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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通道涵洞合同威武路

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

 

工程名称:

威乌线辛邓段高速公路六合同桥涵工程

合同编号:

WW6ht-

甲方:

山东省威乌线辛庄子至邓王段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签订日期:

二○○五年月日

签订地点:

山东省沾化县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

山东省威乌线辛庄子至邓王段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桥涵工程

   1.2工程地点:

沾化县

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和数量

内容和数量详见设计图纸(不包括桩基、梁板、毛勒伸缩缝、沥青砼桥面铺装、锥坡、台背回填)。

三.承包方式

3.1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一次包死。

保工期、保质量。

3.2单价中包括内容:

包括为修建、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维修所需要的一切人工、小型材料、机械、水电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保险、临时设施修建及拆除、辅助工程等费用。

本工程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甲方统一缴纳,承包单价中不包括该项费用。

除此以外的一切税费已包括在承包单价中。

承包单价详见工程单价一览表(附表1)

 四.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

2005年月日(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4.2完工日期:

2005年月日

4.3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天。

4.4工期每滞后一天,甲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标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工期滞后违约金。

  五.质量标准

5.1本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同时满足业主的整体质量要求。

  六.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约    元(人民币)。

    (大写):

约    元(人民币)。

合同单价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一次性包死价,除下列因素外,合同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6.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的相应规定办理。

以上所列价款调整必须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2条关于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程序。

七.图纸

7.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乙方进场后3天内,一套复印件。

7.2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见通用条款1.4款。

  八.甲乙双方驻现场人员

  8.1甲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王永全       职务:

现场经理      

  8.2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队长

  8.3乙方授权下列人员在约定的职权范围内作为其代表并保证所有人员资料的真实性:

乙方授权管理人员一览表(附表2)

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工作

9.1.1技术交底时间:

分项工程开工前3天。

9.1.2对乙方施工进行指导、检查、监控。

9.1.3及时验工计价及拨款。

9.1.4协调、疏通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地方及各级政府等的关系。

9.1.5收集汇总乙方的有关现场技术资料,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编报工作,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

9.1.6负责进场便道的修建、维护和完工后恢复及沿主线便道、取土场便道的修建工作。

9.2乙方工作

9.2.1组织好施工生产,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设计图(含设计变更项目)上的工程内容。

并执行各种测试标准。

9.2.2保证施工场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加强环境卫生教育宣传,严防各种传染病的曼延、传播。

9.2.3负责场地的平整、硬化,水、电、路、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的修建及完工后拆除、场地清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9.2.4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业主、监理和甲方要求的施工设备和有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变更或撤走已进场的设备和主要人员。

否则,甲方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罚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清除出场。

施工期间主要人员应始终坚守工地,未经甲方工地代表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地,否则按每人每天500-1000元罚款。

9.2.5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中断交通,需确保既有道路、便道畅通。

否则,一切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9.2.6乙方应积极服从甲方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9.2.7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并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主抓安全工作,对一切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和费用,同时还要服从甲方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9.2.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十.施工方案和进度

10.1.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按照要求向甲方递交详细的实施性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10.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甲方对乙方施工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如乙方施工进度或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强行分割其施工任务,交由其它队伍施工,由此引起超出乙方合同价款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

否则,已完工程不予结算。

十一.质量与验收

11.1隐蔽工程覆盖前,乙方应提前12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会同监理组织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签证后,工程才可以覆盖;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自觉返工修复,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在每道工序完工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上报甲方进行复检,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十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2.1工程开工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拨付比例为计量款的90%。

待与乙方验工计价完毕,业主拨款到位后3日内支付乙方。

计量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果该工程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保证金不再支付乙方;如果该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待缺陷责任期满业主支付给甲方后30日内付清。

计量款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如果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该保证金不再支付乙方,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安全保证金的部分由责任方承担;如果施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该保证金于工程完工结算后30日内支付乙方。

12.212.1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含乙方聘用的工人工资费用。

乙方内部发生劳资纠纷,应由乙方自行妥善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乙方内部纠纷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2.3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

乙方应于12.1条中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之前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表,甲方有权从当期应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当期全部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乙方农民工工资表(附表4)

12.4工程量确认

12.4.1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8日前。

12.4.2甲方确认时间:

收到乙方报告后7日内。

12.4.3工程量确认:

以设计图纸、书面变更指令为依据,按甲方最终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设计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量计量,超出设计部分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予计量。

12.5一切有关计量支付资料必须经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后方可生效,XX,其他人员无权代理,否则,其签署的资料一律无效。

  十三.材料设备供应

13.1甲方供应

13.1.1甲方供应材料范围:

材料名称、供应地点及损耗系数详见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附表5)

