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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

存续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存续期管理定义)本规定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在我行对法人客户办理投资银行业务中,资金发放后的业务存续期间,我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对融资客户、融资项目、具体业务、担保物(人)、合作机构等进行跟踪检查、监测预警、资金使用监督、风险事件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以掌握融资风险状况和客户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防控业务风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法人客户定义)本规定所称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投资银行业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包括公司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社团法人客户,以及非法人组织客户等。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管辖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包括债务融资类、股权融资类、并购重组类、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业务等。

(一)债务融资类业务。

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资金或代销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下同),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偿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业务。

(二)股权融资类。

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计划资金投资于合作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工具,或代销合作机构投资工具代为募集资金,或通过同业投资渠道投资于合作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工具,由该投资工具最终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通过企业上市后股权出售、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回购、投资工具份额受让等方式退出并获得收益的业务。

(三)并购重组业务。

是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技术手段,为并购交易主体涉及股权、资产、负债的收购、出售、合并、分拆、分立、置换和重组活动提供全过程、综合化、专业性的一站式财务顾问服务,以及可能提供与之配套的融资安排。

我行并购重组业务主要包括并购重组顾问业务和并购重组融资安排。

(四)银团贷款。

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五)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是指以我行存量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且由我行按约定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前款除第(三)项中的并购贷款等表内授信和第(五)项业务外,我行为维护投资人权益,协助投资人以及合作机构或受其委托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我行不承担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和投资人投资风险。

第五条(各层级机构分工)根据存续期管理职责不同,全行各级机构分为存续期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和客户日常管理行。

(一)业务管理责任行。

发起投资银行业务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的分支行或部门(即业务发起行)是业务管理责任行。

业务发起行尽职调查负责人是本笔业务存续期管理主责任人,承担存续期管理主要责任。

其中,总行发起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的,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是主责任人;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或支行发起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的,业务发起行行长或业务分管副行长是主责任人。

(二)业务日常管理行。

投资银行业务所在地分支行是存续期业务日常管理行,业务所在地分支行客户经理和客户营销部门负责人是存续期业务日常管理责任人,承担本笔业务的跟踪检查、各项现场信息收集等存续期日常管理责任。

业务发起行作为业务管理责任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指定业务日常管理行。

其中,业务管理责任行跨分支机构层级指定业务日常管理行的,中间层级分行应组织协调业务日常管理行做好各项存续期管理工作职责。

(三)客户管理行。

融资客户注册地或主要业务经营所在地分支机构(即融资客户所在地行)是客户管理行,管户客户经理及其部门负责人是客户管理责任人,负责融资客户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和汇总,会同各相关业务管理责任行进行客户整体风险分析,并提示相应风险。

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管理行可为同一分支行。

对没有异地融资业务的客户,业务管理责任行即为客户管理行。

对于银团贷款业务以及异地办理的投资银行业务,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以及总行银团贷款管理规定和异地业务管理规定,在业务办理前明确业务管理责任行和业务日常管理行,或由业务发起行与融资客户所在地行签署书面的存续期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业务管理责任行和业务日常管理行。

对于集团关联客户,还应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由其上级公司(或关联体)的客户管理行牵头各下级公司(或关联体)的客户管理行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存续期管理职责及分工)按照工作主要职责不同,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管理、业务产品管理、监测督导与风险处理、支持保障等四个方面。

总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存续期管理工作。

(一)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融资客户跟踪检查与资金流向监控、信息收集与维护、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资产质量分类、本息及收益催收、风险处理,以及合作机构日常管理等。

(二)业务产品管理工作。

包括投资银行中各类具体业务产品涉及的监管信息报送、交易对手日常管理、业务产品风险分析、业务及产品信息汇总与披露、非融资客户或非融资项目因素导致的重大事件处置等。

按照具体职责划分,分别由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金融市场部、个人银行部、个人银行部(私人银行部)负责。

(三)风险监督与处理工作。

包括存续期总体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管控、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存续期检查、重大风险事件组织协调、业务档案管理、资产质量分类审查、存续期管理评价以及不良或违约资产处置等,由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

(四)支持保障工作。

包括IT系统支持、运行及账务处理、诉讼及法律事务处理与合规管理、舆情监控及处置、产品估值验证、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等,分别由信息科技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门等存续期支持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基本原则)存续期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发起、谁负责”原则。

业务发起行承担本笔业务的主要风险责任,作为管理责任行负责本笔业务存续期管理工作。

业务管理责任行应会同业务日常管理行明确存续期管理责任,分解落实融资客户、逐笔业务的具体管理环节和责任人员,将存续期管理落实到实处,做到管理不留空白。

(二)“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为导向”原则。

存续期管理以最终融资客户为风险管理的中心,以发现、控制实质风险为导向。

业务管理责任行和日常管理行要对本行发起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基础管理工作事项进行统筹,客户管理行要及时掌握客户总体情况,协调各业务管理责任行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化解风险。

