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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作者:

秘新建

一.域名

1.1域名概念

域名的英文为DomainName,是互联网上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是互联网上企事业间相互联系的地址。

域名就象我们门牌号码一样。

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份。

1.2域名分类

通俗的域名类别可分为国际域名和国内域名,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域名划分方式和管理机构不同。

要解释什么是国际域名,什么是国内域名,还要从域名体系说起。

1.2.1国际域名分类

目前,国际互联网上的域名体系中共有三类顶级域名:

类别顶级域名、地理顶级域名、新顶级域名。

国际域名和国内域名各有不同的后缀表示域名的行业特征。

不同后缀的域名有不同的含义,分别介绍如下:

(1)类别顶级域名

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也就是现在通常说的国际域名。

由于Internet最初是在美国发源的,因此最早的域名并无国家标识,人们按用途把它们分为几个大类,它们分别以不同的后缀结尾:

.com(用于商业公司);.net(用于网络服务);.org(用于组织协会等);.gov(用于政府部门);.edu(用于教育机构);.mil(用于军事领域);.int(用于国际组织)。

最初的域名体系也主要供美国使用,因此美国的企业、机构、政府部门等所用的都是“国际域名”,随着Internet向全世界的发展,.edu、.gov、.mil一般只被美国专用外,另外三类常用的域名.com、.org、.net则成为全世界通用,因此这类域名通常称为“国际域名”,直到现在仍然为世界各国所应用。

(2)地理顶级域名

地理顶级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例如.CN代表中国,.UK代表英国(详见全球国家/地区顶级地理域名后缀)。

这样以.CN为后缀的域名就相应地叫做“国内域名”。

地理顶级域名与国际域名的后缀命名类似,在.cn顶级域名下也分设了不同意义的二级域,主要包括:

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例如,二级域名或等。

1类别域名

类别域名是依照申请机构的性质划分出来的域名,具体包括:

  ●AC科研机构

  ●COM工、商、金融等企业

  ●EDU教育机构

  ●GOV政府部门

  ●NET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

  ●ORG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②行政区划域名

行政区划域名是按照中国的各个行政区划划分而成的,其划分标准依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而定,包括"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例如BJ为北京市、SH为上海市TJ为天津市等行政区域名。

   此外,从2002年12月份开始,CNNIC开放了国内.cn域名下的二级域名注册,可以在.CN下直接注册域名,如黑迷论坛所注册的国内域名为:

(3)顶级域名

顶级域名也就是所谓的“新顶级域名”,是ICANN根据互联网发展需要,在2000年11月做出决议,从2001年开始使用的国际顶级域名,也包含7类:

biz,info,name,pro,aero,coop,museum。

其中前4个是非限制性域,后3个是限制性域,如aero需是航空业公司注册,museum需是博物馆,coop需是集体企业(非投资人控制,无须利润最大化)注册。

这7个顶级域名的含义和注册管理机构如下:

  ●.aero,航空运输业专用,由比利时国际航空通信技术协会(SITA)负责;

  ●.biz,可以替代.com的通用域名,监督机构是JVTeam;

  ●.coop,商业合作社专用,由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全国合作商业协会(NCBA)负责管理;

  ●.info,可以替代.net的通用域名,由19个因特网域名注册公司联合成立的Afilias负责;

  ●.museum,博物馆专用,由博物馆域名管理协会(MDMA)监督;

  ●.name,是个人网站的专用域名,由英国的“环球姓名注册”(GlobeNameRegistry)负责;

  ●.pro,医生和律师等职业专用,监督机构是爱尔兰都柏林的一家网络域名公司“职业注册”(RegistryPro)。

1.2.2国内域名分类

1.3域名的法律属性

所谓域名,即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它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为了便于记忆,现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符号了,在网上它有确认和区别其他网址的双重作用。

域名作为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一种智力成果,不是知识的简单重复,而是通过新颖独特的构思,并将构思具体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取得的新的成果,它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同时它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因而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所以,域名具备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应当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厂商名称权等客体存在着区别,尤其是具有自身的属性:

