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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工程

广场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甲方)

承包方(全称):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内容:

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含图纸审查意见修改通知单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中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

发包方指定的分包工程除外。

项目总面积约58000平方米。

二、承包方式:

实行包工、包料(发包方提供的材料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

三、履约保证金:

承包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退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现场临时设施全部清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1/2(均为无息退还)。

四、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协议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为480个日历天。

本工程自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至地上6层结构,7个月内结构封顶(不含地下室部分),480元内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不含土方、桩基、护坡工程)。

工程开工日期暂定2013年10月18日(具体以书面开工令日期为准)

六、工程结算:

1、本工程造价按实决算。

土建费执行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第二版;装饰费执行1999年《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工区价目表》第二版;安装费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2004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合肥地区价目表》。

本工程执行国家或地方性政策文件规定。

2、材料价格:

土建、装饰工程材料价格按单项工程施工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平均价执行。

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按市场价格和品牌计算,由甲乙双方共同询价确认,承包方须在施工前办理材料价格确认手续。

3、土建、安装及装饰工程均按相关规定执行,人工按合造价2011【13号】文执行,工程总价优惠15%。

承包方同意垫付2000万元工程量至竣工验收。

4、施工期水电费由发包方代缴,发包方在每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每月水电用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结算时水、电费调差按发包方实际缴费单价和定额单价之差及会计师给予承包方调整。

5、部分项目的费用:

在现场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按普工100元/工日、技工150

元/日计算费用,工日数量以及普工/技工以现场签证为准。

确定凡能套用定额计算的零星工程不得执行零星用工。

6、黄砂、水泥、砖、木材按照施工期平均价格进行调差;钢材、商砼按主体结构施工期进行调差;材差只计税金,价格参照《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7、所有发生的经济签证承包方必须在一周内上报发包方,经发包方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逾期不上报视为主动放弃,不计入结算价内;

8、承包方协议签订后,30天内上报本工程预算,发包方在收到预算后30天内及时和承包方核对,及时完成对工程造价的初审。

并以此造价作为工程进度付款依据。

对于承包方在核对过程中提出的争议,需及时给予答复,对定额部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到省造价管理部门获得解释,并以此解释为依据。

9、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

审核确认后的价格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款,承包方必须予以配合,否则,因承包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结算审核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10、在施工阶段如有国家及地方政策性高速,在决算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包含税务部门的税收)以财务拨款为准。

11、施工用电及临时生活场区用电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自行接入,接线装表等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价内,由承包在承担,发包人只提供水源、电源指定接口。

七、工程款的支付

1、本工程采取分阶段付款。

承包人将已完成合格工程形象进度报表信相关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并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定并确认后,作为工作进度款结算的依据。

如果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形象进度报表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计划应完成的形象进度不符(未完成),发包方在权延期支付本次进度款。

2、承包方实际垫资人民币满2000万元后,开始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后一周内工程款付至承包方工程合同总预算价的85%;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及时备案的,应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总预算价的85%;自工程决算审计完毕后一周内付至决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一年付2%、满二年付1%,余下2%第3—5年分3次等额支付)满后扣除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周内无息付清。

八、工程材料

1、本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除发包方供应的以外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所有材料均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承包方应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验收,并应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收资料,因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对工程材料试验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终止使用,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2、承包方使用的钢材同意按发包方指定品牌采购(发包方指定钢厂为马钢或合马),水泥指定品牌为海螺(若市场断货,可在与发包方协商后采用国家免检产品),承包方每次进货必须有质保书、并按规定取样送检合格后再使用。

材料进场后,必须通知发包方代表到现场验货,由发包方代表、监理共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承包必须配合发包方办理墙改基金退还工作,无条件提供足额墙体材料发票复印件(附原件备查),否则发包方按交纳的墙改基金金额全额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回。

九、分包工程

1、以下单项工程由发包方另行发包:

人工挖孔桩及基坑支护工程、外墙装饰、门窗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增压供水设备等。

