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班组安全活动记录部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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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班组安全活动记录部门
XXX化工有限公司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班组名称:
管理部门
二〇〇九年六月制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
2009.6.12
主持人:
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
学习《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联系人指示:
签字:
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
2009.7.10
主持人:
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
学习《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安全联系人指示:
签字:
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