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和各类会议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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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和各类会议培训管理办法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和各类会议、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各类会议、培训的管理,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沪财行【】号)、《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全体党政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国内公务差旅的审批与费用标准、公务接待的审批与费用标准、召开各类会议、培训的审批与费用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督问责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委派或批准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公务差旅,是指人员临时到上海以外的国内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全部公务出差,包含已纳入教育科研项目预算的教学科研学术类等的出差。

公务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会议注册费。

人员在上海市内公务出差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内公务差旅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外单位人员来医院的参观、访问、考察、调研、洽谈合作等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接待、市外单位接待、市内单位接待、上级单位接待等。

公务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接待餐费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会议,是指召开的各类院内人员主办(或承办、协办)的行政与学术会议。

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费、资料费、医药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授课费、专家评审费、主持费、会务组织者劳务费及与会议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召开的各类院内人员主办(或承办、协办)的继续教育学习班、新员工培训、中层干部培训等针对医院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

培训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费、资料费、设备租赁费、授课费、培训组织者劳务费及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国内公务差旅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内公务差旅的审批

、所有人员的国内公务差旅必须按规定经审批后出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制定差旅费预算,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国内公务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原则上由医院承担。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医院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务差旅审批单(附件),附相关邀请函(包括彩色打印版)或其他证明材料,明确出差人数和天数,拟定差旅费预算;()所在部门科主任或执行主任、预算归口职能部门审核费用预算;()出差主体执行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副院长出差由院长审批,副书记出差由书记审批,院长与书记出差互相审批。

第十条  国内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城市间交通费:

是指医院人员公务出差期间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选择交通工具(涉及职务工资等级的,需人力资源处开具证明)。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聘用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张。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送票费可凭据报销。

、住宿费:

是指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应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号),以及“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费标准表”(附件)中所列示的与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可以住普通套间。

、伙食补助费:

是指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允许报销的伙食费。

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不提前发放现金。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元。

、市内交通费:

是指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市内交通费用。

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不提前发放现金。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限额元(出差天数内可统筹)。

、会议注册费:

是指人员因公出差参加会议所缴纳给会议主办方的注册费(包括市内出差发生的注册费)。

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差旅费用的报销审批

、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公务差旅审批单、相关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彩色打印版,其他证明材料需院办主任签字)、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会议主办单位与会议注册费发票开票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会议主办单位证明。

、经批准后发生的订票费、签转费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实际发生的国内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财务处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费用而无发票的,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审批

、所有公务接待必须报经主接待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按照规定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餐饮,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各部门应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接待的时间、内容、路线以及陪同人员,对于异地单位没有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或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变相旅游等,可以拒绝接待。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各部门必须在接待前制定接待方案,列清接待费用预算。

、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附来访公函或其他证明材料,明确来访人数和天数,拟定接待费预算;()院务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南)审核接待费用预算;()主接待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标准

、住宿费: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差旅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安排。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各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异地非合作单位来医院考察参观或调研交流的,不安排住宿。

医院接待的国内出差人员、与会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参见附件;外宾住宿以审批单为准,原则上,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接待餐费: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一批来宾一般只安排一次工作用餐,原则上在院内安排客饭就餐,标准不超过元人。

若特殊情况需院外就餐,必须事先征询并取得分管院领导的同意,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人;超过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来宾用餐标准每人每次不得超过元。

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次,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每人每次元;外宾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以内安排;外宾超过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以内安排。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用零点、饮料费原则上包含在餐费标准内。

、各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对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对外赠礼,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元,其中国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每人每次礼品不超过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邀请外宾来华事先应填写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邀请外宾审批单(附件),审批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报销审批

、各部门完成公务接待任务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来访者公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彩色打印版,其他证明材料需院办主任签字)、住宿费与餐饮费发票等凭证。

、未按规定开支公务接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财务处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费用而无发票的,不得报销。

第四章 各类会议、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类会议、培训的审批

、所有以部门名义组织召开、承办协办的会议、培训,必须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领导审批。

