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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避碰规则

海上避碰规则详解  

2010-11-2517:

59:

05|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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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分道通航制需由国际海事组织采纳后实行)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规定

 

第二条责任

1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负责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当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就比方说操作受限和失控)

 

碰撞危险是指如果继续航行将会发生碰撞的局面 

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

紧迫危险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

 

第三条一般定义

1船舶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走锚)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指由于工作性质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包括

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的船舶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看起来很宽但由于吃水不能太好地转向)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船舶一共就这四个状态)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操作相关)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用雷达发现目标不是互见)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有东西遮着视线才算天黑不算)

 

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节各条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不能因为看不见摸不着就说认为没有危险要保持警戒)

第五条僚望

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僚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性)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安全航速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能见度情况

通航密度  

 船舶的操纵性能(水深和纵横倾导致船舶操纵性能的改变) 

 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出现背景光降低了发现目标的可能) 

 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

 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

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以足够的间隔切换雷达探测的距离)

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抑制干扰的情况下要注意小目标可能丢失)

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水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除保持雷达监视外还要注意僚望)

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对目标进行一定的确认)

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观测中要结合僚望)

 

第七条碰撞危险

1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2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

 

3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要持续系统地进行观测)

 

4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航向交叉)

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即便是不构成相似三角仍存在有危险)

 

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

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航速的任何变动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海上判断相对运动不容易)应避免对航向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老做小动作ARPA雷达就很痛苦了)

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不能让其他船感觉要撞上了)

 

4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5如须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有疑问情况又不明朗就应该选择把船停住)

 

6被认为是不得被妨碍的船舶同样有责任采取有效地避碰手段就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来说要根据当时环境留出足够的水域即便是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正接近其他船舶并有碰撞的可能性时

第九条狭水道

1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航道内靠右航行)

 

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3从事捕渔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可以捕鱼但不能妨碍其他船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

5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企图右舷2长1短企图左舷2长2短 )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1长1短1长1短)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追越船仍有给被追越船让路的义务

 

6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鸣放声号(鸣放1长声回答1长声)

 

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不要把航道占着)

 

第十条分道通航制

 

1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各分道通航制

 

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不是紧迫危险尽量不进入)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穿越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4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过境航行通常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沿岸通航带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和帆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沿岸通航带较大的船在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的港口近岸设施建筑物引航站或为了避免紧迫危险可以使用沿岸通航带

5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船舶在航道中行驶一般都处于紧迫局面随时可能发展成紧迫危险) 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是允许的

 

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

7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

 

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

 

9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可进入航道和分隔带捕鱼)

10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航道内机动船的机动较为困难)

 

1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从事作业时(航道疏浚或是航标维护)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本节各条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

 

第十二条帆船

让路船判定先左舷后上风(左舷受风向右避让的幅度更大上风比下风的感觉上动力更加足一些)

 

第十三条追越

 

1不论能见度如何被追越船观测是否充分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非机动船)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2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看见尾灯看不见舷灯)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处于追越船的位置

 

3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行动可能使他船认为是本船在追越)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

 

4追越船应给被追越船让路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第十四条对遇局面

 

1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2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即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两盏舷灯(舷灯可能由于距离太远不能看到)在白天发现他船形态时处在正对是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

 

3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

 

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要让开右舷的船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

 

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辐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

1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

 

2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首先满足避碰的需求然后再满足直航船保向保速的要求)

 

3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机动船处于直航船的位置上但却发现和其他船有碰撞的可能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

 

4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不能因为直航船有采取避碰行动的可能而让路船不采取避碰的行动)

 

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

 

除狭水道分道通航制追越另有规定外

 

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失去控制的船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

从事捕鱼的船

帆船(帆船追越机动船帆船要给机动船让路)

 

2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失去控制的船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

从事捕鱼的船

 

3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

失去控制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要尽可能地让开航道里的船)

 

4 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应避免妨碍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3盏环照灯红红红圆柱)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

 

5水上飞机地效船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避碰适用船舶之间避碰的规定

 