(三)“上下级行协同、前中后台联动”原则。

业务管理责任行、日常管理行、客户管理行等总分行各级机构要自上而下做好风险信息通报、管理要求传达落实、风险提示预警和处置措施实施工作。

同时,自下而上做好信息收集报送、重大风险报告、风险处理建议等工作。

各客户营销部门、业务产品部门、风险监督与处置部门和支持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四)“把握风险主线、及时共享信息”原则。

实施全面、及时的检查分析及监控管理,收集业务风险信息。

各相关分支机构及部门应及时共享信息,综合运用多渠道信息来源及时掌握风险动态和偿付能力变化,强化重点领域、重点客户的风险排查,主动识别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条(适用机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境外分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客户营销部门职责)客户营销部门负责营销范围内的法人客户存续期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持续跟踪融资客户经营管理情况,了解掌握客户风险信息及偿付能力变化,收集、维护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及时将风险变化情况反馈同级或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必要时同时告知同级行业务产品部门。

(二)负责本部门发起尽职调查的投资银行业务现场跟踪检查与日常管理,按规定完成相关检查事项,及时更新各相关系统信息。

(三)负责组织或督促融资客户按约定用途合规使用资金情况。

(四)负责具体落实或协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相关担保管理要求以及风险缓释措施。

(五)负责提示融资客户按约定偿还或兑付本息、收益,落实偿付及实施催收管理。

(六)负责定期分析评估客户和相关业务的信用风险状况,做好风险预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落实或协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风险处置措施。

(七)负责做好投资银行业务资产质量分类初分工作,并配合做好融资客户及业务风险排查等工作。

第十条(业务产品部门职责)业务产品部门负责本部门发起设计并牵头管理的业务产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持续跟踪、了解收集业务、产品、市场、交易对手等相关风险信息及其变化,及时将风险变化情况反馈客户营销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下级分支机构,并报上级机构。

(二)负责按相关要求撰写业务产品分析与风险汇总报告,报送监管部门、总分行相关业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牵头管理的业务中由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之外的因素触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负责处理本部门投资或代理投资的标准化金融工具触发的风险。

(四)对经客户营销部门完成尽职调查的业务,负责协助客户营销部门做好日常存续期管理工作。

对由于产品设计等原因而未经客户营销部门尽职调查的业务,牵头负责做好日常存续期管理工作。

(五)属合作机构日常管理部门的,还应牵头负责合作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不是合作机构日常管理部门的,须配合合作机构日常管理部门做好合作机构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存续期管理政策制度制订、风险监测监督、风险处置、系统建设以及相应的基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存续期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办法和操作流程。

(二)牵头组织开展辖内存续期非现场监测分析、风险预警和风险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形成存续期管理情况分析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及分行反馈监测监督情况及风险提示。

(三)牵头制定因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因素触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分行进行风险应急处置与管理。

(四)牵头负责信用风险监控及信息平台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完善存续期管理系统功能。

(五)审查调整投资银行业务资产质量分类意见。

(六)根据我行要求或客户指令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七)牵头做好信贷与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八)组织、监督辖内分支机构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评价考核辖属机构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支持保障部门职责)存续期支持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的存续期管理各项支持保障工作,主要包括:

(一)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授信限额、代理投资和代理代销投资的限额调整、办理条件和管理要求调整的审查审批。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存续期内融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投资银行业务入库后的业务档案日常管理及各类存续期风险评估计量方法模型的开发验证。

(三)法律合规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存续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审核梳理诉前论证、相关诉讼材料及合同文本,为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四)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客户营销部门对客户账户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配合做好法人客户信用及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的相关核算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舆情监测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存续期日常管理

第一节业务跟踪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跟踪检查总体要求)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组织业务日常管理行,按照“突出把握重点、抓住实质风险”原则,根据客户所属行业、区域、业务品种等情况并结合风险变化频率特点,确定业务存续期的现场检查频率、跟踪检查重点、手段方法等日常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业务检查时限)业务办理或融资发放后和到期前,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须进行跟踪检查,并执行以下管理要求:

(一)业务办理或融资发放后20个自然日内,业务日常管理行(必要时,可会同业务管理责任行)须开展业务存续期首次现场检查。

结合具体业务品种,全面核实了解项目、业务及相关情况,重点跟踪检查融资实际流向和用途,发现与审批用途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报业务管理责任行及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已形成风险的,业务管理责任行要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二)期限超过一年的业务至少在到期(含分期还款到期,下同)30个自然日前、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业务至少在到期前15个自然日前,业务日常管理行须向融资客户发送业务到期通知书,并开展业务到期前检查。

