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申请报告范文word版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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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申请报告

篇一:

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是两种容易用错的公文,造成用错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在历史上,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中,只有报告没有请示,其规定是“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都用报告。

这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了问题。

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专门发出通知,提出“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

但这只是一个意见,未形成正式制度,因而没有引起普遍重视,在实践中反而出现了“请示报告”这种不伦不类的文种。

另一方面,有些上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于下级机关请示工作,往往用“打个报告上来我们审批”的说法代替要下级机关写请示,这也造成了下级机关报告、请示不分的情况。

现行的《公文处理办法》已经明确了报告与请示是两个不同的文种,因而不应该再出现二者不分的情况了。

报告与请示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文时间不同。

报告是为了让上级机关了解和掌握情况,它所涉及的工作或事项,可能尚未进行或办理,可能正在进行或办理,也可能已经完成或办毕。

因此,报告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行文。

而请示中的工作或事项,必须经过上级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办理。

因此,请示必须事前行文,切不可“先斩后奏”。

毛泽东说过:

“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第二、行文内容不同。

报告可以是一文一事,作专题性报告;也可以一文数事,作综合性报告。

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便于上级机关及时审批。

如果在一份请示中写了几件事项,上级机关在审核时可能会因为有些事项尚需研究而不能立即批复,从而延误本可立即批复事项的办理。

第三、行文目的不同。

报告的目的只是为了让上级机关了解掌握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一般无需上级机关批准。

请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必须要求上级机关及时给予批复。

第四、处理方式不同。

与下级机关发出报告和请示的目的不同相对应,上级机关在收到报告和请示时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对报告一般只作为“阅件”在一定范围内传阅,然后立卷归档。

面对请示则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及时批复。

第五、行文重心不同。

报告是陈述性公文,以叙事为主。

请示是请示性公文,以说理为主。

(来源于网络)

篇二:

项目申请报告相关

为什么撰写项目申请报告?

中国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心201X-05-16浏览:

1

(1)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

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2)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3)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

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再进行详细论证。

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行业本将充分反映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哪些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采用核准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以下项目需向各级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政府进行核准。

(1)农林水利

1)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能源

1)电力: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

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

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原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民航

新建机场:

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4)信息产业

电信: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

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

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程序是什么?

(1)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出具工程咨询资质。

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该出具工程咨询甲级资质。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2)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提交的其他文件。

(3)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应该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预审意见。

(4)项目核准机关应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5)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的关键点是什么?

(1)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国家发改委在201X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其通用性强,涵盖的范围广,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时,首先要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完整性进行检验,应基本满足"通用文本"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对于简化的内容,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验证。

例如:

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征地、移民、拆迁和社会影响问题,几乎对于各个行业的项目都存在,项目申请报告不应简化,项目在资源占用、利用、能耗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方面应根据项目的特点适当简化。

咨询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切忌项目申请报告"克隆"可研报告,或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充斥在项目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中。

同时,还应对申请报告相关内容分析的充分性进行评估,例如:

一条公路或铁路项目在申请报告中既要分析项目建设与路网规划的关系,也要分析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关系。

根据国家发改委"暂行办法"的要求,与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附送的土地预审、环保批复等文件是否齐全,咨询机构也要进行验证。

(2)突出体现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一,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核准。

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和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因此,咨询机构在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时,应将重点放在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方面,不应再对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市场前景、工艺技术方案、投资和经济效益等内部性的技术、经济问题进行评估论证,避免过多地干预企业的自主决策权。

评估应解决项目在宏观层面的问题,应对项目与规划的关系,行业准入条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进行重点分析论证,突出体现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切实解决政府关心的、涉及项目对社会和公共利益影响程度的问题。

对项目在微观层面的具体问题关心越多,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体现就会越少,评估重心偏离的就会越多,政府关心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就难以凸现出来。

例如: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规模大、投资高,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的问题多,社会属性明显,评估过程中应重点论证项目与总体规划及各相关行业规划的关系,着重解决好项目对社会影响问题;电力、煤炭、油气田和矿业开采等项目涉及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问题,评估应站在政府的角度,遵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对资源开发的合理性进行重点论证,避免出现垄断。

