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方案中的财政收入的相关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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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方案中的财政收入的相关要点

税务筹划方案中的财政收入的相关要点

企业从政府等有关部门获得财政资金收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本文就来讲一下如何筹划才能使财政收入收益最大化。

财政收入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

(一)用于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筹划方案

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时可以选择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改为应税收入,这样不仅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的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用于支付残疾人工资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筹划方案

支出用于残疾人工资的,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时可以选择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改为应税收入。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筹划方案

1、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2、如果企业是先用自筹款购置专用设备,但后期收到地方政府与购置专用设备相关的财政资金补贴时,是否视为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目前尚无相关文件条款予以规定。

(四)作为不征税收入筹划方案

1、财政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含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第六年应计人当年应税收入总额,用于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关联交易筹划方案

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同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也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特定情况下,财政补贴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还是作为应税收入核算会对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计算产生影响,从而对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下列关联交易事项产生重要影响: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计算公式:

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根据上述公式,财政资金补贴收入作为应税收入时,会增加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和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影响实际税负的计算结果,从而对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发生重要影响。

二、营改增增值税筹划方案

财政资金补贴收入用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未用于财税〔2016〕36号)二十七条规定的抵扣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包括:

1、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未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未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未用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如果用于财税〔2016〕36号)二十七条规定的抵扣项目,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筹划方案的选择

由于不征税收入政策的本质是延期确认收入,其税会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因此,企业对财政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因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最优选择。

(一)综合比较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筹划方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残疾人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将财政资金补贴收入作为应税收入,所获得的收益最大。

没有享受上述两项优惠的企业可以将财政资金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收益最大。

(二)存在境内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应比较当年实际税负计算结果作出最优选择。

(三)将财政资金补贴收入用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未用于财税〔2016〕36号)二十七条规定的抵扣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注意事项

将财政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应重点关注其的后续管理: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容易将财政补贴收入与免税收入混淆,加之对政策不熟悉、人员换岗交接以及不征税收入调整期(60个月)较长、容易遗忘等原因,未及时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和未使用不征税收入进行后续纳税调整,而被税务机关查处。

因此,对将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企业,建议如下: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征税收入应作为纳税调减处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含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作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支出涉及以后年度的,应建立专门不征税收入与支出台账,便于提醒财务人员在支出发生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3、税务岗位人员换岗时,应将不征税收入及其支出台账列入工作移交范围。

4、不征税收入未用于支出的,比如冲减关联企业间往来款项的,应在取得收入的第六年计人当年应税收入总额。

5、如果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后期的支出与未使用的收入,应在5个纳税年度内保持持续关注,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以滞纳金为例,每日万分之五,每年就是18%,5年就是90%)。

四、相关主要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

1、依据财税〔2008〕151号:

(1)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1)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

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4)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5)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5、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增值税主要政策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与增值税销售行为无关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也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如果相关进项税额用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可以抵扣。

由于时效性等原因,本文税务筹划方案中的财政收入的相关要点中涉及到的相关政策,以国家税务局最新的政策为准。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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