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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次号:

A/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管理,提高规章编写质量,建立科学、严谨且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的规章体系,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本行《XX商业银行合规政策》、《XX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规章的制定、维护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规则和准则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并具有长期或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合规管理部及支行风险管理部设置的合规管理岗。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有权审批人包括总行行领导和支行行长.

第七条按照规章的内容范围和效力层次,本行规章分为内控管理大纲类、基本制度类、管理办法类、操作规程类、场所文件类。

(一)内控管理大纲:

向本行内部和外部提供关于内部控制体系的一致信息的文件,是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二)基本制度类:

主要是对全行某一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行为或重要管理活动所作的框架性安排和原则性要求,是效力层次最高的规章.包括基本制度、基本政策;

(三)管理办法类:

主要是对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所作的具体规定,它必须符合基本制度的要求。

包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四)操作规程类:

主要规范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

它必须符合基本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包括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五)场所文件类:

主要是总行各部门、各支行为加强内部事务管理或特殊产品管理效力及于总行各部门、支行本身及下属分理处而制定的操作性规定.它必须符合前四类规章的要求。

第八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支行转发总行规章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或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而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备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总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支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

(四)各类“通报"、“风险提示”、事务性“通知”等发文;

(五)其它不宜纳入本行规章管理的规范文件。

第九条本行规章分为总行级规章和支行级规章。

总行级规章适用于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行高级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所有分支机构、内设部门及全体员工以及全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支行级规章仅适用于该支行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和员工的管理活动。

第十条本行规章的效力按从高到低依序为:

内控管理大纲类、基本制度类、管理办法类、操作规程类、场所文件类。

下位规章的制定应以上位规章为依据,不得与上位规章相冲突。

第十一条内部规章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授权管理、促进发展、风险可控、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制定与实施并重的原则,增强规章的执行力;

(三)坚持完善、简明、易行的原则,增强可操作性;

(四)讲求效率原则,以适应市场竞争,满足客户需要;

(五)协调一致原则,规章应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及本行其他规章协调一致。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规章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规章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与修订用于规范规章管理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规划、建设和维护本行规章建设及运行体系;

(三)负责规章的合规性审查;监督检查规章管理及实施;负责组织规章的评估工作;负责内控管理系统内“规章”的发布与更新;

(四)组织或参与重要规章的论证和起草工作,指导主责部门修订完善规章工作;

(五)牵头负责规章实施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制度冲突的协调.

第十四条总行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章的准备、论证、起草、提审、执行及维护工作;对规章的合规及操作风险承担第一责任;督导本条业务线或管理范围内规章的执行;配合和实施规章的评估工作;向合规管理部报送公布的规章.

第十五条支行风险管理部的合规管理岗承担本支行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有权审批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责权限内规章的审批和签发工作。

第十七条内控管理大纲、基本制度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规章由总行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总行应制定相应的规章:

(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

(二)现行规章要求;

(三)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要求;

(四)出台新产品、开办新业务;

(五)业务检查发现存在管理空白;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十九条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规章,纳入本支行规章体系管理,并报总行合规管理部备案后实施。

(一)将总行级规章转化为辖内分理处及一线员工便于执行的场所文件;

(二)本支行辖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分理处不得制定任何规章。

第二十一条支行制定的规章,若总行现行规章未涉及的,或确需突破总行级规章的,须报总行审批同意.

第三章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规章的制定应按照准备、调研论证、起草、审查、审批、颁布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准备、论证及起草

第二十三条准备。

规章制定前,主责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制定该规章的目的或需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任务分解、进度安排,起草人、参与人,其它需明确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调研论证。

主办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重点就规章的调整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的关系以及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具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规范或解决的主要事项或问题;

(二)通过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方式,听取建议或意见;

(三)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资料,了解同业的相关情况;

(四)确定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规范性意见;

(五)论证有关规范性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协调性、可操作性、风险可控性;

(六)形成调研论证报告。

报告应包括论证事项、各方面意见、论证结论及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起草。

主办部门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及时组织起草,形成制度草案。

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行领导指定牵头部门,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

第二十六条规章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依据和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管理事项;

(四)管理职责;

(五)违规责任;

