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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

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1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100

150

200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100

150

200

铁合金熔炼炉

100

150

250

有色金属熔炼炉

100

200

300

2

?

冲天炉、化铁炉

100

200

1

300

1

金属熔化炉

100

1

200

1

300

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100

1

250

1

400

1

3

烧结机(机头、机尾)

100

150

200

球团竖炉带式球团

100

150

250

4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100

1

300

1

350

1

非金属加热炉

100

1

300

1

350

1

5

金属热处理炉

100

1

300

1

350

1

非金属热处理炉

100

1

300

1

350

1

6

干燥炉、窑

100

1

250

1

350

1

7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100

1

300

1

400

2

8

石灰窑

100

1

250

1

400

1

9

陶瓷

搪瓷

砖瓦

隧道窑

100

1

250

1

400

1

其它窑

100

1

300

1

500

2

10

其它炉窑

150

1

300

1

400

1

1997年后

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

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1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禁排

100

150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禁排

100

150

铁合金熔炼炉

禁排

100

200

有色金属熔炼炉

禁排

100

200

2

冲天炉、化铁炉

禁排

0

150

1

200

1

金属熔化炉

禁排

0

150

1

200

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禁排

0

200

1

300

1

3

烧结机(机头、机尾)

禁排

100

150

球团竖炉带式球团

禁排

100

150

1

4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禁排

0

200

1

300

1

非金属加热炉

50*

1

200

1

300

1

5

金属热处理炉

禁排

0

200

1

300

1

非金属热处理炉

禁排

0

200

1

300

1

6

干燥炉、窑

禁排

0

200

1

300

1

7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禁排

0

200

1

300

2

8

石灰窑

禁排

0

200

1

350

1

9

陶瓷

搪瓷

砖瓦

隧道窑

禁排

0

200

1

300

1

其它窑

禁排

0

200

1

400

2

10

其它炉窑

禁排

0

200

1

300

1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排放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排放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单位

排放标准值

一级

二级

三级

颗粒物

mg/m3(标态)

100

300

350

Kg/t(焦)

二氧化硫(SO2)

mg/m3(标态)

240

500

600

Kg/t(焦)

苯并(a)芘(Bap)

mg/m3(标态)

Kg/t(焦)

林格曼黑度

≤1

≤1

≤1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表4新建非机械化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单位

排放标准值

二级

三级

颗粒物

mg/m3(标态)

250

300

Kg/t(焦)

二氧化硫

mg/m3(标态)

400

450

Kg/t(焦)

苯并(a)芘(Bap)

mg/m3(标态)

Kg/t(焦)

林格曼黑度

≤1

≤1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

表1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回转窑

150

400

600

立窑

150

400

600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

150

250

400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100

150

200

表2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

*扣除参考值.

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3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名称

二级

三级

排放浓度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回转窑

150

300

立窑

150

400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

150

250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100

150

表4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级别

二级

三级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

*扣除参考值.

1997年1月1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5、表6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5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名称

级别

烟尘或粉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1)

(以NO2计)

氟化物2)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回转窑

二级

100

400

800

10

三级

150

800

1600

20

立窑

二级

100

300

200

50

三级

150

600

400

100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

二级

100

-

-

-

-

-

-

三级

150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二级

50

-

-

-

-

-

三级

100

-

-

-

-

-

 1)氮氧化物以NO2计。

此NO2排放限值指烟气中O2含量为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2.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表6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级别

二级

三级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二级、三级中的相应标准

表二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1

硫化氢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4

21

2

甲硫醇

15

20

25

30

35

40

60

 

3

甲硫醚

15

20

25

30

35

40

60

 

4

二甲二硫醚

15

20

25

30

35

40

60

 

5

二硫化碳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1

24

43

68

97

6

15

20

25

30

35

40

60

 

14

20

27

35

75

7

三甲胺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5

24

35

8

苯乙烯

15

20

25

30

35

40

60

12

18

26

35

46

104

9

臭气浓度

15

25

35

40

50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1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别

基准质量R

kg

CO,g/km

HC(C当量),g/km

二冲程

四冲程

二冲程

四冲程

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R<100

16

25

10

7

100≤R≤300

16+

25+

10+

7+

R>300

40

50

15

10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的生产车

R<100

30

30

13

10

100≤R≤300

20+

30+

13+

10+

R>300

50

60

21

14

注:

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2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别

CO,%

HC1),ppm

四冲程

二冲程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定型车

1500

70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车

2000

78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2500

9000

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1200

7000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

1800

7000

199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2200

8000

注:

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其它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二氧化硫

12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2********0708090100

152********2100

173********20160200

26456998140190240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氧化物

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2********0708090100

14192431

141927374761

142129415672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20(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颗粒物

22(碳黑尘、染料尘)

15203040

禁排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203040

禁排

1425

21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0(其它)

152********0

14243651

274670100

10406911015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

氯化氢

150

152********07080

禁排

12

141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

铬酸雾

1520

3040506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6

硫酸雾

1000(火炸药厂)

152********07080

禁排

101827395574

16274159831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70(其它)

7

氟化物

100(普钙工业)

152********07080

禁排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μg/m3)(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1(其它)

8

*氯气

85

25304050607080

禁排

1318

14202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9

铅及其化合物

152********070809010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汞及其化合物

152********0

禁排

×10-3×10-310×10-318×10-327×10-339×10-3

×10-3×10-316×10-327×10-341×10-35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1

镉及其化合物

152********0708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2

铍及其化合物

152********07080

禁排

×10-3×10-3×10-313×10-319×10-327×10-339×10-352×10-3

×10-3×10-311×10-319×10-329×10-341×10-358×10-37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3

镍及其化合物

152********07080

禁排

1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4

锡及其化合物

10

152********07080

禁排

1115

12172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17

1520304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6

甲苯

60

15203040

禁排

2136

315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7

二甲苯

90

15203040

禁排

12

10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8

酚类

115

152********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9

甲醛

30

152********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0

乙醛

150

152********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1

丙烯腈

26

152********0

禁排

1419

1321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2

丙烯醛

20

152********0

禁排

13

14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3

*氯化氢

2530405060708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4

甲醇

220

152********0

禁排

10345991130

155********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25

苯胺类

25

152********0

禁排

13

14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6

氯苯类

85

152********0708090100

禁排

1115212734

12172332415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7

硝基苯类

20

152********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8

氯乙烯

65

152********0

禁排

1419

1321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9

苯并a芘

×10-3(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2********0

禁排

×10-3×10-3×10-3×10-3×10-3×10-3

×10-3×10-3×10-3×10-3×10-3×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μg/m3)

30

*光气

25304050

禁排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31

沥青烟

280(吹制沥青)

152********07080

12

1318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80(溶炼、浸涂)

150(建筑搅拌)

32

石棉尘

2根纤维/cm3或20mg/m3

1520304050

禁排

11

11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33

非甲烷总烃

15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203040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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