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docx
《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重点推荐
(注:
第五章、六章为重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本质:
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2、法的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地域的效力、时间的效力。
3、法律规范3要素:
假定(必要条件)、处理、制裁;
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①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②预防为主的原则;③权责一致的原则;④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⑤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5、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
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预防为主“六先”:
①安全意识在先;②安全投入在先;③安全责任在先;④建章立制在先;⑤防患预防在先;⑥监督执法在先。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为:
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5、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刑事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①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前款以外100人以上应当配置或配备,100人以下可不设置,但应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
8、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安全保障资金未按规定投入的:
①责令限期改正,投入必要的资金;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④不够刑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至20万罚款。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①责令限期改正,投入必要的资金;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④不够刑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至20万罚款。
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3)订立协议,免去自身责任的:
①协议无效;②处2万至10万元罚款;
(4)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逃匿的、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①给予降职、撤职处分;②对逃匿处15日以下拘留;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矿山安全法
1、矿山违法责任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①责令停止施工;②拒不执行的,提请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生产的:
①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②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节消防法
1、区分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安全要求及防火防爆要求:
(1)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
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展、码头;
(2)应符合消防安全及防火防爆要求的: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消防审核: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3、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注意定语)大型企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消防违法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30万罚款:
不合格后擅自使用的;
(2)处以5000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将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或竣工后未备案的;
(3)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至10万罚款:
参见单位降低标准的;
(4)处以500元罚款(个人):
①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①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三节道路交通安全法
1、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2、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1)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拖挂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节特种设备安全法
1、《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发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3、特种设备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刑法
1、重大责任事故罪:
(规定)
(1)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特点:
“全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过失”;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设施)
(1)定义: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特点:
因硬件设施不到位,只处罚负责人,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此属于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定义: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有结果)
(2)处罚: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特点:
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6、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1)定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特点:
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及其他责任主管人员的过失;
7、不报、谎报事故罪:
(1)定义:
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特点:
侵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故意”;
8、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131)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5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情节特别严重——+313):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第二节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责令改正、关闭。
2、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
(2)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3、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部行使;
(2)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设定的罚款数额为3万以下,超过限额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4、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轻处罚:
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
(2)减轻处罚:
法定处罚幅度外,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可以降低)
(3)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不予处罚的情况: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处罚的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8、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程序组织要求:
7日内通知,3日内提出,公开举行,委托1、2代理人;
9、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注:
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机关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0、《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分类:
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一般许可:
不需要特殊条件,防止危险,没有数量限制。
如:
驾驶许可、营业许可;
(2)特许:
比一般许可严格,适用范围更窄,稀缺资源。
通过招标、拍卖;
(3)认可:
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通过考试、考核决定。
如:
各资格考试等;
(4)核准:
验收、核对、判断、审查,如:
各个验收;
(5)登记:
形式检查,如:
婚姻登记、财产登记;
2、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①法律:
可以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②行政法规:
除法律设定外,还可以设定其他许可;
③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立法权;
4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不属于立法权,不包含在许可设定权范围内。
3、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
(1)及时告知不受理;
(2)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3)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4)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5)直接接受申请;
第四节劳动法
1、女工保护:
经期、怀孕、哺乳1岁---不可3级;怀孕7+哺乳1---不可夜班;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
(平时是4级)
(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与经期、怀孕、哺乳一样)
第五节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工作场所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措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行性论证阶段
(1)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部门30日内审核;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督管理审查。
4、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
(1)用人单位应当在荧幕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警示说明:
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
(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4)对放射工作场所和运输、储存的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报警装置,保证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职业病危害的化学材料,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送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登记注册文件、批准进口的文件。
5、职业病健康检查——省级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职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诊疗;
6、职业病防治费用——属于生产成本
用于防治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的费用,可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7、职业病诊断——省级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诊断;
第六节突发事件应对法
1、突发事件分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突发事件预警等级: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一级为最高级;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重点)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国家对三类(六种)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矿山企业(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时限自收到申请45工作日内。
注:
补齐资料齐全后,日期开始计算;需要纠正的,重新申请;需要检测的,拿到检测报告后,日期开始计算;
3、安全生产许可证免审延续:
①生产状况良好;②没有死亡事故;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免审延续3年。
4、两级发证:
①煤矿企业——国家煤监局负责中央煤矿企业发证;省级负责其他煤矿企业的发证。
②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国家安监(央企)和省级安监发证(其他);
③筑企业——国务家住建部(央企)和省住建厅发证(其他);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5、一级发证: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6、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年;延期手续合适的日期=发证日期+3年后-3个月(注意)
第二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
2、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3)安全技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8)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第三节国务院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①超能力:
超过年产、月超过10%;
②超定员:
同一层3~5个同时作业、井下超员、未设(检修)提升设备;
③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无防毒措施、无瓦斯监控设备;
④年产超过6万吨没有双回路;有两个回路取自一个供电所;
⑤通风量不足、超层越界开采、使用淘汰设备、没有2个安全出口;
2、煤矿五证一照:
①采矿许可证:
县级-国土——颁发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颁发
③煤矿生产许可证:
【设区市级】-煤炭管理部门——颁发
④矿长资格证: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颁发
⑤矿长安全资格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颁发
⑥营业执照;
3、煤矿停产整顿两项措施:
①暂扣五证一照、②进行监督检查;
4、给予关闭的情形:
(人民政府有权关闭-7日做决定)(60日内复查验收)
①停产整顿整改不合格的;
②责令停产后私自生产的;
③3个月内2次发生重大隐患的;(5年内不能担任矿长)
④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⑤存在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的;
5、煤矿关闭后的要求:
①吊销证照、②停止供应火工用品、③停电拆设备、④平井口、⑤妥善遣散人员;
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1、建设项目开工前报送安全措施资料:
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2、拆除工程:
发包有资质施工单位,开工前15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安全员配备办法:
(1)建筑面积:
①1万㎡以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不少于2人;③5万㎡以上——不少于3人;
(2)工程造价:
5千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2千万元-1亿元——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不少于3人;
(3)分包单位:
①专业承包——1人;②劳务分包:
50人以下-1名、50~200-2名、200以上-3名;(千分之五)
第5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点)1年
1、不适用于《危化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国防科研危化品;
2、安监部门:
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3、公安部门: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
4、质监部门:
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口危化品及包装实施检验;
5、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水路运输许可+(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申报员、集装箱检查员)——资格认定;
6、危化品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报设区市级安监-45天内审查完毕;
7、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8、危及危化品管道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施工前7天谴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9、安监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监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通报给①同级工信部、②环保部门、③公安部门;
10、危化品包装、容器企业: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重复使用包装,保存记录2年;
11、危化品存储选址安全距离(500米):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车站、码头、饮用水源、居住区、农田保护区、河流、军事等;
12、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3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报县级安监备案;港口内企业,报港口备案;配备安保机构、专职安保人员;(必看)应急预案最少3年修订;
13、危化品存储:
专用库房、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人负责管理;(4专)
14、剧毒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危化品:
①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②县级安监和公安部门备案:
存储数量、地点、管理人员情况;
15、剧毒化学品购买申办条件:
(必看)
①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用途、品种、数量说明;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
16、危化品购买事项:
(必看)
①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记录购买品种、数量、用途;
③证明文件保存不得少于1年;
④销售+购买单位向县级公安备案(品种、数量、流向信息)
17、道路水路运输:
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申报员、集装箱检查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资格认定;
18、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剧毒)
19、内河运输船舶:
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财务担保证明;
危化品相关许可证申办统计(必看)
危化品证书类别
部门
批准期限
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控股、总部)--国家安监
其他--所在地省级安监
45+10
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设区市级--安监
45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①剧毒+易制爆:
设区市级--安监;
②其他普通:
县级--安监
30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县级--公安
3
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
县级--公安(始发or目的地)
7
第6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适用范围:
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2、许可制度:
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从业人员安全资格:
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人员,经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考核。
4、烟花爆竹产品上:
标志燃放说明,包装物上印制警示标志;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托运人--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必看)
(到达后,收货人3日内,核销运输许可证)
6、举办大型焰火晚会活动:
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种类、规格、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申办统计(必看)
烟花爆竹证书类别
部门
批准期限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设区市级--安监(初审)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核发
20/4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
3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
县级--安监
20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
县级--公安(目的地)
3
焰火晚会活动许可证
公安部门(分级管理)
20
第7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2年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
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应采用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
购买信息保存2年
民用爆炸物相关许可证申办统计(必看)
民用爆炸物品证书类别
部门
批准期限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国务院—国防科技
45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