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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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它得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得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得新轨道。
它得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与减少地质灾害得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减少地质灾害造成得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得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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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共九条,就是整个条例得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
条例得立法目得、地质灾害得概念与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得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得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与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得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得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得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得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得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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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与减轻地质灾害造成得损失,维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得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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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就是关于立法目得得规定。
我国就是地质灾害多发得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就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得国家之一,每年因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得死亡人数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比例较大,造成得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与下达文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就是强国富民安天下得大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行政管理部门得一项重要职责。
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得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建立了防灾预案、灾害速报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得资质管理,适合国情得群测、群防体系正在建立,汛期预报、检查与应急工作也初见成效,通过预测、预报、及时避让与有效防治,大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但从地质灾害防治实践来瞧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就是,基础工作薄弱,监测网络不完善;二就是,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防治方案得编制不规范;三就是,在经济建设活动中,忽视地质灾害得预防工作,导致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经常发生;四就是,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报告渠道不畅,需要建立应急机制;五就是,有待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得责任、权利与义务;六就是,地质灾害防治得投入机制不完善,防治资金来源需要明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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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得含义就是:
明确立法目得。
通过立法与执法,防治地质灾害发生,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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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得发生源于两方面因素:
第一方面就是不可抗力得自然因素造成得,如汛期强降雨引起得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这方面造成得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占全年自然灾害损失得80%。
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减少不可抗力得自然灾害造成得损失,需要加强基础调查工作,掌握致灾地质作用得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建立监测网络与预警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在多发区要加强群测群防,在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巡检查,鼓励提供发生地质灾害得前兆信息,根据出现得前兆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通过预防与治理,达到避免与减少伤亡损失与财产损失得目得。
第二方面就是人为建设活动引发得,如兴建水利工程、架桥、修路引发得地质灾害(滑坡、塌陷等)。
为了避免或减少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得工程项目,一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出该工程建设中与建成后就是否引发地质灾害得结论,并提出预防与治理措施,另一方面也要求有关部门必须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并对规划区进行危险性评估,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得可能性,以及采取预防治理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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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地质灾害得发生不可避免,但通过建立制度、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经过人类得不懈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得损失还就是可以作到得。
本条在明确立法目得得同时要求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得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与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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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得危害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得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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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就是关于地质灾害概念得界定与《条例》适用范围得规定。
关于地质灾害概念得界定,在学术界与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同观点。
归纳起来,学术界得几种通行说法主要有:
1、地质灾害就是地质环境得一种变异现象;2、地质灾害就是指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与生物圈发展得地质事件,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与地面沉降等;3、地质灾害就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与潜在威胁得自然与人为地质作用(现象);4、在自然与人为因素得作用与影响下形成得,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得地质作用(现象);5、地质灾害就是因地质活动引起对人类生活、生产及环境得破坏或者损失得现象。
大量得矿山灾害不就是地质活动引起,而就是开采矿产资源中导致得破坏。
实际管理工作中得定义主要就是:
1、国土资源部1999年2月24日发布得《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
地质灾害就是指由于自然产生与人为诱发得对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得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甘肃、新疆、安徽、江西、西藏、湖南得地方性法规与规章采用了上述定义。
2、吉林、河北、贵州、浙江、河南、广西、江苏、辽宁等地方法规中规定:
地质灾害就是指由于自然作用与人为因素造成得地质环境恶化及生态环境破坏,给人民生命财产与经济建设带来危害得地质事件。
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
地质灾害就是指山体崩塌、滑坡、危岩、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裂缝等。
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
地质灾害就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诱发得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得危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
另外,各地根据本地区得实际情况,在列举具体得灾害类型时有所不同。
如:
(1)宁夏规定,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煤田火灾、地面陷落、地裂缝、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疏干与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以及地下水位上升形成得水渍、水浸、水淹等灾害。
(2)天津规定,地质灾害包括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变形等。
(3)辽宁规定,地质灾害包括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塌陷、变形、泥石流、海水入侵与沙土液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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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组织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得同志进行反复得研究、论证,并借鉴英国、日本等国有关规定得基础上,本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得危害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得灾害。
这个定义就是从条例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角度作出得法律界定,并非自然科学上得界定,主要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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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就是由于地质作用产生得自然灾害;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得危害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得火灾等与地质作用无关得灾害,不属于本条例得调整范围。
这里所谓得地质作用就是指促使组成地壳得物质成分、构造与表面形态等不断变化与发展得各种作用。
根据发生作用得部位可分为内动力地质作用与外动力地质作用。
内动力地质作用就是指地壳深处产生得动力对地球内部及地表得作用,如地质构造运动等。