地库防水和外墙保温工程须有发包方、承包方共同确认价格后方可施工,具体要求在图纸会审前双方书面商定。

承包方应配合上述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并负责资料汇总等验收所需的配合工作。

2、总包服务费按分包工作合同额1.5%计取(不含电梯、强弱电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供水设备等所有设备及电信工程等政府强制性工程费用)。

(分包工程水电费按造价7‰),电梯按1500元/台计算,由发包方在决算时支付给承包方。

3、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包括:

提供分包单位材料堆放场地、共用垂直运输、脚手架、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的提供水电接入口、预留洞口的修补、总包单位负责积极配合设备的调试运行、资料汇总归档、卫生清理监督、质量验收等竣工验收所需的所有工作。

否则总包服务费不予计取或折价计算。

十、甲、乙双方责任

本工程委托进行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负责本工程造价、进度及质量的控制管理工作。

1、发包方责任

发包方指定本工程施工管理总负责人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和各方协调,发包方所有通知、签证必须由总负责人签字,承包方提交给发包方的材料申请单、技术和经济签证以及其它报告等一律报总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报发包方有关部门。

发包方委派的总负责人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总负责人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方在合同中的责任。

(1)负责提供水源、电源,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将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保证施工期间该道路的畅通。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需要的批件。

(5)向承包方提供4套施工图纸(不包含竣工备案图纸),设计中采用的标准设计图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6)双方约定的由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2、承包方责任

承包方指定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指定为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现场负责人可由同一人担任),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同发包方联系,发包方不接待除现场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施工管理人员。

(1)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承包方应在7日内向发包方申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应报发包方审批后方可进行临时设施施工。

(2)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方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交费,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电讯线路的设置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便道开通,修建的临时道路须保证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及上级检查等的需要,费用承包方自负。

(3)向发包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质量安全报告。

(4)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防护,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5)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中的公共交通安全和环保管理安全生产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法规规定由其承担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负责修理。

(8)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临时生活设施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周围环境卫生。

(9)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承包方自负。

(10)施工过程中自行协调解决与地方的各种关系。

(11)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应由施工方承担的报建、劳保基金、保险等相关费用。

(12)承包方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方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13)承包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承包方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承包方必须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规范》及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争创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完全承担。

承包方必须对分包单位统一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发包方予以配合,分包方进场后,由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签订总包方、分包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如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按协议约定处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参与本项目的承包方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危害安全,发包方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

(16)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更换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17)双方约定的由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十一、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1、承包方在协议签订后7天内编制并向发包方、监理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予以审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批准开工。

承包方按此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承包方承包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应服从和满足发包方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

2、在发包方规划的区域内,承包方提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必须建厕所)建设计划,经发包方、监理方审批后实施,临设应统一建为二层标准活动房,并免费提供1间(每间20平方米)给监理公司使用。

未按发包方审批临设计划实施的,视为违章建筑处理,承包方需无条件拆除。

3、对于承包方所出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整改,3日内必须整改完毕,否则按违约处理,违约金1000-5000元/天。

监理公司对于施工单位未能履行书面监理通知指令的,从第二份同内容的监理通知开始处以1000至5000元额度的罚款。

4、承包方负责整个工地的文明施工,每天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由负责人运至指定地点,承包方负责清运,否则按违约处理,违约金1000—3000元/天。

5、承包方负责全部工程(包括分包工程)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凡因安全问题造成的罚款由承包方追缴。

6、承包方设置的临时设施在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使用前拆除并清理完毕,逾期未拆除、清理的每天罚款500元,发包方亦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拆除、清理,因此而发生的拆除清理费用从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发包方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施工图和提出的规范、标准等均为施工有效文件,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如在修改意见,需提前向发包方提出,由发包方会同设计部门出具变更或修改手续后,方可施工。

8、承包方在每季度前二十天和月度前五天向发包方、监理方提供季、月施工计划。

逾期每次罚款500元。

9、承包方在每月二十八日前,向发包方报月统计报表一式三份。

10、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中监测基础沉降,基础沉降布点方案及观测次数在施工前提交发包方、监理方认可后实施,沉降观测记录资料为竣工验收必备资料之一(第三方沉降观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1、承包方应制订施工安全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12、经发包方认可的负责本项目施工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必须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到场,并按监理公司要求,按时参加监理会议,否则监理公司有权处罚。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监理公司负责考勤,并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如擅自离岗,每天处500元罚款,如达不到要求者记入不良记录,超过叁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立即更换违规者。

