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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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课外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实施创新教育,增强大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
一、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的范围及内容
创新实践学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通过参加第二课堂开展的竞赛、科技、文化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教务处评审认定后给予的学分。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的范围有:
各类竞赛;科技创新;论文、专著及制作作品发表;课外阅读和聆听学术讲座;课外文化活动;社会实践;证书认定。
二、创新实践学分标准
具体标准见《创新实践学分标准》(附件1)。
学生参加多项不同项目的学科竞赛、文体竞赛和其它竞赛,所得创新实践学分可以累加,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按其获奖最高级别给予学分,不累加。
未列入认定范围的其余项目,一般情况下不给予创新实践学分,如有特殊情况,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参照有关考核标准给予相应学分。
三、创新实践学分的作用
经教务处审批认定的创新实践学分,记录进学生的成绩单,其课程名称为“创新实践学分”。
(一)学生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予以记载,但申请免修公选课的学分数最多不超过4个学分。
(二)学生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可申请冲抵教学计划表中的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课、各类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应修学分(不能作为公选课以外的课程免修条件,不能冲抵专业核心课程的应修学分),冲抵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冲抵以上两项后的剩余学分计入“创新实践学分”课程里。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可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的参考依据。
四、创新实践学分要求
从2013级学生开始,毕业资格审查时,“创新实践学分”课程里要有4学分方可毕业。
五、组织工作
(一)学校成立创新实践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招就办、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负责审议通过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指导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的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验实训科,成员有:
教务处实验实训科人员、各学院学工管理人员,教务处实验实训科负责调研、协调、审核等具体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各学院在新生入学时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校有关创新实践学分的要求。
(三)各学院要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和创新研究,同时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技术等条件的支持。
(四)各学院要定期举办各类竞赛和学术活动,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考证,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与。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各种创新实践和文化活动。
六、记分方法
(一)创新实践学分的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由各班班干以班为单位收集并统计,经辅导员初审签字后,持相关材料到各项目的认定部门进行认定,再凭相关部门认定盖章后的登记表到所在的学院审核,最后报教务处登记。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在每学期第15~16周进行,第18周各学院须填写《创新实践学习学分统计表》(附件3)并报至教务处。
(二)教务处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记载的创新实践学分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事实记载的学分予以取消,并对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问责。
附件:
1.创新实践学分标准
2.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登记表
3.创新实践学习学分统计表
4.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流程
2013年6月26日
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
校对:
陈铁录入:
胡晓敏排版:
覃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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