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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经济法:

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本位关系:

经济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3)商业秘密:

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不正当竞争行为:

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5)混淆行为:

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与其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商业贿赂:

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者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7)经营者:

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

(8)税收:

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家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9)所得税:

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10)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

指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12)合伙企业:

指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

公担风险,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3)消费者:

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14)行业协会:

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指认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16)产品质量认证:

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

(17)行政性垄断:

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18)市场支配地位:

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19)产品:

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初级农作物和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20)横向限制竞争行为:

指生产或销售对于同一经营层次的同一竞争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简答题】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

民法主体只限于法人和自然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法

人之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国家主体。

二是主体的地位不同。

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3、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则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法。

其中,公权介入

的调整方法由可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

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

3、调整的方法不同。

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

4、作用不同。

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5、调整程序不同。

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由经济法调整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问题的不同,分别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将来可能由单独的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3、不

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

(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志负责。

4、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六)、虚假广告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入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形式:

1、质量的虚假表示

2、价格的虚假表示

3、变相广告宣传行为4、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

(七)、商业秘密及其特征

商业秘密:

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

1、非公知性2、保密性3、经济性4、实用性

(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1)固定价格的协议

(2)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3)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4)联合抵制协议

(5)行业协会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1)限制转售价格

(2)固定转

售价格

(9)、消费者的权力

1、安全权2、知悉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索赔权6、结社权7、受教育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十)、行业协会的特征

1、非盈利性2、中介性3、社会团体性

4、行业协会的目的是对一种特殊普遍利益进行保护

【案例解析】

案例1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

关系的客体:

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2

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有广阔的销售空间.齐某,唐某

分别负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销售,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环节.于是,齐某,唐某又与付某共同出

资设立了华伦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公司基本相同,但品牌不同.齐某,唐某未担任

任何职务.后来,齐某,唐某入股华伦灶具公司一事被厨美公司发现,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

了齐某和唐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齐某,唐某将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35万元

交给厨美公司.齐某,唐某不服.

[问题]

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

为什么?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齐某和唐某作为厨美公司的董事,却以所掌握的技术和销售资源成为与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同业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要求齐某和唐某将从华伦灶具公司取得的

收入交归厨美公司所有是正确的.

2.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更换,罢免董事的决定.在本案中,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

案例3

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

[问题]

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

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

[分析]

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事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

面形式订立.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此,《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事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甲,王乙,李丙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李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无效.

2.该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名称中出现了"有限"字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名称不合法.

案例4

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

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

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

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

2.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

3.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某乙负无限责任.

[问题]

1.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

1.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

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但一经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不得不办理过户手

续,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处理.

2.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约定有效,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

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清偿责任.某乙一人负无限责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5

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

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

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

算活动.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分析]

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

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

"债

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机械设备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

"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机械设备厂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企业被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规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丙是有财

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本案中,破产企业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

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破产法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案例6

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

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

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

失.

[问题]

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分析]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确定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

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

"破产财产由下

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

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

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依照这一规

定,企业的破产财产为:

150万元+50万元+60万元=260万元.这260万元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的规定:

"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

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本案中的破产费用包括:

10万元的清

算组费用,剩下250万元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

"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本案

中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共计2x30=60万元.欠税款10万.250万元之中清偿

了这两笔费用欠余180万元,而破产债权共计200万元,显然不够清偿,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3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据此,乙,丙,

丁的分配比例为180/200X100%=90%乙应得:

100X90%=9(万元)•丙应得:

75X90%=67.5万元).

丁应得:

25X90%=22.5万元).

案例7

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

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

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矿泉壶厂即

按合同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

部门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

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问题]1,该合同是否成立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分析]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

(1)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

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

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

(2)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

案例8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

无法清偿债务.

[问题]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

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

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

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例9

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

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

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问题]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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