重点了解融资客户偿付意愿和偿付资金落实情况,并对其按期还款情况进行预估。

业务到期前3个工作日,业务日常管理行要重点检查融资客户账户有无足够资金,对无足够资金的,须督促客户落实偿付资金。

检查发现到期不能足额及时偿还的,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须于检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撰写“业务到期前异常情况报告”,报业务管理责任行。

业务管理责任行要会同客户日常管理行及时与客户沟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对确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应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客户及业务检查间隔期)业务存续期内,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组织对融资客户及业务的现场跟踪检查,并至少执行以下管理要求:

(一)对在我行有存量投资银行业务的,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组织日常管理行,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客户及其在辖内业务的现场跟踪检查和风险分析。

需要客户管理行配合支持的,应会同客户管理行开展相关工作。

其中,对于融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业务,在已落实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且无明显风险特征的,可不再开展相关现场跟踪检查。

(二)对纳入潜在风险客户、资产质量分类为关注的客户、,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会同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至少每1个月开展一次现场跟踪检查。

同一客户因业务不同而存在不同业务管理责任行的,各业务管理责任行可在沟通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合并或部分合并开展上述现场跟踪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跟踪检查重点内容)存续期现场跟踪检查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客户财务和经营变化,融资使用、项目建设进展、融资审批时提出的管理要求落实、抵押(质)物、保证人、保障退出方、合作机构等情况。

(一)实地查看融资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查阅、分析、核实客户近期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资料,必要时应与客户管理人员会谈。

重点关注客户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资金风险、关联风险、对外担保风险、环保风险、行业周期风险、履约风险等,了解融资客户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如外部经营环境、重要人事变动、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涉及诉讼等情况。

(二)实地查看融资对应项目。

重点关注项目风险是否可控,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资本金到位是否正常,项目技术、市场、环保等外部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投产后经营收入、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达到评估预测水平等。

(三)检查融资对应的业务背景。

了解融资对应的销售收入、盈利、负债、存货、应收应付款变动情况以及客户融资和履约情况,重点关注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履约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交易过程是否正常等。

(四)实地查看保证人或保障退出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保证人或保障退出方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五)勘查调查押品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存续期间抵(质)押品实物状态、法律权属、市场环境等的变化情况,判断担保安全性、足值程度是否发生变化,抵押(质)权、财产保险手续是否保持有效性等。

(六)跟踪评估合作机构履职尽责情况。

重点关注合作机构对融资客户资金使用管理、投资项目进展跟踪、抵押(质)物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我行合作等方面是否履约尽职,合作机构自身经营财务等信用风险状况是否发生变化等。

(七)查询客户在我行开立所有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重点关注融资用途是否合理,客户资金是否流入禁入或敏感领域,重点监控偿付款回笼资金是否及时,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存款及销售归集是否出现较大变化等。

对集团客户,还应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占用融资客户资金,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套取融资等情况。

(八)实地查看并多渠道了解查询客户的有效财产(如存款、房地产、车辆、大额应收款、股权投资和债券等)的存放、产权等情况,重点检查其与客户的应收款项、库存、业务资金流向及资金回笼等实际业务经营是否匹配以及风险控制等情况。

(九)对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中的股权投资类业务,应结合其退出方式,重点监测分析资本市场或相关公开市场、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资产估值、股权融资客户预期盈利实现及上市运作或担保风险等情况。

第十七条(检查发现风险防控及报告)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在现场跟踪检查中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及时组织日常管理行研究制定和落实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并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跟踪检查报告)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应将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要求进行跟踪检查的检查结果、相应风险管控过程和措施详细记录在存续期管理报告中,录入相关系统,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检查发现风险防控措施)业务管理责任行、日常管理行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融资客户或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整改、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融资、追加或更换抵押(质)物或第三方保证、调整融资要素以及增加其他风险保障措施等。

对需要纳入风险客户管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纳入风险客户名单;对需要调减客户在我行授信限额或代理投资限额的,要及时向授信牵头行申请调减。

第二十条(我行作为担保权人的押品管理要求)并购贷款和银团贷款等表内融资等涉及押品管理的,业务日常管理行应按我行押品评估方法、重评周期和流程等相关管理要求,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和重评的尽职调查及测算工作,核实押品设定担保、权属等相关资料,现场调查核实押品范围、产权证明、会计账目和实物一致等情况。

相关押品评估审查人及审定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查、审定工作,认定押品最终评估价值。