(1)域名具有绝对的专属性

域名具有绝对的专属性是指在网络空间不存在象商标那样由不同主体拥有相同商标的情况,域名在网络上是绝对唯一的,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一旦取得,其独占性不因时间、空间的改变而改变。

(2)域名的地域性

作为互联网的一种标志,域名不具有商标那样传统的地域性,其领域限于虚拟空间,无国别、行业的限制,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传统的地域性的限制。

现实空间的商标规则,一般不为虚拟空间所接受。

(3)域名的时间性

一经注册获得即可永久使用,无须定期续展。

(4)域名具有宽泛性

域名具有宽泛性指的是除了.com象商标一样具有商业价值和作用外,还有以.gov、.edu、.org等结尾的域名,其社会价值同样不容忽视。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上看,域名与商标、厂商名相比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所以,不能简单的将域名视为既有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而应认定域名是知识产权的新兴部分。

二.域名保护现状分析

2.1域名保护的法律制度环境分析

我国已于1997年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这是目前中国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内容对域名注册适用了与商标注册有很大相似性的禁止性条款,同时规定域名注册的申请者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厂商。

这种保护模式的优点在于其直接规定了域名的禁用条款,并直接规定禁止了域名的有偿转让和买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厘正了一度因为网络经济而产生的紊乱。

并且也将企业名称与域名的关系给予了较为全面的考虑。

但是这些模式和制度的缺点也同样显而易见——它过于直接和将域名与企业名称以及商标相联系,单纯的认为域名是企业和商标的附庸,而忽视了域名作为网络标识存在的独立性。

因此这些制度并没有在实质上解决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域名案件的受理、管辖、案由、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都作出了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方面提出必备的四项条件;在认定是否具有恶意方面列举了五种情形,但又规定若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解释》还确认人民法院可以对涉案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解释》的出台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域名侵权的形式要件,在程序和实质两方面规范了域名纠纷案件的审理。

而更为重要的是,《解释》初步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域名具有对抗商标的效力,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冲突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为域名反向侵夺理论在法律上奠定了基础。

2.2域名保护的结构性分析

 域名保护,可以分成技术上的保护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两个层面。

前者的威胁主要来自于黑客的攻击和DNS域名解析服务器的安全可靠性,后者的威胁则主要来自于抢注域名。

目前绝大多数域名争议起源于域名抢注,因而有必要在加强域名保护的情况下,着重研究域名争议的应对措施。

2.2.1域名技术层面的保护

网络名称系统DNS是Internet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全球电子商务的基础,正确、可靠的DNS服务不仅让Internet用户得益,更可以提高网站的可靠程度和被访问速度。

目前,Internet上绝大部分关键商业应用的域名解析服务由并不十分可靠和安全的DNS系统来提供,这就给黑客侵入域名数据库,更改数据纪录留下了漏洞。

域名技术侵犯的主要形式是域名劫机,也叫域名黑客,是域名技术侵犯的主要形式。

是指XX的人修改了域名所有人的域名在域名注册服务商Whois数据库中的域名记录。

域名技术侵犯的案例如下:

·2000年3月:

,w3.org,A等20个域名被劫机

·2000年4月:

T,F,I,S,,W,C,M,B,S,M,S,E等50多个域名被劫机。

·2000年5月:

域名B和W被劫机。

·2000年6月:

域名N,I,GTE.net和vpc.org等10几个域名被劫机。

上述域名被劫机后,或者是网站不能工作,或者是网站被重定向到别的网站,或者是域名所有人被更改。

著名的"电子邮局瘫痪事件就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例证。

2000年3月中旬,一个罗马尼亚黑客伪照了一封发自管理联系人Email,向NetworkSolution的自动域名修改系统发送了虚假域名记录信息,成功地修改了的DNS记录、管理联系人记录、技术联系人记录和付费联系人记录,将此域名的域名解析服务器(DNS记录)设为罗马尼亚的一个IP地址,因此而不能被用户访问。

2.2.2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技术、历史的原因,一方面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具有很强的技术特征;另一方面域名的易记便用和唯一性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标志性的特征。

正是由于域名具有的标志性特征,使之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间产生了密切的联系,提出了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命题。