13.1.2甲供材料乙方须无偿提供劳务配合卸车,并负责质量、数量验收。

甲供材料乙方仅有责任将其安装或消耗于本工程,不得私自采购,更不得倒卖,否则严肃处理。

13.1.3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

甲方所供材料中用于图纸设计永久工程部分按乙方施工任务量的所需材料量加合理损耗实行总量控制。

因乙方原因超出总量部分甲方按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节余部分归乙方。

各种材料保管、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系数见“附表5”。

临时工程耗用材料按乙方实际领用数量乘以当时市场价算出后的款额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项费用。

13.1.4甲供周转材料:

墩台柱模板;薄壁台外露面模板;盖梁抱箍、工字钢梁及底模;防撞护栏模板;波形护栏座模板由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使用完毕,修复后如数交还甲方或由甲方折价卖给乙方,如有丢失或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13.2乙方采购材料:

除甲供材料以外,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自购,乙方对其质量负全部责任。

另外,监理、甲方有权对材料随时抽检,乙方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

禁止乙方擅自以甲方名义向供货方赊购材料,如有发生,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3.3供料手续:

每月25日前,由乙方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下月的用料计划,供甲方施工技术部审批;月内每期的供料申请,必须提前3天书面报甲方施工技术部,待审批后交由物资部供应,由于乙方未按时提交计划致使供料不及时所引起的停工、返工、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13.4材料要分类堆放,并标牌明示,按项目部要求支垫、覆盖,堆码整齐,并有义务采取一切正当措施予以保护,使其免于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否则损失由乙方承担。

13.5所需施工设备(包括各种机具,下同)的提供和结算:

13.5.1工程所需一切设备,均由乙方自备,如遇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个别设备需租用甲方或其他施工队时,须在使用前至少2天报告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才予以出租或帮助协调租用其他施工队的,甲方未同意或乙方未按时报告所引起的停工、返工、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3.5.2设备费用结算:

以出租方、租用方双方签认的结算单据为依据结算。

设备租用价格原则上按同期市场价执行。

十四.质量保修

14.1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限:

按本项目业主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4.2质量保修的范围:

乙方施工完成的全部工程项目。

14.3质量保修责任:

14.3.1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履行保修责任,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自行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

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该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十五.履约担保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现金担保。

担保额度:

¥元(大写:

万元整)。

担保期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验交合格之日止。

担保期满后30日内甲方无息返还乙方。

十六.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产生争议时,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法人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以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为准)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他

  17.1禁止乙方以任何手段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17.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做任何有损甲方经济利益或名誉的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双倍的经济损失;另外,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经济往来责任自负,概与甲方无关。

17.3除本合同约定以外,业主和甲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承包人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乙方应严格执行,不得因此额外增加任何费用。

17.4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7.5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17.6本合同签订后,一切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在先协议或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17.7附表

附表1:

《工程单价一览表》

附表2:

《乙方授权管理人员一览表》

附表3:

《乙方拟投入本合同主要机械、周转材料一览表》

附表4:

《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附表5:

《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以下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适用于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本合同协议条款;

1.2.2本合同通用条款;

1.2.3图纸;

1.2.4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3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为本合同附件;

1.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1.5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驻工地代表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甲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甲方及甲方驻工地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甲方应当进行相应处理。

  2.2乙方如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需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义务。

2.3甲方有权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任何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2.4.本合同附表2《乙方授权管理人员一览表》所列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2.5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5.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2.5.2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2.5.3组织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2.5.4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6.1向甲方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6.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6.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2.6.4按协议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6.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6.6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7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否则后果自负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2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要求,乙方应按时开工。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3因业主、地方政府协调、环境干扰、气候等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理由。

  四.质量与检验

  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技术交底和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乙方违章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致使甲方受到行政处罚、业主扣款和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返工责任。

  4.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4无论甲方是否已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验收,当其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5.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5.3在进行本工程施工时如需进行爆破作业,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爆炸物品,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安全保障制度。

乙方还须和甲方签订爆炸物品管理专项责任状,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5.4乙方在用工时保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5.5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支付

  6.1本合同价款及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甲方和业主或总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应部分无任何连带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其他合同的价款条款套用到本合同中。

6.2乙方应当在协议条款6.1条规定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和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没有调整。

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不同意该项调整。

  6.3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4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在施工中,因用料浪费、质量返工及不合理使用超出限额用料部分,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7.2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满足工程设计标准及甲方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检验资料。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7.6由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赔偿。

  八.工程变更

  8.1施工中甲方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须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8.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8.4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8.4.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8.4.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8.4.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九.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洪、震等自然灾害。

  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甲方报业主或保险公司审批。

  十其他

10.1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全面负责内部治安秩序管理,经常向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减少或杜绝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的责任和损失自行负责。

10.2除本通用条款关于工程保修内容外,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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