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1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

 

2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3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每一船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

 

4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就是能不能不改变航向航速而直接通过)或存在着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

 

要是采取转向避让则应

除对被追越船外(追越船可能从左舷或是右舷追越)对正横前的船舶不要采取向左转向

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不要朝着它转向(要让船尾对准它)

 

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维持方向需要一定的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距离较近或雾号显似在本船正前方)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第三章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条适用范围

 

1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光线暗的时候)都应遵守不应显示容易被误认的号灯或者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

 

3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号灯布置的细节)

 

第二十一条定义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

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

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

线上

 

3尾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的黄灯(垂直尾灯上方)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 闪光灯是指一秒两次闪光的号灯

 

 

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50米        12到50米                     12米以下

6海里     5海里(20米3海里)     2海里 桅灯

3海里     2海里                           1海里 舷灯

3海里     2海里                            2海里 尾灯

3海里     2海里                            2海里 拖带灯

3海里     2海里                            2海里 白红绿或环照灯

用于表示信号的白色环照灯5海里

提示注意的白色环照灯3海里如宽度小于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12米以下机动船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尾灯尽量装在首尾中心线上

7米以下7节以下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舷灯 尾灯

 

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在前部一盏桅灯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锚泊白色环照灯后于并低于)小于50米的船可以这样做

两盏舷灯

一盏尾灯

 

在航机动船正视

 

在航机动船右侧

 

在航机动船尾视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装有桅灯舷灯尾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地效船环照红色闪光灯

气垫船正视

 

气垫船左视

 

气垫船尾视

 

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

 

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垂直两盏桅灯(无论是50米大于50米还是小于50米桅灯的数目代表船的长度)

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桅灯

两盏舷灯

一盏尾灯

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号型(对拖轮来说)

 

拖带船正视

 

拖带船右侧

 

拖带船尾视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机动船的号灯

 

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显示

两盏桅灯(表明机动船正从事拖带作业)

两盏舷灯

一盏尾灯

 

机动船旁拖正视

 

机动船旁拖右侧

 

机动船旁拖尾视

 

机动船顶推正视

 

 机动船顶推右侧

 

机动船顶推尾视

 

除不易被察觉物体外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不显示桅灯

两盏舷灯

一盏尾灯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被拖船或被拖物体)

 

被拖船左侧

 

被拖船尾视

 

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对水移动都要亮舷灯尾灯)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宽度为25米或25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如长度超过100米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合适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拖带顶推旁拖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的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应显示

没有桅灯(非机动船或者是没有动力的船舶一般不显示桅灯)

两盏舷灯

一盏尾灯

小于20米的帆船上舷灯和尾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在航帆船正视

 

在航帆船右侧

 

在航帆船尾视

 

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正视

 

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右侧视

 

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尾视

 

在航帆船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向右转向)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舷灯和尾灯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在航帆船上红下绿正视

 

在航帆船上红下绿左侧

 

在航帆船上红下绿尾视

小于7米的帆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划桨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

 

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条渔船

 

从事捕鱼的船舶(正在捕鱼)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在航还是锚泊都可以捕鱼)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取代桅灯)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

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

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50米以下不要求)

当对水移动时除显示上绿下白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

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

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米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

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相邻处捕鱼船的额外信号

 

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垂直两盏环照灯红红

垂直两个球体

当对水移动时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垂直三盏环照灯红白红(没有完全失去控制中间有个白色环照灯)

垂直三个号型球菱球

当对水移动时环照灯(红白红球菱球)舷灯尾灯

当锚泊时红白红球菱球

 

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除显示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还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环照灯红白红球菱球对水移动桅灯舷灯尾灯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在碍障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

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

当锚泊时(正在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以取代锚泊(一盏环照白灯一个球)

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红白红球菱球时则应显示

垂直三盏环照灯 红白红

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显示机动船(桅灯舷灯尾灯)锚泊(一盏环照白灯一个球体)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三角三个球三角)表示他船驶近至清除水雷船1000米以内是危险的

 

除从事潜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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