总行对押品评估管理加大非现场监测力度,并建立相应预警和提示机制。

第二十一条(非我行作为担保权人的押品管理要求)代理投资、代理代销投资业务中涉及押品管理的,业务日常管理行应根据与合作机构、融资客户的协议约定,协助合作机构或受其委托参照信贷业务存续期押品管理要求,对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池)做好抵(质)押担保日常管理工作,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其及时有效整改。

第二节资金使用监督及催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监督)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营销部门应按我行要求及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加强对融资用途合理性的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按约定使用。

融资使用监督执行以下要求:

(一)对并购贷款和银团贷款等表内融资,严格审查融资客户用款需求,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按照受托支付规定,对其用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融资用于合理的日常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需要,不得挪用、不得投资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代理投资、代理代销投资业务,业务管理责任行应与融资客户、合作机构及(或)保障退出方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与合作机构签订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协议应明确委托我行对融资客户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并要求其在我行开立代理投资资金使用账户、本金及收益偿付还款账户。

监管账户款项的支付应符合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同时明确我行有权对融资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跟踪检查,客户应向我行定期报告经营财务情况。

业务日常管理行根据协议约定对融资客户资金账户和代理投资资金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对需监督支付的代理投资资金或代理代销投资资金,应建立支付监督管理台帐并逐笔核实,且由客户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融资用途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用途是否合理、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被挪用、其使用是否与项目进度或交易进度相匹配,项目投资完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是否以虚假交易背景资料套取融资,融资到期前企业资金账户是否有足够资金兑付本息等。

第二十三条(催收管理)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组织业务日常管理行做好融资到期催收、督促融资客户落实偿付资金等相关工作。

(一)对并购贷款和银团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应在结息日和业务到期日之前,通过纸质及电子信函、电话、短信等约定方式及时提示借款人准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二)对代理投资和代理代销投资,业务管理责任行与合作机构协商,由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协同运行管理部门对本金及收益偿付还款账户余额进行监测,及时提示本金和收益兑付、督促合作机构和融资客户落实还款资金并按时兑付。

(三)对逾期的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应于逾期后2个工作日内向融资客户、保证人发送融资逾期催收函(纸质或电子),并须取得回执。

对融资逾期未还且我行未批准继续融资、未许可其他措施推迟还款的,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应按融资合同约定组织协调运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冻结融资客户在我行所有分支机构、所有账户的资金;逾期超过5个自然日的,应予以扣收其冻结资金直至欠款结清。

特殊情况不宜扣收的,应报业务管理责任行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节客户信息的收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户信息收集与更新)客户管理行客户营销部门应单独或会同业务管理责任行、日常管理行及时收集业务存续期的客户信息,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

对于以保证方式办理的投资银行业务,业务管理责任行及日常管理行应同时作为保证人管理行,及时收集业务存续期的保证人信息,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

信息收集与更新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客户和保证人基本信息、财务数据、经营情况、融资及业务情况、外部信用评级变化等内容,并应执行以下要求:

(一)至少按季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和收集融资客户、保证人最新贷款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风险客户应每月收集上述资料。

(二)至少按季收集融资客户和保证人财务报表、主要资产明细表以及有关融资客户、保证人经营管理的资料。

风险客户应每月收集上述资料。

(三)及时从互联网、报刊杂志或者其他渠道收集融资客户、保证人的报道或者信息。

融资客户、保证人为上市公司的,应从深沪交易所网站、指定报刊收集相关重要公告。

(四)及时查询当地银监局风险监测系统(如有)并打印报告;及时从人民法院网站查询融资客户、保证人的信用、诉讼信息。

第二十五条(客户信息分析及风险报告)客户管理行客户营销部门应根据最新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定期开展客户风险分析。

对同一融资客户在我行不同分支机构办理多笔业务的,应定期进行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汇总,牵头各相关业务管理责任行进行客户整体风险分析。

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向业务管理责任行提示相应风险,并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对需要纳入风险客户管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纳入风险客户名单;对需要调减客户在我行授信限额、代理投资或代理代销投资限额的,要及时申请调减。

第二十六条(集团关联客户信息汇总管理)对集团关联客户,按以下要求做好存续期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及汇总管理工作:

(一)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及代理投资限额牵头行作为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或集团核心企业的客户管理行,组织各相关机构沟通协调开展集团客户存续期管理,牵头履行全集团风险信息收集、整理、维护、汇总、风险分析、风险提示和报告。

对总行(公司风险管理部)直接受理核定授信及代理投资限额而未指定由一级(直属)分行作为授信及代理投资限额牵头行的,由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或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履行客户管理行职责。

(二)按照逐级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集团关联客户各下级公司(或关联体,下同)客户管理行在做好辖内客户信息管理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公司客户管理行进行信息和相关风险的报告。

上级公司客户管理行客户营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和分析各下级公司客户管理行的客户信息,并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做好各下级公司客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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