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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格雅增值税计算应用

增值税计算应用

增值税计算应用

[例2一1]南部地区某纺织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型涤纶纱、棉坯布、棉型涤纶坯布和印染布。

2005年8月份外购工程如下(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染料价款3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100元。

(2)外购低值易耗品价款1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550元。

(3)从供销社棉麻公司购进棉花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7200元。

(4)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价款40000元,无进项税额。

(5)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修理用配件60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6)购进煤炭100吨,价款9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70元。

(7)生产用外购电力假设干千瓦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270元。

(8)生产用外购水假设干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15元。

(9)购气流纺纱机l台,价款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货物情况如下(除注明外,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

(1)销售棉坯布120000米,销售收入240000元。

(2)销售棉型涤纶布100000米,销售收入310000元。

(3)销售印染布90000米,其中销售给“一般纳税人〞80000米,销售收入280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10000米,价税混合收取计40000元。

(4)销售各类棉纱给“一般纳税人〞,价款220000元,销售各类棉纱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6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

对该厂增值税的计算可分为三个局部进行,首先计算销项税额,其次计算进项税额,然后再根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计算销项税额时,除价税混收的之外,其他销售工程用销售收人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即可取得。

(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收入:

棉坯布240000元,棉型涤纶布310000元,印染布280000元,各类棉纱220000元。

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为:

计税依据=240000+310000+280000+220000=1050000(元)

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1050000×17%=178500(元)

(2)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是价税混合收取的,需要先分出销售额,确定销售额的公式为:

销售额:

含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税率),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收入:

印染布40000元,各类棉纱60000元,计100000元。

销售额=100000÷(1+17%)=85470.09(元)

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85470.09×17%=14529.91(元)

(3)该厂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

销项税额合计=178500+14529.91=193029.91(元)

第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购进货物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外购染料5100元,外购低值易耗品2550元,外购棉花27200元,外购煤炭1170元,外购电力5270元,外购水715元,计42005元。

(2)购进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厂本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按价款40000元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40000×13%=5200(元)

(3)该厂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中购进的配件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该厂本月购进的气流纺纱机,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属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所以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5)该厂本月进项税额合计为:

进项税额合计=42005+5200=47205(元)

第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该厂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93029.91-47205=145824.91(元)

[例2—2]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面粉、芝麻油、花生油、菜子油、挂面、方便面等粮油和粮食复制品。

该厂2005年某月份外购工程如下(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从粮管所购进小麦,支付价款1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82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价款70000元,无进项税额。

(3)从粮油公司购进芝麻,价款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元。

(4)从外地粮食部门购进花生,价款1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0元。

(5)外购低值易耗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

(6)生产用外购水2092.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72元。

(7)支付生产用电费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元。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收入工程如下(除注明外,销售收入不含税):

(1)销售面粉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152000元。

(2)销售面粉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18000元。

(3)销售挂面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5000元。

(4)销售挂面给消费者,价税混合收取1000元。

(5)销售方便面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3000元。

(6)销售各种食用植物油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400000元。

(7)销售小麦给“一般纳税人〞,价款6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第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该企业销项税额的计算可分为三个局部:

一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7%税率的货物的计算;二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计算;三是对价税混合收取销项税额的计算。

(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17%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挂面收入5000元。

销项税额=5000×17%=850(元)

(2)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13%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

面粉收入152000元,各种食用植物油收入400000元,小麦收入6000元,计558000元。

销项税额=558000×13%=72540(元)

(3)价税混合收取适用17%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

挂面收入1000元,方便面收入3000元。

计4000元。

销售额=4000÷(1+17%)=3418.80(元)

销项税额=3418.80×17%:

581.20(元)

(4)价税混合收取适用13%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面粉收入18000元。

销售额=18000÷(1+13%)=15929.20(元)

销项税额=15929.20×13%=2070.80(元)

(5)该厂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

销项税额合计=850+72540+581.20+2070.80=76042(元)

第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该企业的进项税额为三局部:

一是购进免税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二是购进低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三是购进根本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

(1)免税农产品的购进额为收购农民的小麦支付价款70000元。

进项税额=70000×13%=9100(元)

(2)购进13%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为小麦的进项税额18200元,芝麻2600元,花生2340元,生产用外购水272元,计23412元。

(3)购进17%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为:

低值易耗品680元,生产用电510元,计1190元。

(4)本月该企业进项税额合计为:

进项税额合计=9100+23412+1190=33702(元)

第三,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月份销项税额合计-本月份进项税额合计=76042—33702=42340(元)

[例2—3]某机床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某月份外购工程如下(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钢材,价款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

(2)外购煤炭,价款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00元。

(3)外购协作件,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

(4)外购低值易耗品6500元,其中从“一般纳税人〞购入物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人物品25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5)外购生产用电力,价款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0元。

(6)外购生产用水,价款1176.9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53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情况如下: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甲厂机床6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托收已在银行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给乙厂机床,价款10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40000元,但实际只收回货款20000元。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给丙厂机床及配件,价款8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第一,本月销项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分为托收承付、分期收款和其他结算方式三种。

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

对采用托收承付和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对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因此,该厂本月份的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给甲厂货物,价款60000元。

销售给乙厂货物,价款40000元。

销售给丙厂货物,价款80000元。

合计180000元。

本月销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第二,本月进项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进项税额为:

钢材8500元,煤炭1300元,外协件5100元,低值易耗品680元,电力340元,外购水153元。

合计:

16073元。

第三,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30600(销项税额)一16073(进项税额)=14527(元)

[例2—4]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采用分批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总金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4月10日前收回。

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实际取得收人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

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0.3万元、增值税o.051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本钱4万元。

计算该企业2005年3月应纳增值税(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由于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合同规定本月应收回的货款,因此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本月应收回的货款计算销项税额。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照新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旧货的收购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销项税额:

[150+(228+6)/(1+17%)]×17%:

59.5(万元)

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0.6+0.051—4×17%=29.971(万元)

应纳增值税=59.5—29.971=28.169(万元)

[例2—5]某物资系统金属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工业金属材料的采购和供给业务。

2006年某月各类金属材料的销售收入额为987500元(不含税)。

本月外购货物情况如下(假定外购货物货款已支付,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螺纹钢120吨,单价每吨4300元,价款51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7720元。

(2)外购镀锌板100吨,单价每吨4900元,价款49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3300元。

(3)外购铲车1部,价款4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140元,交付仓库使用。

(4)将本月购进的螺纹钢20吨,转为本单位根本建设使用,价款86000元。

(5)由于公司仓库管理不善,本月购进的镀锌板被盗丧失10吨,价款49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该公司本月的经营业务,除货物的正常购销外,还有三个特点:

第一,购进1部铲车白用,按照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购进货物抵扣;第二,将购进的螺纹钢用于本单位根本建设,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三,购进的镀锌板被窃丧失,按照规定属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因此,本月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

(1)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7140元。

(2)购进货物(螺纹钢20吨)用于本单位根本建设:

进项税额=86000×17%=14620(元)

(3)购进货物(镀锌板10吨)被窃丧失:

进项税额:

49000×17%:

8330(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87720-14620)+(83300-8330)=148070(元)

本月销项税额=987500×17%=167875(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67875-148070=19805(元)

[例2—6]2001年9月,某电视机厂生产最新型号的彩色电视机,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5000元。

当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9月5日,向各大商场销售电视机2000台,对这些大商场在当月20天内付清2000台电视机购货款均给予了5%的销售折扣。

(2)9月8日,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200台,用于销售,并支付发货运费等费用1000元,其中,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6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100元,保险费100元,保管费100元。

(3)9月10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型号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旧型号电视机折价为500元。

(4)9月15日,购进生产电视机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340000元,专用发票已认证。

(5)9月20日,向全国第九届冬季运动会赠送电视机20台。

(6)9月23日,从国外购进两台电视机检测设备,取得的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000元。

计算该企业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分析过程:

第1笔经济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2000×5000×17%=1700000(元)。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销售2000台电视机给予5%的销售折扣,不应减少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而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即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不应当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

第2笔经济业务中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的200台电视机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00×5000×17%=170000(元),同时,所支付的运费允许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工程只能是运费600元和建设基金100元,其他费用不许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扣除,且抵扣率为7%。

因为从1998年7月1日起,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率由10%降为7%。

因此该笔业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00+100)×7%=49(元)。

第3笔经济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100×5000×17%=85000(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以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同时还应注意,收购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原因在于:

一是旧电视机是从消费者手中直接收购的,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必须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才可按10%比例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第4笔经济业务的进项税额为340000元,专用发票已认证,允许在当期全部抵扣。

第5笔经济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20×5000×17%=17000(元),因为赠送的20台电视机应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第6笔经济业务,虽然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但由于购进的是固定资产,因此,进口的两台检测设备已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得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该企业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1700000+170000+85000+17000-49-

340000=1631951(元)。

[例2—7]某钢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2月份提供了销售额(不含税价)为6万元的钢材给本厂基建部门。

基建部门委托钢窗厂加工一批钢窗用于修建本厂职工宿舍,支付加工费0.6万元,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0.102万元,钢厂又将本钱为1.6万元的钢材用于向A厂投资。

本月销售钢材200万元(不含税价),货已发出,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

当月购进生产用水电,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o.51万元,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1.7万元,已付款,货未到,购进一批吊灯用于本厂正在修建的职工中心,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0.15万元,购进生产用吊车修理用备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O.085万元。

请计算该厂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为:

200×17%+6×17%+1.6×(1+10%)×17%=35.32(万元)

进项税额为:

0.51+0.085+1.7=2.29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为:

35.32-2.295=33.025(万元)

[例2—9]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

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

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出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元。

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00元、增值税额76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用22500元,取得普通发票。

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3)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

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本钱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

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5辆,其中:

2辆低于原值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11640元,其余3辆高于原值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20800元。

(5)当月发生逾期押金收入12870元。

试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业务

(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260000×17%=4420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00×13%.+5100+12000×7%=215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4200-21540=22660(元)

计算业务

(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585000/(1+17%)×17%=8500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76500+22500×7%)×80%=6246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85000-62460=22540(元)

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450×380×(1+10%)×17%=31977(元)

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27200-8059.5=19140.5(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1977-19140.5=12836.5(元)

计算业务(4)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售摩托车应纳增值税=20800/(1+4%)×4%×1/2=400(元)

计算业务(5)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12870/(1+17%)×17%=1870(元)

该企业5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22660+22540+12836.5+400+1870=603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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