔犯、非隔离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不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五)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即成犯,是指在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终了的情形。
•状态犯,是指在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也终了,但是,此后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仍然继续的情形。
•继续犯,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