项目管理论坛

(3)摆脱可研报告评估的惯性思维

新的投资体制下,对可研报告的评估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企业投资、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可研报告评估,评估是受企业之托,为企业决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另一种是使用政府资金的可研报告评估,这种情况是投资体制改革前常见的,一般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咨询机构主要是为政府投资决策把关,同时也是为业主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本文提到的对可研报告的评估仍然指后一种情况。

对于使用政府资金的可研报告评估项目,咨询机构评估的目的是为政府和业主把关,评估的对象主要是可研报告,站在咨询服务的角度对项目提出意见,里面包含了专家、各方代表以及咨询机构本身的综合意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既涉及项目在微观层面又涉及宏观层面,但更加重视微观层面的具体问题。

聘请的专家主要是专业性较强、涉及项目具体方案、投资的技术人员,同时也邀请环保、国土、规划、水电、消防等部门的代表参加,但总体上评估论证的过程是以专家为主。

评估过程往往采取发现问题就要提出来、就要讨论的惯性思维和做法。

而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是为核准部门把关,评估的对象包括项目申请报告,也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咨询机构所站的角度是政府核准部门一方,性质类似于代核准部门审查。

因此,评估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摆脱评估可研报告过程中的惯性思维,坚持项目所涉及的必要性、市场分析预测、技术方案可行与否、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属于项目内部问题由企业自主决策,避免过多地深入到项目的具体问题中去,确保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自主决策地位。

评估要解决政府关心的宏观层面的、涉及项目外部的、公共性的问题。

应该说,在规划、环评、土地、社会和宏观经济方面,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较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更详细、更深入、更加明确。

评估项目申请报告时,评估会的专家组成也应以涉及项目外部性、公共性方面的技术、管理人员为主,以社会、技术、经济方面综合能力比较强的专家为主,不必要聘请涉及项目具体技术方案的专家,尽可能多地邀请各个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目的不同

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对企业项目从自身角度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研究,而是在企业认为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看项目已经可行的情况下,回答政府关注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关问题,目的是为了获得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是要论证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市场前景可行性、技术方案可行性、财务可行性、融资方案可行性等,也包括对是否满足国家产业准入条件、环保法规要求等方面的论述。

角度不同

项目申请报告是从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的角度进行论证,因此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外部性的角度进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企业角度进行研究,因此侧重于从企业内部的角度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内容不同

项目申请报告是对维护国家经济和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论证,回答政府所关心的问题;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程技术方案、设备选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企业投资风险分析,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等进行研究论证,回答企业所关心的各类问题。

时序不同

项目获得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董事会同意后,应在此基础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

因此,就研究的逻辑顺序而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应先于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申请报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文件,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的简单补充。

对于一个理性的企业投资主体,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之前,应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

法律效力不同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和报送具有政府行政的强制约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如行政许可法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投资管理约定的约束;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企业内部的投资决策,对企业内部股东及董事会负责,遵循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及法人治理结构的约束。

项目申请报告和可研报告“评估”的区别在哪里?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与可研报告评估在目的、角度和范围上不同,评估意见应具备明显的特点,作为咨询过程的重要成果性文件,其主要组成部分应包括项目所涉及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资源、节能、土地利用、拆迁安置、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果分析,还应阐述项目核准前所需报件的办理情况和主要意见。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应体现项目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可批性"。

而非可研报告评估意见中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方面的结论。

如何撰写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不同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怎么写一定要了解清楚之后再进行编制。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节能、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第六章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

前期项目的分析也是至关重要的,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的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抗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篇三:

公文格式(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的公文格式)

常见公文写作格式与范文

公文格式(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的公文格式)之一

函的写作格式

一、函的概念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

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

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二、函的特点

(一)沟通性。

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灵活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行文关系灵活。

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

二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

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

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

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三、函的分类。

(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

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

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

(二)按发文目的分。

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

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

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三)另外,从内容和用途上,还可以分为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办事宜函,邀请函、请示答复事宜函,转办函,催办函,报送材料函等等。

四、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由于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

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

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2、主送机关。

(二)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三)结尾。

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

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

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

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

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五)结尾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五、撰写函件应注意的问题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

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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