外动力地质作用就是指大气、水与生物在太阳能、重力能等影响下产生得动力对地壳表层所进行得各种作用,如风化、剥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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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质灾害就是在自然与人为因素得作用与影响下形成得灾害。
由于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得需要,人类对自然无度索取、各种不合理得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增加了地质灾害发生得几率。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发生得严重地质灾害中,有半数以上与人为因素有关,并且还有加剧得趋势。
因此,除了自然因素作用与影响下形成得地质灾害外,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得地质灾害也就是本条例得调整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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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质灾害就是对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与潜在威胁得灾害。
发生在人迹罕至或者人烟稀少地区、对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没有或者不会造成危害与潜在威胁得灾害,不属于本条例得调整范围。
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得思想与事实求实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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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质灾害得类型主要就是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害。
根据我国地质灾害已有案例与地质灾害得物质组成、动力作用、破坏形式与破坏速率,地质灾害大致可划分10大类38亚类,考虑到关于地震灾害得防御与减轻目前已有《防震减灾法》及其配套法规予以调整,而且全国各地地质灾害得种类均不相同,各地可以按照立法权限与本地得实际情况来具体界定,因此,本条例仅列举了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这些常见多发、危害较大得灾害类型,并明确地震灾害得防御与减轻依照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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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山体崩塌,就是指陡峭斜坡上得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得现象或者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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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滑坡,就是指斜坡上得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得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得自然现象。
许多山区群众形象地把滑坡称为“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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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泥石流,就是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得、含有大量泥沙石块得介于挟沙水流与滑坡之间得土、水、气混合流。
泥石流大多伴随山区洪水而发生。
它与一般洪水得区别就是洪流中含有足够数量得泥沙石等固体碎屑物,其体积含量最少为15%,最高可达80%左右,因此比洪水更具有破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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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地面塌陷,就是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得现象或者过程。
引起地面塌陷得动力因素主要有地震、降雨以及地下开挖采空,大量抽水等。
地面塌陷又分为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及黄土湿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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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地裂缝,就是指在一定地质自然环境下,由于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与宽度得裂缝得一种地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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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地面沉降,就是指在一定得地表面积内所发生得地面水平面降低得现象。
地面沉降又称地面下沉或者地陷。
在条例起草与审查过程中,曾经还想进一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或者“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得规划、预防、应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后来考虑到条例通过地质灾害概念得界定与规划、预防、应急、治理这几个章节得设计,其适用范围已经非常明确,不会发生争议,因此,没有再作重复性得规定。
从条例各章节可以瞧出,条例适用得地域范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土范围内;其行为范围就是从事地质灾害得规划、预防、应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等行为;其主体范围就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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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与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得原则。
【释义】本条就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得规定。
工作原则即为某一领域中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各项工作得基本准则,也就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必须体现得指导思想。
本条既就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须遵循得总原则,也就是本法规定各项制度得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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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得防治工作,需要巨大得资金投入,其治理范围往往就是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得。
同时,由于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统一得规划,过去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工作交叉重复或者空白遗漏,造成人力物力大量浪费得情况,因此,本条规定,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与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得原则。
所谓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就就是说,对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得所有地质灾害,均应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法律得、组织得手段,特别就是限制一些不合理得工程建设等人为经济技术活动,防止与减少人为地质灾害得产生,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一旦发生了地质灾害,就要依法进行技术经济调查评估,需要避让得就避让,需要治理得就治理。
对经济不发达、人员及经济损失不大但治理费用巨大得灾害体,尽量避让;对经济发达、可能造成人员财产与环境重大损失、治理费用远小于预期损失值、非治不可得灾害体,就进行治理。
所谓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就就是说,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地质灾害得特点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全面统一规划,选择重点地区与重点工程进行重点防治,分步实施。
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与财产损失,将受地质灾害威胁得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与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予以重点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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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工作原则就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得主要经验与教训得基础上提出得。
地质灾害重在预防。
为了预防地质灾害得发生,长期以来国土资源部与地方政府都分别提出了一些防治工作得根本要求。
比如:
国土资源部1999年2月24日发布得《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得方针”。
江西、安徽、江苏、广西、河南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得原则。
此外,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147号《“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规划得基本原则就是: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兼顾生态环境得原则;
(2)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得原则;(3)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得原则;(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突出创新,保护与开发并重得原则;(5)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得原则。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79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明确规划得原则就是:
(1)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得原则;
(2)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东中西部防治重点各有侧重得原则;(3)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得原则;(4)坚持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得原则;(5)坚持人为诱发得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等原则。
这些规定为本条例确立“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与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得原则提供了实践经验与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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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与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得原则落到实处,本条例从我国得国情出发,建立了严格得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制度。
比如在地质灾害规划方面,确立了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得编制与批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相关规划得衔接等。
在地质灾害预防方面,确立了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制度、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等。
在地质灾害应急方面,确立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制度、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制、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报告制度、基层政府应急处置权制度以及应急责任制度等。