因此,以下章节以域名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

2.3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1)企业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

在我国,由著名的1997年科龙集团被吴永安(永安制衣厂)抢注“kelon”域名案开始,社会中已连续出现了众多域名被抢注的事件,如“PDA”域名抢注案、宝洁公司诉晨铉公司域名抢注案件、以及dupont、tide等一系列域名抢注案,这些事件的发生使人们意识到域名保护问题加的重要性。

域名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一些域名业的重大事件报道中窥出一斑:

 ●慧聪网PK阿里巴巴域名已具品牌效应

  2005年3月3日,网上突然曝出阿里巴巴恶意注册HC域名的热度新闻,而慧聪网向杭州地方法院递交诉状的消息在网上甫一面世,HC的域名指向就由原先指向阿里巴巴网站,转而指向一家福利彩票网站,继而则显示无法打开了页面了。

著名律师胡刚表示,“本案若成讼,将是国际罕见、国内首例‘被动使用域名侵权案’。

”将事件上升到国际高度。

此后,根据该事件背后的“黑手”桂玉胜解释,此事的确是个人恶作剧行为,因此不了了之。

 ●金山TW域名遭抢注

  TW域名注册服务于2005年11月1日同步开放,由于没有必要的审核程序,注册者趋之若骛。

金山公司的TW域名也遭到了抢注。

然而,金山对此次抢注很是不以为然。

也难怪金山处之泰然,此前,其已经通过域名争议程序夺回被抢注7的Kingsoft.com.cn,成为今年以来第一例国内企业提出域名争议并取回域名的案例,而kingsoft.cn也是通过通过厦门易名网络交易平台成功赎回的。

据金山表示,一旦域名争议走上诉讼程序,肯定能取回TW域名。

  像金山公司这样诉诸法律途径,取回域名权的做法越来越受业界青睐。

业内专家也认为,这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重视CN域名注册、重视网上品牌的保护,注意和国际接轨,学习跨国企业的先进域名保护手法,将企业的网上品牌建设得日臻完善。

  ●24万元赎回端午节域名文化域名彰显魔力

  2005年10月13日,韩国一家公司抢注端午节.cn域名,让业界人士和国人大为震惊。

去年端午节时,韩国就曾申请“端午节”为该国文化遗产的消息,激起了国人的万千怒火,最终,韩国称其申请的只是“江陵端午祭”而非“端午节”,并提出由中韩共同申遗的解决方案。

然而,经过去年的教训,国内还是没有养成自我保护意识,又让韩国人抢了一次先。

近日,原万网副总裁姚劲波用3万美元赎回端午节中文域名,但却遭到不少人的攻击,认为其是在进行炒作。

  不管如何,这一现象都折射出传统文化的深远意义。

对于一般商业型的域名,企业还可以通过仲裁、更改域名等方式化解,即使花点钱,也不会像Google赎回中文域名那样付出巨资,毕竟普通域名的影响力完全可以消解。

然而,对于像端午节这样的属于传统文化范畴的东西,却是无法更改,也无法回避的。

为保护文化遗产,我们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而对于保护域名,是不是也同样可以通过成立行业性的域名组织,借以保护我国的文化域名。

  ●天涯域名劫持案凸显法律监管空白

  在天涯域名劫持案发生之前,即使业内人士对所谓的域名劫持一说也是似懂非懂。

而随着该事件的深入,大家对域名劫持有了新的认识。

  前段时间,著名的中文虚拟社区天涯网站披露,其一直使用的域名遭前员工田英劫持。

在此期间,指向模糊,时而指向天涯,时而指向田英的个人站点,令使用者大为惊讶。

截止目前,的注册人依然是田英,就我国现有域名规定来说,田英是其法定代表人。

然而,事情发生时正值天涯网获得一笔新的投资,因而田英的做法就显得含蓄而深刻了。

一方面是田英对劫持一说大喊冤枉,另一方面天涯网又信心实足地拿出了所谓的证据,也就是田英离职时关于域名使用的声明和天涯网交纳域名费用的单据。

  然而,比较搞笑的是,经过一段时间势不两立的冲突,双方却突然宣布和解,业界人士莫不怀疑双方是在炒作。

  撇开双方动机不谈,该事件都将促使我们重新认识域名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普及,域名争议事件呈直线上升趋势,为避免隐患,加强域名管理是势在必行。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域名的注册人也应当保持与使用人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注册域名先下手为强