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格遵守会议、培训费用标准。

业务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以内。

举办培训类会议的,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以内,最多不超过人。

、以社会兼职或个人名义为行业协会、企业等非本单位组织举办会议、培训,必须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医院(或部门)名称和挂牌的机构名称为会议、培训冠名或署名为承办或协办单位。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五星级饭店举办会议、培训。

会议主办部门要合理安排会议议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

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各部门必须在会议、培训前制定方案,列清会议、培训费用预算。

、审批流程:

()院内会议、培训须报经预算归口职能部门审核会议、培训内容和预算,相关院领导批准;()院外会议、培训涉及使用(或部门)名称和挂牌的机构名称冠名或署名承办、协办单位的,须报经院务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各类会议、培训费用的标准

医院会议、培训费用定额标准总额为每人每天元,各项费用涉及以下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会议、培训费由医院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住宿费:

会议、培训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住宿费人均每天不得超过元。

医院邀请并承担国内授课、主持等工作的专家领导住宿费用标准参见附件。

、伙食费:

会议、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份量,不得安排宴请,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

伙食费人均每天不得超过元。

医院邀请的国外专家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元。

、其他费用:

人均每天不得超过元。

其中:

培训类会议的场地、资料和交通费合计不得超过元。

()交通费:

主要是指用于会议、培训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包括租车费)。

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不提前发放现金。

医院邀请并承担相应差旅等交通费用的国内专家领导,省部级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其余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和火车硬席(含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火车硬卧。

()场地费:

应优先选择内部会议室。

确实需要在外租借会议场地的,应当选择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宾馆等,不得安排在五星级宾馆或类似高档场所召开。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或度假村等地点组织会议、培训活动。

会议、培训现场布置务必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不得使用会务费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各类学术会议、培训按照“以会养会、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超支自负”的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原则上不以行政经费支持。

()资料费:

指会议、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其他费用:

包括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会议、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各类授课费、评审费、主持费标准:

   单位:

元学时(税后)

职称

级别

院士或

全国知名专家

外省市

本市

院外

院内

正高级

不超过

不超过

不超过

不超过

副高级

不超过

不超过

不超过

中级

不超过

不超过

——

 

授课费、评审费、主持费在会议、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人每半天最多按学时计算。

邀请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的,其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身份需经过医院教育处审核认定。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医院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会议、培训费标准执行。

确有需要从国(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的,授课费发放标准参照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标准,特殊情况应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医院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可向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劳务费报销时需附带任务清单。

其中:

各类培训班工作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超出元人天,单次学习班每人劳务费最多不超过元;各类会议工作人员劳务费经分管领导批准,不超出元人会。

劳务费需打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上述劳务费发放不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

如调整以上标准,需提前上交申请,经院分管领导审批。

同时,讲课费报销须附上课程表或会议、培训议程。

原则上继续教育学习班授课费(含主持费)和劳务费不得超出总支出的。

、医院承办国际会议、培训,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从严从紧控制经费支出。

国外专家来华国际旅费原则上自行承担,工作人员食宿费用的定额标准同上。

特别邀请的国外专家学者,如医院需承担国际旅费、省际旅费、住宿费、劳务费等费用,需填写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邀请外宾审批单(附件),提交院长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报销金额以审批结果为准。

、严禁各部门以召开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严禁向医药或器械供应商、企业、旅游中介公司、会务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

第十八条 各类会议、培训的报销审批

、各部门完成会议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各类会议审核单(附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加盖主管职能部门骑缝章)、会议议程、授课费(税前)签收单、评审费或主持费(税前)签收单、劳务费(税前)签收单、各类发票、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部门完成培训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各类培训审核单(附件)、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单(加盖主管职能部门骑缝章)、培训议程、授课费(税前)签收单、劳务费(税前)签收单、各类发票、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未按规定开支会议、培训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财务处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培训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费用而无发票的,不得报销。

、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相关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人员公务差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相关领导与财务处等对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培训费用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经审核批准、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相关费用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科应会同财务处对各部门差旅费、公务接待、会议、培训举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费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培训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培训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是否向医药或器械供应商、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费用。

、会议、培训费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问责。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和各类会议的管理办法》([]号)及年月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关于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和各类会议的管理办法>等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院内其他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费标准表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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