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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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惠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拟订并发布征地预告;

2.拟订征地公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4.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

5.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6.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督、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的事项;

7.负责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及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税费的收缴、清算和拨付等工作;

8.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土地补偿费,拨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及工作经费;

9.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

10.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及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征地工作情况;

11.负责建立评估、测绘、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

依法、择优选定入库机构,建立和完善入库机构的选定、考评、奖励、管理等机制,入库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12.负责统一委托评估、测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13.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职责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具体征地项目的留用地;协助、配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安置房用地选址、确认及用地红线图的划定;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房屋合法性认定。

(三)县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审。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职责

1.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调查和核实应安置人数和资格认定;

2.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造册登记;将登记补偿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现场、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审查确认和证据保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登记、确认、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负责对用地红线范围进行权属调查,细划所涉村组的界线并审核其土地面积提交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5.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公证部门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及认定抢种抢建的依据;

6.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7.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负责征地预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表、评估表、认定表、听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的张贴、公示、送达;

9.会同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房屋的“住改商”认定;

10.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11.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负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包括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费用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设立征收补偿款项的专用账户,前述补偿费用直接拨入该专用账户;

12.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并组织同级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抢种抢建认定;

13.负责对已征收土地的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

14.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15.依法协调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

16.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五)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国资、市场监督、城管执法、法制、公用事业、房管、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

县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的具体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由县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洋、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

县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资金的拨付、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县征地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征地工作情况,对征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中和年度检查。

县征地监管机构的具体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第六条征地工作程序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

为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可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工作先后顺序或者多个程序同时进行。

征地工作一般程序如下:

(一)征地预告

用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预告,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并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预告期限为7天。

(二)勘测定界和现状拍录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

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公证部门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及认定抢种抢建的依据。

(三)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司法、国土资源等有关机构人员实施以下征地补偿登记等工作:

1.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2.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造册登记;将登记补偿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现场、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审查确认和证据保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确认。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登记、确认、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清点、登记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

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县公证处应当配合征地工作,依法公证。

(四)征地报批及公告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时,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征地公告。

(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标准,会同同级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事项,并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调查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一并予以补偿。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听证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报批材料应当附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应当附送听证笔录。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的规定,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布公告,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根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兑付征地补偿款,交付土地

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实名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侵占征地补偿安置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无法按规定程序支付补偿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惠东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领取补偿款,经过多次协商未成,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

(2)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不清或存在争议、地址不详、失踪、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且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3)因承包合同等原因,有多名明确的权利人但无法界定分配比例的;

(4)其他依法可以办理公证提存的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资金结算,再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县财政部门(或建设项目单位)进行补偿资金结算。

(十一)征地补偿资料归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档案,征地补偿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一份完整的征地补偿档案资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逾期未完成搬迁的,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书面请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对申请强制执行交出土地工作进行分析,就其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综合评估论证,依法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得出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强制执行工作预案,经县维稳办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每个项目予以补偿的边角地的面积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5%,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统筹实施。

边角地不予征收,只对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不作留用地和其他安置补偿。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由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调查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本办法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夹心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土地交给用地方管理使用,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每块夹心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5亩,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交付土地后,未供应土地之前,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

本县的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督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二)对已征收集体土地进行清场清表,确保符合净地移交要求;

(三)对已征收集体土地的管理,供地之前不得被任何人占用。

土地清场清表后需要围蔽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实施,围蔽费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资金预算方案征求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围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县国土资源局,再由县国土资源局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纳入供地成本。

涉及单独选址项目或非政府公建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围蔽。

第十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照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5%计提征地工作经费。

但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有关标准计提征地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

项目指挥部10%;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征地中心、国土资源所)2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含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70%。

没有成立项目指挥部的项目(含城镇批次用地)征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征地中心、国土资源所)2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含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80%。

征地工作经费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工作进度向使用单位支付,由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0%的工作经费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解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工作经费不足。

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群众工作的费用开支;

(二)用于征地工作需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及其他单位抽调人员,原单位未发放部分的出勤补贴、生活补贴等;

(三)用于征地期间,征地工作人员的误餐等费用支出;

(四)征地工作中的日常办公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交通设备购置及交通补贴费用;

(五)征地工作中的治安巡逻经费及治安设备购置经费;

(六)协调与征地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费用支出、编制补偿费用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编制征地补偿费用预算和清点登记时,可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预算和清点,委托时应向第三方提供征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

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点工作的,苗木清点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每户最高收费500元。

存货、设备清点费按正常存放货物和安装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计算,1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收费1000元。

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费用列入委托方征地工作经费。

(八)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支出。

征地工作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严格审批、合理支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进行评估,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第十二条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办法:

由权利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村、组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核实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认定后给予补偿。

经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

征地项目没有建设安置房而无法确定安置房价格评估单价的,可以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住宅房屋(带电梯)月租金单价按附件2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300倍计算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

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安置房置换实施办法如下:

(一)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2.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3.单栋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36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36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4.没有证载建筑面积的住宅房屋和《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类住宅房屋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补偿的,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但单栋房屋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十五条征地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

以同一评估时点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征地单位补足差价;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由征地单位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十六条根据就近原则选址建设安置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

县代建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办理安置房建设手续和工程建筑管理。

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约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交付手续。

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

第十七条计算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的房屋市场租金单价和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市场租金单价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

第十八条在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并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但尚未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给予补偿。

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

上述住宅房屋,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但在拆除旧房的原址上重建新房的除外。

第十九条“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经认定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所在区域规划、“一户一宅”承诺书、用地面积等资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征地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个案问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解决方案,征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和非政府公建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报用地单位批准),超过正常补偿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或者单独选址和非政府公建项目的用地单位)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上述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拟定征收补偿预算方案时,不再作不可预见费的预算。

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征收或项目建设涉及“三改”工程(改路、改水、改沟渠)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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