据CNNIC办公室主任刘志江介绍,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非驰名商标如果是不同类别的产品,可以注册同一名称的商标。

比如像“七喜”,就有饮料和电脑。

所以,这样的情况下,这些商标的厂商注册以品牌名称的域名,都会受到保护,“谁先注册就算谁的。

”另外,同一企业名称由于所在地区不同,也会出现同名情况,也是“先注优先”原则。

(3)网域名抢注案件呈增长态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月18日在日内瓦发表公报说,该组织的仲裁调解中心2004年受理因特网域名抢注案1179件,比2003年增加6.6%。

公报消息,自“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1999年12月生效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共处理7000多起纠纷,涉及124个国家的12500多个域名。

据相关预测,因特网域名抢注案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4)名人域名知识产权现状

在微软宣布推出的IE7.0正式支持多语种域名之后,中文域名的注册在我国已经不是空谈。

而自我国新的域名后缀开放注册和新的《商标法》规定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以来,名人们便屡遭“袭击”,像刀郎、姚明、徐静蕾⋯⋯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名字所属的域名早已被抢注。

名人姓名域名被抢注的事件可谓比比皆是,甚至还有专门出售明星姓名域名的网站,周润发、邓丽君、梁朝伟、宁静等人姓名的域名都在转让之列。

众多的抢注行为不仅使得真正姓名权人无法再以该名登记域名,而且导致网络使用上的混淆,许多网络使用者可能会误以为该域名所在的网页内容系由该姓名权人提供。

而名人具有很大的号召力,以他们名字登记注册的域名容易引起他们众多fans的关注。

一些组织和个人就利用现行域名注册体系的缺陷,将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域名或者注册与名人姓名等近似的域名,然后再以高价出售。

更有甚者利用这些域名,凭借着名人的名气和号召力,在网址上进行一些不法销售行为,如出售一些假冒的名人代言产品、进行线上交易、网络拍卖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名人的权益,相关法律问题因此产生。

三.域名知识产争议分析

3.1域名知识产权争议类型

企业最佳的域名命名是将商标、商号或者其他商业标志作为其网站的域名,达到三名合一的效果,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继续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域名只是一定长度的英文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组合,并不包括图形和美工性标志,因此域名与商标、商号的关系最为密切。

另外,随着企业的跨国开拓,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驰名商标,出现了知名商号简称,都可能和域名发生关系。

注意到并不是任意文字符号组合的域名都有商业价值而被投资注册,并不是所有注册的域名都会被投入使用,以及域名注册规则的限制等等因素,都会使得已经注册的域名与商标、商号或者其他商业标志之间产生相同或者相似的问题,从而引起域名所有人与商业标志所有人之间的争议。

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情况很可能引起争议:

(1)注册的域名是他人的商号、商标或其缩写等,特别是在他人的商号名气很大,并且拥有知名商标的情况。

比如,上海的许多知名企业,象"宝钢"最具价值的域名为,在两年前就已经被美国人抢注了;国产知名品牌的海鸥照相机的早在1993年就被外国人抢先注册了,并且它的国内域名也已名花有主。

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典型的域名抢注行为。

(2)抢先注册的域名中包含或非常接近一个已投入了大量财力和精力树立起来的一个知名域名,利用这个知名域名的知名度来吸引用户。

更严重的是利用抢注的域名引导到内容不健康的站点而严重损害知名域名的品牌。

例如,海尔集团的域名是H,但有人注册了H,开设花边新闻站点;T是香港巨富李嘉诚拥有的一个知名门户网站,2000年7月,有人注册了,并开出仿冒的网站www.,这家网站设计风格与相同,沿用了徽标和口号,只是都经猥亵扭曲,是一家色情网站。

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混淆知名域名行为。

(3)即使是己经注册的域名,如果不对此域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按规定续费等人为因素,使得他人可以乘机合法抢注该域名。

