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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园暴力主要靠法律

暴力是一个法律名词

指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或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纷争。

暴力行为程度非常严重,级别为R级。

校园欺凌

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

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

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

近些年来在应试教育的冲击下,许多学校重视知识教育,轻视法制与规则教育,忽视生命、尊重以及心理教育等非硬性教育,由于很多国家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

在欺凌过程中,欺凌者会对受害者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调查显示;校园暴力比较主要原因校园的霸王们,他们社会有保护伞,欺负同学恐吓同学,殴打不听话同学。

李克强总理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

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

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

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教育惩戒功能丧失后的放纵

当教育民主被哄抬到一个不切实际的高度之后,教育就成了一个什么人都可以指手画脚的行业。

教育的神圣外衣被媒体用尖刻的文字描绘成了一个令人望而生厌的黑斗篷。

从事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的教师,也时常被定格成了一种“禽兽”。

所以,绝大多数学校再不敢轻易地处分一个学生,哪怕这个学生已经无恶不作。

更有的省份干脆由决策机构下文来统一规定,彻底废除中小学校沿袭多年的最高处分——开除。

然而,教育永远都不是万能的。

失去了必要的惩戒功能后的校园,并没有出现想象中的那种人人知书达理的好现象,反而是因为没有了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利剑”,一些原先收敛的恶行便都敢于公开表现出来。

这些校园病毒又相互感染,使得原本健康的校园文化肌体上开始出现块块腐烂的肌肉。

惩戒功能的丧失,催动了畸形心理的自由萌发,使得丑陋和猥亵都变得无所畏惧;反过来,这些个性中的丑陋,又在惩戒的日益退缩中越发的强大起来,并慢慢地自发凝结成一个个的团体,形成了带有明显江湖色彩的小集团。

这些小集团,常常为了点滴小事而发生殴斗,甚至是团伙持械玩命,严重地干扰正常的学校教学,也直接危害了社会治安。

但即使如此,学校能采用的,也还是一个说服教育。

这种说服教育和那血淋淋的砍杀相比照,是多么的苍白无力。

重智育、轻德育——这在中学教育中特别突出,衡量一个学生的好坏,就是一个标准——学习成绩。

成绩好,则一切都好,“一俊遮百丑”,忽略思想品德教育。

而成绩差的学生,老师厌弃,家长生气,社会歧视,无人关心,使他们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这无疑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使他们自暴自弃,出现反社会倾向,且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校风不正,管理不善——由于社会的发展,今日的校园早已和外界的社会融为一体,再也不是昔日宁静、琅琅书声、做学问的世外桃园,四周遍布网吧、游戏机,加上学校管理滞后,导致有学生旷课、吸烟、打架、偷盗、早恋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时有发生。

中学时期是青少年心理快速发展阶段,是人生世界观形成阶段,但由于心理发展还末成熟,世界观还末定型,这个阶段的可塑性还很强,在如此的校园环境中生活、成长,稍一放松,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老师缺少师德——教师应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当前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和自由主义思想影响,有些老师缺乏敬业精神;有的老师在讲台上大发牢骚,把情绪带进课堂;有的老师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对成绩差的学生要么讽刺挖苦,要么放任不管,甚至打骂体罚。

如此师德,使“老师”这个崇高形象在学生心目中荡然无存。

 

教师权威地位颠覆后问题归属的误判

教师权威地位颠覆带来的后果是很明显的。

首先是师生间丧失了一种相互的理解和信任。

学生遇见了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再愿意去征询老师的意见,不愿意向老师敞开自己的心扉;而老师也是只从表面上依照学校的量化条款来接近学生,心灵深处的空间中,却很少有一块领地能真正属于学生。

学生和教师成了真正的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

其次是同学间发生纠葛时,告诉老师并请老师帮助解决成了一种无能的体现。

而且,大多数的孩子还认为老师根本就解决不了问题,要切实解决好纠纷,依靠的只能是自己的力量和自己所归属的小团体的力量。

可以说,学生们在推翻了教师的权威地位后,又依照自己的经验,确立起了通过强权来获取尊严并替代老师权威的新的地位观。

这种完全依照少年的懵懂而生发出来的新地位观,眼下正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学生的价值信仰。

在此信仰的操纵下,同学间的纠纷便有了新的“处理条例”,力量、财富和容貌等世俗社会用来评价判断人的地位的标准,成了这新的“处理条例”的基础,也成了裁定问题归属的新权威。

这“法外法”撇开了所有发生矛盾时该走的正道,刻意地把原本简单的问题,上升到类似江湖纷争的地步,使得单纯的校园,平添了几分恐怖江湖的阴云。

案件

2015年6月21日,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受到网友广泛关注。

据了解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

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

四川资阳乐至3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女孩施暴,图片显示,一赤裸上身少女被另外三名少女包围,有两女孩还对镜头摆剪刀手。

