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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焚烧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要求(试行)

、八、,

刖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总则1

2编制依据1

3术语2

4焚烧厂总体设计4

4.1建设规模4

4.2厂址选择4

4.3总图设计4

4.4总平面布置5

4.5厂区道路5

5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和贮存6

5.1接收6

5.2分析鉴别6

5.3贮存6

6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7

6.1一般要求7

6.2预处理及进料系统7

6.3焚烧炉8

6.4热能禾U用系统9

6.5烟气净化系统9

6.6残渣处理系统11

6.7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11

7公用工程13

7.1电气系统13

7.2给水、排水和消防13

7.3采暖通风与空调14

7.4建筑与结构15

7.5其它辅助设施15

8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

8.1一般规定16

8.2环境保护16

8.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

9工程施工及验收18

10运营管理基本要求19

10.1运营管理总则19

10.2运营条件19

10.3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20

10.4人员培训20

10.5危险废物接收21

10.6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21

10.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22

10.8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24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25

1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RR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

本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

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

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5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

1.6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米取适当形式利用。

1.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规定。

2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RR年)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RR)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RR)

(8)《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RR)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RR)

(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1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1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RR)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

(19)《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RR)

(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RR)

(2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RR)

(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集中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3.5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

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E(i25C)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6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

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7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8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如下公式

表示:

CE=[CO/([CO2]+[CO])>00%

式中:

[CQ]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和CO的浓度。

3.9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0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焚烧厂总体设计

4.1建设规模

4.1.1危险废物焚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

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4.2厂址选择

4.2.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

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

42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

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

4.2.3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RR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

U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⑵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

(3)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

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4)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并宜靠近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5)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6)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4.3总图设计

4.3.1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

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

4.3.3焚烧厂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

避免重复建设。

4.3.4焚烧厂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4.3.5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

4.4总平面布置

4.4.1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2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焚烧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4.4.3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

与施工规范》(GB50156-20RR中的有关规定。

4.4.4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4.4.5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出入口处,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视条件。

4.4.6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

4.5厂区道路

4.5.1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

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

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4.5.2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

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中的有关规定。

4.5.3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

5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与贮存

5.1接收

5.1.1焚烧厂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

5.1.2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

5.2分析鉴别

5.2.1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522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5.2.3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物理性质:

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⑵工业分析:

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⑷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

(5)反应性

⑹相容性

5.2.4危险废物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中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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