(六)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基本制度类、管理办法类规章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名称规范,不可用“意见、纲要、制度、规范、通知、方案、建议、关于”等词汇;

(二)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三)规章的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目。

规章的章、节、条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用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四)规章内容表述应做到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容易引起歧义应充分讨论。

第二十八条操作规程类规章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章内容应包含制定目的和范围、定义、缩写和分类、职责和权限、基本规定、操作流程图、检查监督、内外部规章索引、附录及记录;

(二)内容顺序应严格按照上述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第二十九条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支行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形式。

第三十条在征询意见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将规章的合法合规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风险可控性以及员工权益等问题作重点提示。

第三十一条凡规章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组织会审。

第二节审查

第三十二条主办部门征求意见后,应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作起草说明,涉及多个部门的应进行会签,送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规章送审稿;

(二)规章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论证情况、结构及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需要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合规管理部门应重点就规章的合规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以及流程科学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格式规范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草案与本行现行规章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对风险的控制安排及流程设计是否科学适当;

(四)是否已经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的要求;

(六)需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返回主办部门提交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办部门补充、修改。

第三十五条主办部门原则上应按审查意见或要求进行修改,并提交合规管理部门核实。

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由其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反馈审查部门。

第三十六条规章的审查的具体操作参见《XX商业银行合规性审查操作规程》。

第三节审批

第三十七条本行规章须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下发实施。

审批权限原则上根据规章的效力层级确定:

(一)对本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深远意义的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大会会审议通过;

(二)内控大纲、基本制度或基本政策,须由董事会批准;

(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由行长办公会或行长批准;

(四)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领导批准;

(五)总行场所文件,由分管副行长批准;

(六)支行级规章须经支行行长审批;

(七)有关法律、法律、监管规章、管理办法已规定审批权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发布

第三十八条经审批通过的规章,主办部门应将其电子版和打印版报本行合规管理部备案,发文时应与合规管理部及协办部门会签,并按以下规定签发:

(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由董事长签发;

(二)经行长办公会或行长审批的,由行长签发或分管副行长签发;

(三)由分管行领导审批的,则由该行领导签发;

(四)支行级规章由支行行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章,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条依照监管规定须报送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须报备案或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支行新制定的单项业务管理办法应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总行级规章以总行文件形式发布,公布时应说明主办部门、标明版本制定年度;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应标明密级及公布范围.

第四十三条规章应按总行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号(附件1)。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规章公布后,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培训,以确保规章的正确执行。

第四十五条规章一经颁布,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规章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四十六条合规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规章的制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评价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合规管理部门每年应会同主办部门对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和评价,并作出评估结论。

主办部门应根据评价意见,对规章进行及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主办部门应根据经营环境、业务及管理事项变化情况对规章适时作出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对规章进行及时修订。

第四十九条规章评价部门应重点就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可操作性、执行成本与管理效率及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条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主办部门应当组织修订:

(一)不适应实际需要或经营环境及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规章内容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章相冲突;

(三)外部监管或内部审计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要制度缺陷、突出问题或风险隐患而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的;

(四)在执行中对规章的不合理性反响强烈的;

(五)各类经济纠纷或经济、刑事案件反映相关制度存在漏洞的;

(六)客户提出合理投诉意见的;

(七)支行级规章部分内容与总行级规章相冲突的,支行及规章应进行修订;

(八)下位规章与上位规章相冲突的,下位规章应进行修订;

(九)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规章,应予废止:

(一)规章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章存在根本性或较大冲突的;

(二)规章不再具备调整对象或调整功能已被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支行级规章部分内容与总行级规章存在根本或较大冲突的;

(四)下位规章全部或部分内容与上位规章存在根本性或较大冲突的;

(五)规章的内容不符合当前经营管理需要的;

(六)应予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规章的修订、废止参照其制定程序,由主办部门发起,经合规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原主办部门职能调整的,规章维护工作由承接部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XX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外部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2006年10月25日)

2、原有制度

(1)《XX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XX商行发〔2008〕153号)

3、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XX商业银行合规政策》

(2)《XX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3)《XX商业银行合规性审查操作规程》

附件:

1、《XX商业银行规章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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