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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产品法律研究

个人理财产品法律研究

附件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

___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专业毕业设计(论文)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问题研究

    

姓     名:

 XXX           

学     号:

  XXXXXXXXX           

专业:

法学

入 学 时 间:

  201X年秋           

指导教师及职称:

  XX            

所 在 电 大:

  XX广播电视大学             

 

201X年 XX月 XX 日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0

(一)关于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性质的主要观点0

(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1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缺陷1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现状1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2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现状成因分析4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尚处“真空”状态4

(二)个人理财征信制度的不完善5

(三)金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格局下法律监管的交集与空白5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6

(一)树立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导向的立法价值取向6

(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具体制度6

五、结论11

参考文献:

12

先判定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二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接下来根据这种区别来鉴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3.折中说。

对于持信托论或者是委托论观点的人来说,在法律上都有明显的瑕疵。

因此就不能简单的说,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关系中,商业银行和个人理财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代理委托的关系或者是信托的关系,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例如,在规定商业银行可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在这一类集体性的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理收付了许多个客户的资金,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尽管客户对自己交付给银行的资金拥有实际所有权,但是在实际中真正对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的是商业银行,所有的这些都更加的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相符合。

(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如果想要明确地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界定,不单单需要加深对代理委托关系和信托关系二者法律特征的理解,还要看清关于个人理财产品的论点和论据是否合理,更要加深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资金具体运作流程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中,准确的判断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扮演着什么角色,具体分析与此有联系的各个阶段的法律性质来证明理论是否正确,才能最终得出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现状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凭借其业务范围广,收益率高等优点而广受投资者的支持。

虽然,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很快,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与个人理财业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法律性质、监管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正因为此,在个人理财市场中导致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频发,这不仅是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承担着法律的风险,同时个人投资者也承担着不小的投资风险。

所以,为了规范个人理财市场,中国银监会在近五年先后出台了两个部门规章,三个部门通知等相关管理办法,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导致了商业银行、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信托业不能相互嵌合,阻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个人理财业务纳入到其监管中,再加上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发展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我国的个人理财市场没有有力的监管而出现了混乱。

由于法律发展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导致良好的理财方式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大大的阻碍了实现个人理财市场的创新与可持续的发展。

所以,建立和不断健全个人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础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国个人理财市场中金融机构的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为保证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家对金融体制的管制逐渐放松,我国各商业银行也开始相互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开始渗透和扩张。

在发达国家,银行监管部门不会允许所有的机构都进入金融体系,他们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标准进行筛选,合格者才允许其进入。

但是,我国的金融机构并未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导致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准入、推出机制不一致,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稳定的机制。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涉及到个人理财业务客户权益保护的问题,即使是银监会发布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等,都没有涉及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

笔者认为,银监会发布的措施和办法更像是对个人理财产品的一种管制,也主要规定了银行部门在出现违法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涉及到当投资者利益受损时,应当采取怎样的保护措施等明确规定。

一方面,这些条款仅仅是规定了当银行管理层非法运作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害时,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未明确指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

另一方面,这些条款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尽到管理的义务,以及个人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客户的切身利益。

最后,这些条款更没有提出当因个人理财产品发生法律纠纷时,具体的责任由谁来担,到底是掌握大量信息的银行职员,还是弱势群体的客户?

3.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对个人理财业务客户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做出了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仅仅指的是实体的财产,对于个人理财市场中的与客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交易记录等并不在保护的范围,当由客户信息的泄露而导致的客户财产损失,客户能否寻求法律的保护并追究其责任,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我们无法得知银行在收集我们的个人资料和理财信息时,是否能够妥善的保管好,是否会在客户不知的前提下披露给其他的机构。

4.商业银行没有健全个人理财业务自律体系

伴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革新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受到广大投资群众无比热爱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一项收益最高的业务。

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十分迅速,然而金融机构还是保持着传统业务的管理模式,实行粗放式的管理方式,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导致了我国的个人理财市场波动极大,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绝大多数的投资者之所以把自己的财产交给银行打理,主要是因为银行系统在获取投资信息和投资渠道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而且在把握投资机会上银行人员也更专业,难免在这一过程中银行职员利用自己的先天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造成了义务的缺失,给银行和投资者双方都带来损害。

因此,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需要自律体系进行协调,银行内部形成自律的组织,相互合作,相互指导,相互监督,促进整个银行业的共同进步,保证个人理财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仍然沿用中国银监会会的行政指导、规章以及发布的各种通知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当前的商业银行的自律组织,其没有履行好其监管和协调职责,需要在今后进一步建立健全完整的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自律体系。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现状成因分析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尚处“真空”状态

目前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已经进入了迅速发展的势头,根据我国银行监管部门的统计,在北京的个人理财公司就超过了300多家。

