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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整理

经济法考点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

是指依法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有两种:

一是有投资人清算;二是有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不愿自己清算)。

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债权);所欠税款(国家债权);其他债务(普通债权)。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含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同:

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设立程序比较简单。

异:

1.出资人数不同。

2.出资人身份不同。

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

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

三.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决定权(表决权一人一票)

2.监督检查权

3.对外代表权

4.利益分配权

5.优先购买权

义务:

1.出资义务

2.分割财产限制

(分割财产情形:

1.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的;2.合伙人依法退伙的;3.合伙人依法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3.忠实义务(竞业禁止;禁止非法自我交易)

4.分担企业风险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伙人可以再合伙协议中约定表决方法,只有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采取这一决策方式)

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即每个合伙人都对需要决定的事项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才能作出决定。

(10点)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的含义: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入伙的方式:

(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是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

(2)、无上述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此时合伙企业的财产没有变化。

3.退伙的含义: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4.退伙的方式:

(1)、声明退伙,也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情形下的退伙;

(2)、法定退伙,也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不在具备合伙人的基本条件而必须退伙的情形;

(3)、除名退伙,指在法定条件下,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被合伙企业除名而发生的退伙。

八.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公司法

一.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理论上一般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法定性)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

3.公司一般是法人(法人性)

4.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社团性)

5.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遵循资本至上的原则(资本组合性)

(股东的改变不会影响公司的存亡)

二.公司法的含义和特征:

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

2.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法

3.既强调股东自知,也保障社会利益

三.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含义及特征:

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东人数一般有法定最高人数限制(<=50)

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不能通过对外发起股份筹集资金

4.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内部机构比较精干

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的限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案例中)

优点:

(1)、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

(2)、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3)、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无须公开,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4)、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

缺点:

(1)、发展规模受限制;

(2)、股权转让不易;(3)、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差因为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差,且全体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当严重亏损,不能还债时破产的可能性较大。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资本制度更严格

2.信息公开

3.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简化

4.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负举证责任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是指早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其主要特征是:

1.破产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现金、资产、信用、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都不能还债,而且对债务整体性,长期性的不能清偿)

2.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

3.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二.破产原因:

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能够据此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1.国外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1)、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列举与概括主义的折中主义

2.我国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是: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是:

因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重整与和解: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重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减少债务数额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在于预防和避免债务人破产,并使债权人有个可能从债务人处获得比通过破产程序更多的清偿。

(p123案例)

 

第十章证券法

一.证券的含义和分类:

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

一般可分为货币证券、货物证券和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

二.证券法的含义:

是指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3.政府统一监管与参与主体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四.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在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五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证券暂停上市和终止:

1.暂停上市的情形:

暂停上市,又称停牌,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证券作出的暂时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

(一)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公司债券停止上市的条件: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2.终止上市情形(多选):

终止上市,又称退市,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证券作出的取消上市交易资格的措施。

(一)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债券终止上市的条件;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3)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4)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六.上市公司连续性信息披露制度:

是指证券发型公司依法将自身的财务、经营等情况持续性的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法律制度。

1.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方式:

真实:

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准确:

公开的数据精确,并有合法依据

完整:

公开的信息无重大的遗漏

及时:

在法定期间内披露信息

七.禁止交易的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欺诈客户行为

4.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

狭义的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实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及具有特殊地位的非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客观上损害了国家。

社会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十七章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

是指调整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使用者、政府有关部门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机构等主体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既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两方面,也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方面。

具有:

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经济性、卫生性、可维修性和美观性等。

三.产品质量法原则:

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明确产品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4.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5.对违法行为重罚

四.产品质量检查制度:

1.实行随机抽查

2.禁止重复抽查

3.抽查要有的放矢

4.抽查抽取的样品数量不能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5.抽查不得向抽查者抽取检查费用

五.产品责任的含义: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及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由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1.产品责任主体:

是生产者、销售者、供货者,若检验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则检验认证机构也是产品责任主体。

2.产品责任的受害者:

包括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

3.损害赔偿:

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

六.产品缺陷:

1.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就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产品责任的排除: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七.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

1.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产品必须具备应有的使用功能但是对于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除外。

3.产品必须名副其实

4.产品或标识、说明要真实符合法定的要求(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址和地址)

5.危险物品及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要求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警示说明,标明注意事项

6.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八.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

(多选)

1.应当执行进货检验制度

2.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对生产者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要求

九.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销售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即疏忽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房地产质量法

一.房地产的含义:

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是土地及地上的居民用房、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等权利的总称。

房地产是一种不动产(根据物的位置改变是否引起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改变来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变了的为不动产))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缴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其特征有:

1.土地使用划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

2.··是一种无偿行为3.一··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

5.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收回。

三.集体土地征收:

A.含义和特点: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的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特点

1.征收目的只能是公共利益需要;

2.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

3.征收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4.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予以补偿。

B.审批权限:

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主体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中国务院审批情形有三: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除此以外,征收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房地产交易的含义:

是对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的总称谓,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人们以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对象而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活动形式。

其特征有;

1、房地产交易标的物价格非常高;

2、··标的物具有固定性;

3、··交易程序比一般交易复杂得多;

4、··是要试法律行为。

五.房地产转让:

1.含义: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房地产转让允许条件分为两种情况;A.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B.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不允许转让房产的情形:

(多选)

a.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b.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c.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g.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七.房屋预售:

1.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有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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