但是如果该域名是自己的商号、商标或其缩写等,那么他人的这种行为可以称之为变相抢注域名行为。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引发域名争议的焦点都是在域名抢注,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域名抢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商业标志权力所有人的侵犯,如何制止。

事实上我们已经知道的经由ICANN认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受理的域名争议案件,法院受理的域名争议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域名抢注引起的。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的范围应当注重研究域名抢注问题。

3.2域名抢注的现象分析

"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

此时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的开通仅仅半年。

截止2000年8月的最新调查显示登记为.com、.net和.org的网域名称已经超过3000万个,以.com、.net和.org结尾的域名的数字均在过去一年中上升到了原来的三倍多,英文国际域名现在以每天超过10万个的速度被注册。

目前国内域名也已达12万个,不仅字母、单词域名已注册完毕,汉语拼音乃至英文的"长江"、"黄河"、"泰山"、"黄山"等域名均已名花有主,另外像"东方"、"东方红"、"少林"、"少林寺"等知名词句也已有人捷足先登。

一家注册上百个域名已不新鲜,北京国网公司一家注册域名竟达2504个!

其中包括与杜邦、宝洁、宜家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相同字母的域名。

广东公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自从1999年3月起,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始抢注国内各著名企业和机构的域名,至今已疯狂抢注了超过600个域名。

据该公司负责人说深沪股市50%以上的上市公司名称都被他们抢注了。

据初步统计,在1999年中报上市公司业绩排行前100名的公司中,80%以上都已不再拥有自己公司的汉语拼音命名的国际顶级域名。

而有关机构评出的1999年中国最有价值的前20个品牌中,75%已不拥有自己品牌的汉语拼音国际顶级域名。

从现在开始到明年,因特网可以利用的域名地址将会飞跃性地增加。

首先是可以利用日语、中文等英文以外的文字做域名。

另一个是新的顶级域名的登场。

伴随着TLD的不断增加,当然用户可以取得简短易记的域名,但是这可能会日益激化抢注域名问题。

抢注的关键是资源的争夺,由于ICANN规定国际域名的注册规则是谁先注册谁先得,因此,更多的人希望在第一时间抢得最多最好的域名资源,有一种"淘金"的心态。

很多的域名抢注者从不打算用它开网站,纯粹是为了待价而沽,有的是想盗用他人的著名商标、名称,取得额外的利润,也有的就是想先抢注,再转卖,在一买一卖中牟利。

既然最好的名称都已经被人抢注,许多网站被迫采用较长名称,或是复杂的缩写。

而为了防止自己的名字被别人抢注,光域名就需要注册好几百甚至上千个。

这对经济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

3.3域名抢注的行为分析

域名抢注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没有严格的定义。

从法律的角度讲,抢注本身并不是贬意词。

从域名注册遵循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也可以推导出抢注域名本身并不违法的结论,同时是域名系统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域名的唯一性,只要某人注册了某个域名,他人就不能再注册与之完全相同的域名。

并且,好的域名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即使你不去注册,别人也会去注册。

一个著名例子是,虽然163是人人皆知的中国电信的上网号码,但由于163是一个人人都可以使用的数字,合法抢注的带来了巨大的财富,而且在中国首创了数字化域名的概念。

因此,目前所谓的"域名抢注"可以概括地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先注册的域名是计算机用户首创的名称,或者是自己合法拥有的商号、商标或其缩写,这是对自己域名权的合法行使。

事实上大量的域名注册采用的都是这种办法。

另一种则是在先抢注他人的商号、商标或其缩写等。

具体情况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善意行为,行为人既非故意,更非恶意。

另外一种则是属于恶意行为。

那么,什么是恶意抢注行为呢?

从域名管理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在域名管理上采用不同的政策,因此对恶意抢注域名有不同的定义,在域名争议上也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各个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的所在国采用不同的法律或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域名案件,恶意抢注域名是一种违法行为。

1999年11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此法对恶意抢注域名定义是“未经许可,注册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国商标或活着的名人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者,除了强制取消域名处,还要处以10万美元的罚金。

  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简称UDRP,这个政策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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