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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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与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省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指挥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与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省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见附件。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与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与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蓝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2天与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4天与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并将持续2天与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与以上时。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全省6个与以上区域相邻的省辖市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指挥部启动该级别的省级预警。

  

(2)当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启动本地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

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当与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围与平均值、AQI围与平均值予以说明。

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容。

  原则上,红色预警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3.2.4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与时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与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一样。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4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事发地政府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与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2.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与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事发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应当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与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

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公安部门严禁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4.2.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与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与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事发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实现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应当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事发地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其他措施。

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公安部门严禁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4 I级响应措施。

  事发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应当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3)事发地政府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实行弹性工作制。

  (4)事发地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4.3 省级响应

  当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环保厅、气象局联合会商、研判结果,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向事发地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与应急响应指令。

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3.1 省级Ⅱ级响应:

  

(1)责令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向事发地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事发地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与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2)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与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地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

  (3)与时向指挥部、环境保护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 省级Ⅰ级响应:

在省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指挥部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事发地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省直各相关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4.4 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预警响应时,事发区域周边其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采取相关响应措施,各督导组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4.5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事发地政府应当与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与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6 信息报告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与时将本辖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与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

初报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上报,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容;续报应当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日定时上报,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与时上报,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与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7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省级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事发地政府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与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0日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与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

同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对Ⅲ级与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

评估容主要包括:

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与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

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与预案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

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与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重点企业操作方案,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与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3月底、10月底前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14〕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

  指挥部由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应急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

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省环保厅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3.省应急办负责向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省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6.省教育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与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7.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8.省监察厅对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9.省财政厅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2.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与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3.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部门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地落实。

  14.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与工作。

  15.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相关部门制定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落实。

  17.省气象局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气象部门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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