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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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销售给粮食经营者、转化用粮企业、养殖业或其他用途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县辖区内从事粮食经纪人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粮食经纪人从事收购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
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收购经纪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营业执照或粮食企业的委托、聘用合同。
且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三年内无刑事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三)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四)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工具;
(五)具有一定的粮食临时储存条件和粮食运输条件,能够妥善保管所收购粮食或及时运送到粮食收储企业;
(六)有条件的应当具有有粮食收购资格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委托收购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熟悉经纪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粮食经纪人的权利
(一)正常收购活动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扣车行为;
(二)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三)有权获得委托企业、粮食行业协会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粮食政策、市场信息、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四)可申请成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粮食经纪人分会会员。
第九条 粮食经纪人的义务
(一)讲道德、懂政策、重承诺、守信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二)按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粮食,按质论价,不短斤少两,不掺杂使假,不得损害农民利益,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主动向售粮农民提供有关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价格、质量标准等咨询服务,及时支付售粮款;
(四)粮食质量检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器具应经当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运输工具应符合粮食运输卫生条件;
(五)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当年收购、销售粮食总量等相关数据。
(六)主动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业协会以及委托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粮食政策和粮食收购业务水平;
(七)自觉接受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粮食经纪业务管理
第十条 建立粮食经纪人档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纪人档案,并备案。
粮食企业委托、聘用经纪人的,应及时建立粮食经纪人档案,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组织粮食经纪人培训。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委托、聘用企业应适时组织粮食经纪人培训,学习粮食收购政策、粮食科普知识,提高粮食质量鉴别等技能。
在粮食收购前及时向粮食经纪人发布粮食购销信息,分析市场行情走势,提出收购指导价格,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及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委托、聘用粮食经纪人的,应当在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委托、聘用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收购粮食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和增减价(量)办法、结算方式和费用计算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粮食经纪人与企业之间除委托、聘用外,还可进行多种形式的购销合作,如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行的合作方式,并签订规范的合同。
第十四条 粮食经纪人在收购粮食时应做到:
(一)公示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价格;
(二)携带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工具和计量器具,并给售粮农户出具质量检验、收购价格、收购数量等信息凭据;
(三)按质论价,不短斤少两,不拖欠售粮款;
(四)对收购粮食总量进行统计,并如实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粮食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服务与引导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发展和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
第十七条 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委托、聘用企业应加强与粮食经纪人的联系,及时了解粮食经纪人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情况,检查指导粮食经纪人遵守粮食收购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敦促粮食经纪人履行合同,协助解决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收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积极吸收粮食经纪人成为粮食行业协会会员,有条件的应成立粮食经纪人分会。
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分会)依法保护种粮农民和行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十九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组织粮食经纪人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政策,传递粮食产销形势、优质粮食品种等市场信息,引导生产,服务农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