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教学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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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教学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目的:

合同中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合同风险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时间:

合同履行期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

  ★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

  ★变更指令发出后,应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

  ★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变更的范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四种情况)

  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已标价清单调整:

  1)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提出人:

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确认人: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根据:

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各项,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浮动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原理:

以招标控制价作为浮动的最高限额

  4)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记忆】是否考虑报价浮动率,看造价信息是否缺价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注意】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举例】工程量的减少,管理费和承担的风险可能并未减少,利润包含在综合单价中,量少了,工程费就会减少,导致利润减少了。

  

(二)项目特征不符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承包人依据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发包人负责(准确性和完整性招标人负责)

  ◆承包人不承担此风险与损失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按变更事件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情况1: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事件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情况2:

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应予计量的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偏差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工程量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

  ◆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

  计算公式:

1)当Q1(最终量)>1.15Q0(清单量)时,

  某分部分项工程调整后的结算价(S)

  S=1.15Q0×P0(原综合单价)+(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新综合单价)

  3)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新增】

  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与清单的综合单价(P2)偏差超过15%时,新综合单价(P1),其可参考以下公式:

  ①当P0<P2×(1-L)×(1-15%)时,

  P1=P2×(1-L)×(1-15%)

  ②当P0>P2×(1+15%)时,P1=P2×(1+15%)

  ③两者之间,可不调整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以下内容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上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对比】类似工程预算法的综合调整系数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重点)

  原计划6.20日完工,实际上7.10日才完工。

7.1日开始价格指数有调整。

该如何处理呢?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单价跌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涨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原则】少调整:

涨以高价为基础,跌以低价为基础

  3)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等,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若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3)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调整。

超过一定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索赔

  【总结】

  【情况一】只补偿工期-客观原因,发包人承担风险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情况二】只补偿工期和费用,不补偿利润-非业主原因或非主观原因、未影响工作量,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情况三】只补偿费用-只影响费用,未造成工程量增加,不补利润、工期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承包人提前竣工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情况四】补偿费用+利润,未影响工期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情况五】剩下的全部补偿-发包人不作为(过错)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迟延提供图纸

  【技巧】凡是能索赔利润的,必然能索赔费用

  【温馨提醒】做题时,注意题干“可索赔”、“只能索赔”

  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人工费:

额外工作、加班加点、法定人工费增长、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效降低、非承包商原因窝工和工资上涨费。

  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材料费:

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期间上涨费和超期储存费。

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施工机具使用费: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

  ◆自有时,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和其他之和计算;(变)

  ◆租赁时,按照台班租赁费加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现场管理费:

包括新增工作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现场管理费率的确定可以选用下面的方法:

合同百分比法、行业平均水平法、原始估价法和历史数据法。

  ★总部管理费: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保险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延期手续,而增加的费用。

  ★保函手续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利息: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利润:

承包商可索赔利润事件发生,采用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

综合单价含有利润,注意不要重复计算。

  ★分包费用:

发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向总包索赔,索赔款应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4.工期索赔的计算

  

(1)共同延误的处理

  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

  ①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②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

  ③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补偿工期,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④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无补偿。

  

第二节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标识、确认的过程。

  计量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考点)

  

(一)预付款 

  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1.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1)百分比法:

签约合同价(扣暂列金额)的10%~30%。

  

  

(2)起扣点计算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起扣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3.预付款担保

  ■提供时间:

承包人领取预付款前

  ■主要形式: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抵押担保)

  ■金额:

与预付款等值

  ■预付款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也应逐渐减少。

  ■退还:

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

  ◆时间:

开工后的28天内

  ◆金额:

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不按时支付的处理:

承包人可催告;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

数额

预付款

开工前

合同金额的10%~30%

安全文明施工费

开工后的28天内

当年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二、期中支付的文件

  

(1)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单价项目的金额;总价

  项目金额;计日工价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扣回的预付款、扣减金额

  5)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2)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若双方对某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3)支付证书的修正。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三、竣工结算

  含义:

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分类: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分类

编制人

审查

单位工程

承包人

发包人

总包工程,具体承包人

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总(承)包人

发包人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时限要求:

承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未完成的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1.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的计价原则:

  【原则】按约定计算,如有调整,按照确认的调整即可

  

(1)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双方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7)规费、税金按规定

  3.竣工结算的审核

  

  造价咨询机构核对

  ■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

  ■承包人应提交同意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

  ■造价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

  ◆复核无异议的,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发承包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

  【注意】所有程序都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看是否验收投入使用)

  

(1)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按保修合同执行,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

  ◆有争议的部分: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

  ◆无争议部分:

合同约定办理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应支付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还应支付: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四、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全部工作完成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

  1.最终结清申请单

  时间:

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按约定的份数和期限)

  异议:

要求承包人修正和补充资料,再提交修正后的

  2.最终支付证书

  

  3.最终结清付款

  

  

  五、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无资质越资质)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没资质借资质)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处理方式(验收合格应付款)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利息支付看约定,垫资不约定同欠款】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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