南安水头,小学女生被打视频流出,父亲认出女儿后报警。

视频中,这段流出的视频,时长共3分40秒。

视频显示,女生扎着长长的马尾辫,白衣黑裙,被10多个学生围着,两名女生断断续续,前后共朝前脸部扇了25巴掌。

8日晚,永泰初三男生小黄再次遭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忍痛2天后被送医,却被发现脾脏出血严重,于11日晚,经手术切除了脾脏。

广东汕尾市海丰县两个彭姓姐妹被七八名学生推至公园管理处一墙角,遭到多人连环扇耳光,并被扒衣拍摄。

5月6日下午,一条多名男子在露天公厕内围殴学生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

视频中,学生遭多人连番踢踹,被按进粪坑,被打得满脸是血。

“四五名女孩对着一名女生,又是脚踹,又是扒上衣、内衣,还揪她的头发往铁门上撞,旁边还有围观者拿手机拍照”,洗车的车主说道。

事发北斗草亭佛祖庙旁,与北斗中学仅一墙之隔。

令人心寒的是,围观者没有一人阻止,而受害女生也不曾喊一声“救命”。

根据教育署系2002至2003年度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学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约七百多宗。

在一所上海知名高校内,一名男生竟然肆意殴打女生,他竟然还是一名学霸,未来社会的精英!

接受了这么多年的教育,竟然没有任何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校园暴力涉及哪些法律?

最基本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他还有相关情况得就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刑事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综上所述,我国的反对校园暴力法虽未正式颁布,但校园暴力时间涉及了《刑法》《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一旦参与了校园暴力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校园里生活中如果发生欺凌现象,同学们要勇于举报,寻求法律帮助,避免校园暴力的再次发生。

主要观点

1、法律的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

2、校园暴力是强制性的行为,当然更适合用强制性的教育手段,就是法律

3、如果总是单纯的用一般教育手段去解决和处理校园暴力,首先,对暴力行为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其次,如果暴力行为没有遏制住,升级或者扩大化,那么再使用法律手段,就会给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和施害者带来更多的损害

校园暴力之所以频频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是主要原因。

对未成年犯罪者,往往以简单教育了事,导致未成年人施暴成本较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当法律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失去了教育性和惩罚性,就会使未成年人对法律不再心存敬畏,他们可能觉得欺凌同龄人没什么大不了的,反而还把这作为炫耀的资本,在互联网上传播残忍的视频、照片,越发地肆无忌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暴力的气焰。

因此,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修改不符合当前实际的规定,根据现实需要增补刑法条款,或由有关部门抓紧作出必要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让做恶者受到惩罚越发显得必要。

因此,用法律遏制校园暴力势在必行。

首先这是青少年观念发生扭曲,其次这是教师素质的良莠不齐导致的。

但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重振学风,重振师纲。

关于大事化小施暴者可能再施暴

我们不否认有这种可能。

但同样法律强制也有可能激发处于叛逆期青少年的逆反心理,从而把他们推进更深的深渊。

关于校园暴力案例回答(看法):

1.永新初中生打人:

这是虚荣心膨胀,及团体犯罪减轻了心理负担导致的。

应该及时给受害者及该校学生做好心理引导。

并且法律强制手段处理后视频还流传网上这就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2.小学生被多人围殴:

关于校园暴力却呈现低龄化、群体性、网络化:

这种趋势的发生是因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教育普及不够,以及网络检控技术的不成熟导致的。

所以我们更应该在加强相关的法制教育。

应该,小小年纪就这么狠毒,长大了肯定危害社会,有必要“杀鸡儆猴”,让她们知道做错事情就要受惩罚。

青少年犯罪心理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的关键时期。

人的社会化过程并不是一次能完成的,各个年龄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化问题,人的一生就是不断社会化的一生。

但在青少年期的社会化过程中,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内部心理结构的动力以及主观需要和客观现实性之间的矛盾更为错综复杂,形成了青少年期的年龄特点,使社会化过程更为艰巨。

如果这一阶段错综复杂的矛盾解决得好,其社会化过程的方向正确,青少年的身心就会得到健康成长;反之,其社会化过程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形成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的社会化,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在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的同时,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东西也混杂进入我国。

如不健康的文艺作品、色情的影视作品;宣传西方的所谓“性自由”“性开放”;宣扬暴力、封建迷信;甚至在我国已绝迹几十年的吸毒、卖淫嫖娼的丑恶现象也死灰复燃,这些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严重地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

青少年由于认识能力同生理发育存在着矛盾,加上意志薄弱,很容易被腐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

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一、现状调查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

简述如下:

  1.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

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

(2)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26.42%,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

  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

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4.判刑情况。

(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2.6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

(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二、突出问题

  1.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

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

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2.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

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

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

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3.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

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三、思考与应对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

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

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

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

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

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

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立法。

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

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

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

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

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3.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

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

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

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

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

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4.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

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

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

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

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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