13、协议执行期间,双方的联系以书面通知为主要方式。

下列文件视为协议的补充文件;修改设计通知、有发包方盖章的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验收证明等。

十二、工期延续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发包方及监理公司盖章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

2、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造成关键工作的延期;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4、不可抗力(含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5、双方约定或发包方与监理方共同盖章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十三、工程质量管理及交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肥市合格工程。

2、工程施工质量的报验工作由承包方负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为项目建设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承包方必须配合工作,接受质监。

3、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承包方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工期责任。

4、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需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发包方及监理单位按监理规划到现场进行验收,经发包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必须照相存档,并同时移交发包方一份。

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发包方及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破坏性检查验收,发生损失费用承包方自理。

5、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6、承包方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认真做好记录,在办理工程中间交接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供交接清单,因成品保护不力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承包方必须加倍赔偿。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各项批文。

2、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3、施工图及有关说明。

4、质量监督部门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的规定。

5、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十五、竣工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由承包方负责统一归档、报验,并以发包方名义统一备案,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接。

2、施工期间工程资料由承包方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包括本工程中发包方其它外包部分),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定期检查承包方工程资料整理情况,发现补做虚假资料者每次罚款1000元。

工程竣工时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和各类竣工资料4份,并按上级城建档案部门要求装订成册。

十六、工程保修及质量安全保证

本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修。

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保修期限从工程验收或全部工程签字移交之日算起。

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着“安全第一”原则,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的原因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仍由承包方负责。

1、业主集中收房的2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成立由各工种组成的专门维修小组驻点,及时提供现场维修服务;除此之外的正常保修期内,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后48小时内派人维修。

如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包方有权

另行委托第三人代为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2、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经专业部门鉴定后须加固、加强等严重质量缺陷有等情形的,承包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A、发包方违约责任

1、如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承包方已完工序破坏的,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或分包单位计取该项的损失。

3、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已交付房屋需进行维修的,发包方必须严格要求分包单位进行维修,如分包单位未及时维修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对承包方已完工作造成破坏,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或分包单位计取该项损失。

B、承包方违约责任

1、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服从发包方管理,如不服从管理或无故停工达一周以上,承包方赔偿发包方一切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若承包方原因违约中途退场,发包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其工程款结算,承包方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与后续单位同时结算,结算工程款先支付后续单位再与承包方进行结算。

与后续单位交接工程量时,工程量划分不清,发包方有权优先后续单位直接划分。

3、工程质量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量增加等费用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应另外支付质量违约金10万元给发包方。

4、工程六层结构、整体结构封顶及工程竣工日期未按本协议约定每延误一天承包方支付发包方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工程延期28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发包方工程分包造成的延误,承包方不承担责任)。

5、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按规定修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无法维修的,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6、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因此造成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C、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了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八、其他约定条款

1、发包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负责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好施工许可证手续,承包方积极配合。

项目安全文明保障金由发包方先期代为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部门规定造成罚款的,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7天内,承包方应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缴纳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一切有关费用。

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如:

噪音污染)等环保问题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缴纳。

4、承包方自行承担见证取样等所有检测费用。

5、承包方及时、按期配合招标代理过程中的相应手续办理,承担并支付中标单位应付的相关费用。

十九、本协议的文件组成顺序

1、协议

2、合同文本;

3、工程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和招标答疑;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审图意见及图纸审查意见修改通知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发生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十、争论的解决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提前负责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双方约定采取下面方式逐级解决。

(1)请求行业主管部门调节:

(2)约定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一、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违约导致协议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工:

(2)调解要求停工,且双方接受的;

(3)仲裁机构要求停工的。

二十二、廉政条款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合肥市杏花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建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履行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收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收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合肥市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检查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检查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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