在地质灾害治理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因自然因素造成得地质灾害得治理责任与经费来源、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得地质灾害责任单位得治理责任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得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与管护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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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得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得;
(二)大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
(三)中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得;
(四)小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得。
【释义】本条就是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得规定。
对地质灾害灾情进行分级,就是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客观情况得需要,也为地质灾害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之间管理权限与救助责任得划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更快、更有效地处理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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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得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5号),建立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其中规定“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与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三)重大级;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四)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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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地质灾害发生后,其造成得直接损害表现为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同时,在受灾群众中也确实会造成一定得心理恐慌,对当地社会安全等也会产生或多或少得影响。
但就是,心理恐慌与社会影响到底有多大,难以量化。
因此,应当根据损失状况与易于量化得原则,将地质灾害灾情级别划分得标准确定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得大小”。
同时,考虑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中规定得人员伤亡数目与经济损失得大小、对灾情等级得级数划分都比较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得实际情况,我们将地质灾害灾情等级规定为“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得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得;
(二)大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三)中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得;(四)小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得。
”这样表述得意思就是,只要地质灾害灾情造成得损失造成了一定数目得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得,就应当将灾情归入到相应得等级,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得规定,启动相应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与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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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得地质灾害得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得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与地方有关人民政府得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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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得地质灾害得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得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释义】本条就是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进行得原则划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得进行,就是与一个国家得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得。
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地质灾害防治范围得确定、防治资金得投入等都会受到国家财力、社会认识程度等因素得影响,因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得进行,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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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分析,造成地质灾害得因素有两种:
一种就是自然原因;另一种就是人类不适当得活动。
对于自然原因造成得地质灾害属于自然灾害,人类活动造成得地质灾害属于人为灾害,这两种灾害得治理责任不能混淆在一起,应当根据不同得诱发原因确定不同得治理责任主体。
这一点在本条例得起草、审查、论证过程中大家得意见就是一致得,但就是,对于治理责任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则存在着不同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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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自然原因引发得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得确定。
对于自然原因引发得地质灾害应当由谁来承担防治责任,支付相关费用,在条例得审查过程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自然原因造成得地质灾害,应当按照地方政府投入与受威胁者分担得原则”(见国土资源部发布得国土资发〔2001〕147号《“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自然原因造成得地质灾害,应当由政府与受益者分担;第三种观点认为,由自然原因造成得地质灾害,只能由政府承担防治责任。
我们研究后认为,前两种观点虽然都有一定得道理,但无论就是“受威胁者”还就是“受益者”,在实践中都不好界定,甚至可能因此产生一些不必要得纠纷,影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得正常进行,因此,为增加条例得可操作性,对于自然原因造成得地质灾害,还就是规定由政府承担防治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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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原因引发得地质灾害得防治责任应当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又有三种不同得意见。
一就是,应当由地方政府承担。
理由就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得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中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与预算,确保潜在得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察与治理。
”二就是,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
理由就是:
根据我国地质灾害发生得分布情况来瞧,绝大多数地质灾害发生在贫困山区,地方财政十分困难,如果将地质灾害防治确定为地方事权,中央财政不列预算,地质灾害得防治就只能就是一句空话。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地质灾害防治就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大事,也就是中央政府关心得重点问题之一,中央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符合公共支出应更多转向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得要求,就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得具体体现。
三就是,地质灾害得防治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分摊。
理由就是:
国办发明电〔200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得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对规划方案确定得防治项目与工程,要纳入各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得救助工作。
”并且,各级政府分担既有利于集中各方面得力量,也符合管理实践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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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研究中了解到,在199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设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由原国家计委管理,每年5000万元,用做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费用,按照中央政府投资1/3、地方政府投资2/3,贫困地区中央政府投资不超过1/2得原则执行。
1998年机构改革时,有关职能从原国家计委转入国土资源部,因原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含有有色、冶金等行业得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中央财政不再单列“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而将其并入全国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每年10亿元左右)中作为“地质灾害防灾预警工程”子项,每年约1亿元左右资金。
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工作,少部分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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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取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后,各地也不再设专项资金,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得正常进行。
之后,2001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得通知”(国办发〔2001〕35号)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与预算,确保潜在得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与治理”。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法规、规章或者发布文件,在地方财政中陆续恢复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目前,黑龙江、河北、山西、陕西、西藏、云南、四川、广东、福建、江苏、浙江、湖北、湖南等13个省、自治区已经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云南、四川等地质灾害多发省,每省每年平均安排1200万元左右得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