尽管个人理财产品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在我国,关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还是相当不完善,甚至处于“真空”状态,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个人理财产品及其法律性质。

(二)个人理财征信制度的不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发布了《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于2009年实行。

但是由于这一条法例更多地是规定征信机构的信誉业务、设立条件、信用评级等这样一些一般标准,关于建立与规定个人的信用体系,并没有进行规定,加之相关的部门也没有对此进行严格地监管。

最终,使得该条例并没有形成该有的法律作用。

(三)金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格局下法律监管的交集与空白

第一,在金融分业格局下,商业银行格局对个人理财的制约。

我国的金融业于1993年以来一直使用的政策体制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

商业银行在这种体制的背景下仅仅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代销与代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的一些产品,而不能对基金、证券、保险等相关联的业务进行代理和代销。

所以,这样就会大大地减小被商业银行提供给投资者的个人理财服务于销售的范围,这样就会导致商业银行只能停留在信息咨询、顾问服务、方案设计等这些比较低级的理财服务上。

虽然《商业银行法》在2003年修改时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保守的分业经营体制没有多大的变化,在我国,个人理财的主要渠道还是以传统的为主。

对于那些已经比较完善的理财产品,都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有效获得自己的优势,商业银行就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来获得更多的可以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导向的立法价值取向

商业银行在处理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至始至终站主导地位,非对等的格式合同就是商业银行利用此主导位置来制定的。

以个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为导向的立法价值取向的树立,立法者的指导思想的转变是改变商业银行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非对等的义务和权力关系。

从立法这个层面上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端正商业银行、监管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位置。

把监管者严格放在中立的位置,个人理财合同的公平与正义要依靠法律来严格监管,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置于重要地位。

详细地说,就是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不要让霸王条款出现,严格端正消费者与商业银行这两者之间的义务与权力关系。

第二,法律法规需要明确指出个人理财关系中出现的双方法律问题。

第三,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的不断创新需要法律法规为之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投资渠道。

(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具体制度

1.从商业银行消费者的视角分析

(1)确立明晰的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准入规则

在商业银行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过程中,要想给客户和银行营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细化规定行业的准入门槛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减少空白,对于控制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予以一定的法律保障。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控制市场准入,杜绝那些行业素质低、曾经有过不良从业记录或者信誉低的人进入到个人理财市场。

另一方面就是给金融业创造好的竞争环境,使金融机构布局尽量合理化,不断地提高市场竞争性与稳定性。

除此之外,金融监管还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限制、确认或审核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与资格。

(2)完善个人理财业务权利义务的分配制度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客户和银行二者之间存在的义务和权力,需要重新进行合理地分配。

这样不仅能够大幅度地减低客户与银行在理财市场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还可以有效地把这二者的关系处理好,进而使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实现良好地运转。

与银行相比较而言,客户处于不利的地位,对于责任的归属,如果一旦过错责任归则原则被严格予以采用,就有利于客户的证据就很难找得到,这很明显是不平等的。

《办法》第9条规定:

“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关于这些,笔者比较偏向于过错推定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损失本金或者理财的收益与预期的收益相差甚远,这时的责任由银行来承担,主要有:

有无把理财风险如实地告知了客户,有无把信息及时有效地反映给客户,有没有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措施去抵御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等等。

因此,在理财书面协议的签订时,客户和商业银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对以后双方出现的法律纠纷至关重要,可以使之有约作为依据,有证据可以查询。

与此同时,银行在理财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保管好相应的文件与协议,确保理财协议资料的完备性与合法性以备需要。

(3)逐步建立健全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

在西方的发达国家,如英美等国家依次先后出台了专门保护金融隐私的法案,在英美国家的银行,它们制定了专门保护金融隐私权的法律,这些权利还规定了银行所承担的信托义务和注意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是十分注重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在中国当前,关于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利益制衡冲突与机制,甚至是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机制仍然是问题重重。

建立与不断完善现存的这些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银行客户之间关系的规范和我国现阶段金融立法的完善都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的当前,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保护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隐私权的关注度获得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在这一方面,可以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相关公约来制定具有重大影响的八项公约原则。

此外,我国现有的银行自律机构与监管机构还需要向有经验的国家学习,学会正确贯彻落实金融隐私权保护方针,只有这样才能够知道如何才能够制定出可有效执行、目标严谨明确的客户隐私权保护机制,要充分考虑并联系我国具体的基本国情。

除此之外,在银行理财过程中,还要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去阻止洗钱和违规操作等一些犯罪活动的发生。

2.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视角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高利润的新兴业务,其是通过明确的性质、精准的分类以及谨慎的风险披露和完善的自我管理制度等方法来提高自身对风险的规避以及收益的预测能力,其所遵循的原则是“合理制约与综合发展相一致,创新机制与完善政策相协调”。

