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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能达合同清洁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能达大厦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能达大厦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

中国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能达商务区内

工程内容:

施工图所示能达大厦建设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有关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消防工程以及其它相关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配合、协调、管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通开发管经[2010]62号

资金来源:

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所示能达大厦建设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有关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消防工程以及其它相关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配合、协调、管理。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2月28日

竣工日期:

2012年6月2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80日历天(不包括分包单位总承包管理工期);总工期950日历天(总承包工期)。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确保“扬子杯”,争创“鲁班奖”。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整(币种,金额,单位)

226818000元(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答疑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1月__18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

第二节 通用条款(略)

此部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节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专用条款;④通用条款;⑤招标文件及答疑⑥图纸;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工程量清单;⑨投标书及其附件⑩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及省、市有关规定,各规范标准如有不一致的,参照较高的标准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共同商定的标准实施。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伍套,竣工图另行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梁翔职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范围以外的部分。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顾志兵职务:

业主代表

姓名:

黄永新职务:

业主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项目负责人

 姓名:

章祥余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石志祥职务:

项目执行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期前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现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电讯线路发包人不提供,水、电、电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临时道路、便道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列入本合同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投标前供投标人查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计算工期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现场或有关资料上已明确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暂不明确的地下管线如需保护,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再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提出预算,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过程中具体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施工过程中具体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

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量变更及签证预算)及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

甲供材料须提前15天提供计划,否则,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施工、防火宣传标牌、标语以及设施,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坚持昼夜巡视、检查。

②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

③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所有责任,并承担费用。

④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摄像系统,对现场及出入口进行监控,监控不得出现死角,显示设备及录像设备(硬盘录像时间不少于30天)布置于监理办公室,高清录像球机不得少于8个。

具体布置方法应报方案,经监理、业主审批后,按照审批方案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不能按业主要求布置监控设备,业主可另行发包,费用按照发包的双倍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⑤承包人应在工地大门处设置交通警示灯及减速慢行标志。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四间临时办公用房,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安装办公与生活用水、电设施,并开通网络,其建筑安装费及水电费、网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承包人办理交通、环卫、环保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②施工过程中排污、环保、市容、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因施工造成对临近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

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施工现场内雨水、废水、污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保持道路畅通整洁。

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成工程成品在正式移交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现场或有关资料上已明确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护。

暂不明确的地下管线如需保护,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再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提出预算,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国家级文明工地标准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因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解除后七日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含塔吊基础),并将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及建筑垃圾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并将场地平整好;清理范围和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后七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所有工程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不可抗力或由于设计变更、补充等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否则,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

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签字的书面认可,承包人同意因发包人原因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予索赔);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详见本专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但对由于业主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总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符合规范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标准及要求,负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承担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及相关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

但乙供水泥、混凝土的价格超过投标时价格的±10%以上时可以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或经承包人豁免的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从而误导致上述材料价格变动仅可调低不予调高):

具体认定标准及调整办法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第三条执行,但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新规定后,未完工程量按照新规定调整。

A、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B、工程价款调整

①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②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量相交原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2%(含2%)以内的不予调整。

③本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值,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④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10%,或是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0.1%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不变,仅调整工程量。

⑤综合单价如须调整,按以下办法执行:

1、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2004年),《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以及相应补充规定和南通市有关规定,根据中标价相对标底价(审标价)的下浮率下浮(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等不可竞争费用不下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重大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大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中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中标价格折算成的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所有的措施费调整均应报发包人确认,方可生效。

一般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变化、增项工程,未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的,不得调整措施费。

C、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2)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3)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符合本条款①、②范围的变更及签证预算。

(4)单项费用少于±2000元的设计变更(包括技术核定)不予结算,且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看到并应提出的图纸问题,承包方为了避免发生少于2000元的变更时,而不提出技术核定,所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所有涉及价款调整的项目,均须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方案及明细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计入造价,如发包人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承包单位申请付款的程序应符合发包人的财务规定。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价(扣除已发生的所有甲供材料100%的款项、专业工程暂估价,下同)的20%;裙房主体结构封顶后,付合同价的10%;主楼完成十层楼板浇筑后,付合同价的10%;主楼完成二十层楼板浇筑后,再付合同价的10%;主楼主体结构封顶后,再付合同价的10%;主体工程全部验收通过后,再付合同价的10%;工程(包括总承包服务的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再付合同价的5%。

余款(扣除质量目标保证金500万元人民币和质量保修金),待相关单位出具最终书面结算核定书后一年内一次性付清。

本工程获得“鲁班奖”称号的,由发包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获得国优的由发包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获省优的,不奖不罚;未获得省优的,由发包人一次性扣除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处罚。

该奖罚发包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提出其它的意见。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

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执行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发包人财务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主要材料,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采购与保管,其中:

(一)凡是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单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采购前须将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样品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

(二)凡是工程量清单中提供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之一品牌进行采购,但采购前应将拟用品牌型号的书面材料报告及样品报送业主;

(三)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应考虑使用国产中档以上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但采购前应将拟用品牌型号的书面材料报告及样品报送业主;

(四)主要材料设备进场时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已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后须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经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五)在实际施工中,发包人可以无条件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如因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各项指标的材料,以及业主未认可的材料,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若承包人不按上述

(一)、

(二)、(三)、(四)所述采购材料,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9.1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及时经发包人确认,隐蔽性工程的变更签证要在三日内办理完。

29.2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14日内(从通知单盖章签收日期计算),向发包人递交完整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逾期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只支付终审价格的70%,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承包方自动扣减;逾期14天以上(即接到变更通知单28日以上)未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考虑,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承包方自动扣减并对承包人处以审核造价5%的违约金。

29.3特急变更签证的实施以发包人代表签字为依据,承包人可事先就计价方式或价格与发包方协商一致。

但实施后14日内,双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9.4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

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29.5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和发包人代表在完工后7日内签字确认,否则发包方可以不予支付费用。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发包人代表、工程部负责人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

29.6须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前15天以上向发包人提出。

29.7合同履约中,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以及办理相关手续,都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执行,按顺序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附有相应的真实图片及发生的费用,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29.8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工程技术及施工图纸中的问题应提前发现,并在图纸会审时或按照技术核定单的形式及时提出;如果承包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提出或未及时提出而导致工程产生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问题及后果,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9.9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须将完整的变更签证资料装订成册作为结算书一部分,变更签证资料应包括:

①双方确认的造价审定单;②变更签证通知单及完成回执;③申报的变更签证预算书;④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⑤套用定额编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计价表及计价分析表,清单措施项目费计价表及计价分析表其他项目费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⑥甲供材料和主要材料表;⑦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肆套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等)。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33.工程结算

33.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政府审计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审计的,由发包人提交审计机关,竣工结算以审计报告为准。

不需要审计的,则由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为准。

33.2工程结算完毕后任何时间审计部门对本工程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结算价高于审价报告的不作调整,低于审价报告的以审计报告为准。

33.3在审计机关或者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价时发现承包方高估冒算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或审价核减率超过5%(不含5%),由编制竣工决算的承包方承担全部审计或审价费用;审计或审价核减率在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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