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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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宁乡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行动

3.2预警支持系统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通信

4.4指挥与协调

4.5应急处置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4.8次生灾害防御

4.9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2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治安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监督检查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平息地震谣言

8.3应对邻区震灾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部门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宁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⑵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⑶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⑷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和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及市武装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大队、市供电公司、电信宁乡公司、移动宁乡公司、联通宁乡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视情况和应急需要,临时增加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新闻宣传、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指挥部和宁乡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救援工作。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县区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负责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及各类文书归档工作;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参与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核查协调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长沙市和宁乡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武装部组织指挥驻宁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

市发改局负责灾区协商、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节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协调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过渡性救助期之后生活无着落人员(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委宣传部负责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工信局协调灾区煤电及重要原材料及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对遭到破坏的通讯设施进行恢复,保障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市级应急保障资金安排、拨付;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中央和省、市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监督灾区城市对被破坏的给排水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排险;负责建筑物震后应急评定。

市交运局负责恢复灾区交通,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协调、监督灾区城市对被破坏的燃气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排险。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负责组织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的环境应急监测,环境事件发生后的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及时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宣传抗震救灾政策法规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

市消防大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处置地震次生火灾事故。

市供电公司负责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的电力保障等工作。

电信宁乡公司、移动宁乡公司、联通宁乡公司负责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的通信保障等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预警通报,本市行政区域被划定为地震重点危险区时,市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根据省市地震局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向省市地震局上报震情信息;市人民政府将地震预警通报转发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根据省市地震局的临震预测意见,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工作,随时向省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变化;本市行政区域被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2预警支持系统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震情监视和地震速报;地震信息和前兆信息及时上报省市地震局台网部,进行数据处理和震情跟踪。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

“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地震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市地震局、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省地震局的协助下,长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宁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本职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在国家地震局指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长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本市地震应急工作。

宁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本职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长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密切配合做好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宁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本职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I、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抄送国家地震局;Ⅲ级响应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地震局;Ⅳ级响应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抄送省地震局、长沙市地震局。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启动本市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宁乡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地震局。

市应急管理局应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30分钟内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宁乡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地震局;与震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随时向省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地震局。

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4.2.2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公安、交运、水利、教育、卫健、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宁乡市、长沙市外事工作委员会和宁乡市、长沙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并抄送长沙市、宁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3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12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

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讯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灾区通信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I级、Ⅱ级响应

⑴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市政府并抄送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市地震局和省市应急厅(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市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协调组织指挥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调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现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视情况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区域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建议;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请求省市人民政府呼吁社会提供援助;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2Ⅲ级响应

⑴宁乡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和长沙市地震局,由长沙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长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⑵长沙市地震局在省地震局协助下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参加救援。

视地震灾区需求,长沙市地震局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对灾区提供援助的建议并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长沙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长沙市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Ⅳ级响应

宁乡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长沙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抄送省地震局、长沙市地震局,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5应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5.1应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⑴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⑶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

⑷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⑸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⑹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救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⑺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5.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⑴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⑵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并受领任务。

⑶各救援队伍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助国际、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市武装部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抢救伤员,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

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

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

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

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位;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融媒体中心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加强环境及污染问题的监测及控制。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运局等部门加强对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4.9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相关监测力量,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分析处理地震序列,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上报省市地震局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政府呼吁其他省区市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救灾募捐活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宁乡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中等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市红十字会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和总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数据库储存本市应急救援队和本市重点监视防御部位所拥有的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地方救援队省地震救援队部队国家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宁乡市抢险队伍     长沙市抢险队伍     省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宁乡市、长沙市消防部队     省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宁乡市、长沙市急救医疗队伍     省级医疗队    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国家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运局协调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及时到达灾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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