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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7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登记

审核材料

一、境外放款登记

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3.境外放款协议。

4.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变更登记(需向银行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审核原则

一、登记

1.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

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

2.放款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在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银行办理登记前,需核实企业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3.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为其所有者权益的80%,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4.境外放款的利率和期限等应符合商业原则,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5.境外放款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

6.对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银行应暂停该企业新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

7.境内非金融企业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管理。

境内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如果超过80%,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以内之前,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境内银行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如有反担保人,也应参照前述原则办理。

二、变更登记

1.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银行办理登记前,需核实企业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2.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提出展期申请。

3.境外放款债转股的,境内放款人应先办理境外投资前置备案审批手续,再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4.放款人拟向符合条件的境内其他机构转让债权的,原放款人和债权受让方应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和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

额度登记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境内放款人名称

境内放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

境内放款人类型

□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直接控股□间接控股□关联公司□其他

境外借款人名称

境外借款人类型

□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其他

是否委托贷款:

□是□否

所在国家/地区

所属行业

本次申请前本外币境外放款累计签约额(不含已注销签约)

本次申请前是否存在生效的人民币境外放款(含签约和提款)

□是□否

境外放款总额度

境外放款年利率

放款资金来源

借款用途

境外放款期限(月)

境外放款到期日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非正常注销境外放款业务债权处置情况

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处置情况

债务注销金额

债权转股权金额

其他用途金额

四、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

请勾选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放款外汇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

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银行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银行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6、“境内放款人统一信用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7、“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

8、“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9、“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0、“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1、“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2、“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3、“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4、“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5、“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6、“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17、“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18、“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19、“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0、关联公司定义:

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第二章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审核材料

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原则

1.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可在外债提款前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打印《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选择其他方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仍应按现行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2.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指标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3.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

注意事项

1.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前,需核实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2.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借用外债,原则上应将所涉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3.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办理交割。

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金融企业债务人的交易对手方、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

(1)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存入外债专用账户保留(国际收支申报时,无需填写相应外债业务编号)。

(2)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4.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5.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

6.对于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向离岸银行借用的离岸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占用境内借款人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7.变更登记增加提前还款的,须重新区分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计算风险加权余额。

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

一、基本信息

外债编号(变更登记时填写):

债务人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类型

债权人基本信息

债权人名称

债权人类型

债权人总部所在国家(地区)

债权人经营地所在国家(地区)

二、本笔跨境融资信息

签约币种

本笔跨境融资签约额

债务类型

签约日

起息日

到期日

本笔跨境融资年利率

是否浮动汇率

□是□否

是否循环类贷款

□是□否

是否存在提前还款条款

□是□否

是否有利息本金化条款

□是□否

是否有交叉违约条款

□是□否

是否存在加速到期条款

□是□否

是否外保内贷履约

□是□否

是否为境内银行离岸部贷款

□是□否

是否占用外债额度

□是□否

豁免类型

是否内保外贷资金调回境内

□是□否

内保外贷业务编号

调回金额占比(%)

跨境融资资金用途

跨境融资还款来源

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单位:

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单位:

万元人民币)

中长期

短期

外币余额折人民币金额

现有跨境融资余额

本笔跨境融资签约额

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

中长期余额

短期余额

外币余额折人民币金额

熊猫债

纳入计算的余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之差额

是否超上限

□是□否

□本企业所填写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相同,本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外币跨境融资以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债务人类型”请按以下分类填写: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中资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3.“债务类型”请按以下分类填写:

“从境外母公司贷款”、“从境外子公司贷款”、“从联属企业贷款”、“非股东及非关联企业贷款”、“境外金融机构贷款”、“银团贷款”、“补偿贸易中需现汇偿还的债务”、“债券和票据”、“融资租赁”、“其他贷款”。

4.“豁免类型”仅“是否占用外债额度”选择为“否”时,需按以下分类填写:

“自用熊猫债”、“其他豁免”。

5.“内保外贷业务编号”及“调回金额占比‘%’”仅“是否内保外贷资金调回境内”选择为“是”时需填写。

6.“净资产”根据债务人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填写。

7.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8.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占用情况时,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按履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登记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9.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按照签约期限确定,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分别为1、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外债合同中包含提前还款条款的,除非提前还款条款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该合同对应的外债金额全部视同短期跨境融资适用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第三章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审核材料

1.《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登记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3.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

4.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供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原则

1.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非金融企业担保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公司、典当行除外),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打印《内保外贷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由非金融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手续。

2.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的,应已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为境外投资受限制的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构造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交易。

4.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境内证券投资。

5.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6.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由担保责任最大的担保人或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后续内保外贷签约变更、注销登记应由原办理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办理。

7.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管理。

境内机构提供内保外贷时,其他境内机构向其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管理,但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8.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经登记的物权担保未合法设立的,担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9.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原则上不办理登记。

如发生履约,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

10.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11.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12.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13.境内银行离岸部参与跨境担保的,无论作为担保人或债权人,在管理和统计上均视同境外机构。

注意事项

1.银行办理登记前,需核实企业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2.对于境内非金融企业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银行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在相关栏目中简明记录其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

3.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4.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担保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办理登记或备案,无需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5.汇发〔2017〕3号文件发布实施(2017年1月26日)前已经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如需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应由企业先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外商直接投资登记。

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变更登记时,应在系统中勾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是否调回境内使用以及资金具体用途。

6.内保外贷业务发生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7.境内债务人(担保人)等对外支付(收取)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担保费通知书等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登记申请表

登记类别:

□签约登记□变更登记内保外贷业务编号:

(变更登记时填写)

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担保人中文名称

担保人英文名称

担保签约日期

年月日

担保类型

□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类型

□股权或债权投资担保□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担保□房屋按揭贷款担保□授信额度担保□为境外发债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类型

□投标类□质量类□履约类□预付款类□其他非融资性担保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赔偿

核准文件号(如有)

担保期限

(月)

担保到期日

年月日

担保币种

担保金额

是否与境外投资相关

□是□否

是否有共同担保人

□是□否

共同担保人代码

共同担保人中文名称

是否有反担保人

□是□否

反担保人代码

反担保人中文名称

反担保人英文名称

主债务签约日期

主债务到期日

主债务期限

(日)

主债务(如为境外发债)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私募发行

主债务币种

主债务金额

借款利率

是否调回境内

□是

□否

资金调

回金额

主债务资金用途

□1-境外投资□2-偿还境外债务□3-补充营运或流动性资金□4-其他境外使用□5-以直接投资形式调回□6-以外债形式调回□7-以贸易形式调回□8-以其他形式调回

被担保人国别/地区

被担保人中文名称

被担保人英文名称

被担保人类型

主债务(如为境外发债)发行上市国家/地区

被担保人所属行业

被担保人境内控股母公司代码

被担保人境内控股母公司中文名称

被担保人境内控股母公司英文名称

受益人国别/地区

受益人中文名称

受益人英文名称

受益人类型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申请人(单位公章)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的非金融企业(申请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公司、典当行除外)填写,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

2.“担保签约日期”指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日期;“担保期限”指担保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有效期,从生效日至到期日期间,按月计算;“担保到期日”指担保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担保到期日。

3.“是否与境外投资相关”指担保项下融资资金是否用于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按实际勾选。

4.“是否有共同担保人”指同一担保业务项下是否存在其他境内担保人,按实际勾选;“共同担保人中文名称”指同一担保项下其他境内担保主体的名称,境内机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共同担保人代码”指同一担保项下其他境内担保主体的代码,境内机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5.“是否有反担保人”指是否有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义务的其他境内主体。

6.“被担保人类型”指境外被担保人与境内担保人的关系类型,包括“境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境内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其他企业”等,按实际填写。

7.“受益人类型”指担保合同或协议中受益人的类型,包括“境外银行”“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等,按实际填写。

 

第四章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审核材料

一、境外上市登记

1.《境外上市登记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证监会同意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许可文件。

3.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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