除此之外,个人理财充分考虑到组织机构对规避风险的重要性,这就全面展现了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规避风险的重要性。

(1)政府应加大对理性投资的宣传,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在大转型关键的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有了进一步提高,随之投资理财的意识也同样得到了不断提高。

现在许多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都是比较淡薄,这种现状主要是由于许多投资者没有相关专业的投资技能与理财知识。

所以,政府应当不断加强对个人理财服务与个人理财观念的宣传,充实居民的理财意识与技能,整体上不断提高居民的投资知识与理财技能。

居民要想独立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就需要对个人理财服务和业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当然银行理财操作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理财市场法律纠纷出现的频率。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现在我国,虽然经济发展形势呈现健康向上的态势,但是还有不少的安全隐患存在。

例如,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融资类担保公司,与此同时,民间中的借贷行业也不不知不觉中形成发展,这类公司的运营管理情况、资信、专业程度情况有许多不合规范,这在无形中就增加了金融投资风险。

业务扩展、风险的控制盒防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风险的管理体系中要把收益与风险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还要同等重视内部管理与业务经营,协调好内部管理、风险防范、业务经营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使防范操作的风险工作落实到位。

从金融管理部门层面看,使金融工具、机构以及市场的监管制度得到不断地完善,从而来缓和监管的不足与真空现象。

从商业银行的视角来看,要想有效地管理资本,打造适合具有高效操作性,适合我国的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的资金管理系统,就要需要实现转变管理模式——粗放型转向节约型,使战略转型的步伐不断加快。

(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系统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在个人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与进一步建立过程中,信息是最为主要的信息资源,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一,统一、集中的个人信息系统需要商业银行来构建。

这就需要不断地对其他银行的客户信息与同业信息进行收集,继而对所收集的客户信息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还需依靠银行的信息处理系统来不断监督管理与不断充实客户个人的信息,尽一切可能调整客户个人信息。

第二,银行要根据自身所建立的个人客户信息档案来对不同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并实行不同的等级制度。

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为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类型,再依据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这样客户的类型就会出现金字塔形。

第三,对于客户个人信用的风险,银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健全的规章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让客户规制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降低因疏忽内部的管理而出现的道德风险。

(4)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要想有效地提高商业银行在理财市场中的抗风险能力,就必须要强化内部监督审核,笔者觉得银行想要有效地降低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那么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审核机构需要被建立。

审计部门的独立审计与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共同构成了两个层面的内部审核机制。

第一,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合同、记录和其他的一些资料,尤其是不良记录与销售记录,这些都需要由个人理财服务管理部门来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内部进行的调查监督是管理部门审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的时间内,内部审核部门会把全体银行职员召集在一起进行评估与分析理财顾问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状况。

要想实现审计活动能够独立进行,银行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出台具体的审计规范,然后要严格按照规范来实行内部审计,同时五、结论

要及时地向银行报告独立的风险评估。

作为一种全新的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已被越来越多人所熟知和接受,尤其是近年来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我国的商业银行也都增加了个人理财的业务,不断地创新自己的经营模式。

个人理财产品的推出,首先满足了人们财富日益增长时的理财需求,其次也为商业银行利润的增长带来了新的机会。

但是由于我国的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和起步都比较晚,缺乏有效的经营经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个人理财市场的不规范,从而引发许多的不同的法律纠纷,最为关键的原因就是我国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个人理财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本文从立法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来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方案。

一方面,从立法的层面上看,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树立价值观的导向。

另方面,分别从商业银行、金融的投资者及监管者的层面来分别提出不同的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法规的具体对策。

但是由于笔者的能力与水平有限,论文可能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理论上的政策措施也需要实践的进一步验证,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不断学习,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吴娟萍.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理财技能提升[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

2.霍文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3.宴凌煜.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2012,4。

4.张燕宁.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3。

5.王之茜.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问题研究[J].南昌大学,2013,5。

6.钟杭.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法律保护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2013,4。

7.王彬.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4,15。

8.王妍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J].中国政法大学,2011,3。

9.陈迪.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问题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2012,6。

 

附件四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

作为一种全新的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已被越来越多人所熟知和接受,尤其是近年来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我国的商业银行也都增加了个人理财的业务,不断地创新自己的经营模式。

个人理财产品的推出,首先满足了人们财富日益增长时的理财需求,其次也为商业银行利润的增长带来了新的机会。

但是由于我国的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和起步都比较晚,缺乏有效的经营经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个人理财市场的不规范,从而引发许多的不同的法律纠纷,最为关键的原因就是我国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个人理财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本文写作过程中参考了不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方面的文件及汇编,单位同事及相关行内人士也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最后在指导教师的热心指导下完成了该论文的写作。

 

学生(签名):

2017年5月24日

(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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